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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与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是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专门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对其经营过程中有关资金运动的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的经济管理活动。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管理和外部监督管理两方面。商业银行由各行清理后,统一按规定程序上报总行审查批准核销。

四、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与监督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是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专门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对其经营过程中有关资金运动的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的经济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管理和外部监督管理两方面。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管理表现为:(1)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2)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管理体现在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上:(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3)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第34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4)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引申阅读】

商业银行呆账管理制度

呆账是指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为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和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呆账准备金是商业银行根据国家规定,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门用以冲销呆账。商业银行由各行清理后,统一按规定程序上报总行审查批准核销。

【课外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制度。

【课后思考】

1.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2.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3.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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