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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与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检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与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社会、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所做的检验、检查、评价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因此,产品质量监督可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

(一)行政性监督检查

包括国家监督检查和地方监督检查。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用户、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的方式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直接组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抽查,按季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县级以上的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抽查。国家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取产品检验费,以保证抽查结果的公正性。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检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对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和复查。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舆论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运用新闻媒介,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社会监督。

(三)用户和消费者的监督

这是对产品质量最直接的监督方式。此类监督主体地位相对较弱,因此需要法律作出切实有效的规定。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监督的权利,确保了这一监督渠道的畅通。

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一)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是指行为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各种消极法律后果。产品责任则是指产品的侵权责任,属民事责任,且仅仅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一种。这一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其间两项法律变革对严格责任原则的最终形成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一项是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和事实自证原则;一项是担保责任原则:明示或默示的原则。

(二)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即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销售者不能指明产品的来源、以至于难于判别产品存在的缺陷究竟是由谁的过错所导致时,则对销售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对产品责任我国是依具体情况而定。

(三)关于产品责任的免除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这里的“投入流通”应做扩大理解,除包括销售外,还包括生产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将产品交付给他人的行为,包括赠品、奖品、出租物等发生质量事故也能主张赔偿。

2.产品流通时引起的损害尚不存在的。

3.以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4.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

(四)产品责任时效

1.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请求权时效。《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期的除外。

(五)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方法

1.协调

2.调解

3.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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