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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的实施

时间:2022-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抽查型质量监督是指国家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的实施

一、产品质量监督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明确了产品监督的对象,也限定了监督抽查的范围,即主要是下列三大类产品。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主要是指食品、药品、化妆品、玩具、电器、医疗器械、剧毒及易燃易爆产品、建材及交通工具等。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主要是指农药、化肥、烟草、钢材、水泥、计量器具,以及涉及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产品,如节能、节水、节材或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产品等。

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主要是指假冒伪劣产品,即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根据以往实践,这一类产品属日用消费品居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对获得各种质量证书、标志的产品,也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和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抽查的商品。

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场所包括有固定场所、设施,进行商品交易活动和提供商品消费的各类场所。比如各类综合、专业市场,批发、零售企业,宾馆、饭店、美容美发店等。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我们从质量监督的基本概念已知,质量监督是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各过程的产品、服务质量的全面的监察和督导。因此,对产品质量监督而言,其检查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判定依据。未制定标准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为判定依据。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卫生指标的要求。

(2)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当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监督检查时,要把假冒伪劣产品和只有一般质量问题的产品(即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处理品、次品)严格区别开来。做到处理适当,避免随意性。以上两方面是法定的默示担保条件。

(3)在无标准、无有关规定或要求的情况下以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实物样品、产品标识表明的质量指标和质量状况,作为监督检查时判定的依据,这是法定的明示担保条件,是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应当做出的保证和承诺。

(4)监督检查优质产品时,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是获奖时所采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内容有以下七方面。

①商品进货凭证。

②商品的注册商标。

③商品标识。

④是否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商品,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⑤说明书及其宣传资料是否符合商品的实际状况。

⑥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形式

质量监督工作按其性质、目的、内容和处理方法不同,可分为三种基本形式:抽查型质量监督、评价型质量监督和仲裁型质量监督。

(一)抽查型质量监督

在《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必须进行抽查”。抽查型质量监督是指国家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国家监督抽查的目的是: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认真执行质量第一的方针,为国家加强宏观管理提供产品质量真实信息。

它的性质是: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是对企业能否稳定地、持续地生产合格品、优质品的检查;也是代表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一次验证,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质量监督形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和被抽查的企业名单,用随机抽样方法决定,不事先通知被查企业,随时突击抽取样品。有条件的产品应尽量在用户和销售单位取样,这样可以真正反映企业产品的质量水平。

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以《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公报》形式公之于众,还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等新闻媒介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2001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方案,将原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即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处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检总局处理。国家工商总局不再重新组建检测检验机构。两部门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二)评价型质量监督

评价型质量监督是指国家的质量监督机构对申请新产品生产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优质产品和质量认证证书与标志等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的考核和产品抽查试验,以及对获得这些资格证书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复查的一种质量监督活动。诸如新产品鉴定、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质量认证监督和优质品质量监督均属于这种形式。

《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的实施和管理在第四章中已给予介绍。

评价型质量监督基本上只是在有关人身安全健康的重要产品上,才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对特殊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将在本章第四节详述。

评价型质量监督是国家干预产品质量的又一重要形式,其目的是扶优限劣,鼓励生产企业为国家、为人民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把我国的产品质量提高到新的更高水平。

(三)仲裁型质量监督

仲裁型质量监督是指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对有争议的产品进行仲裁检验和质量裁定,以便能公正处理质量争议,维护标准的严肃性。目前包括争议方委托的质量仲裁、司法机构和合同管理部门委托的仲裁检验以及群众质量投诉等。

四、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管理办法对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抽样、检验、异议的处理与汇总、工作纪律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的程序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的程序见图5-3所示。国家工商总局也于2001年10月出台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在明确区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商品监督抽查的基础上,建立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其抽查实施的程序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程序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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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的程序

(二)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拒检企业的产品,及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对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商品,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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