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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监督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我国,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节 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监督

一、 产品标准与产品质量

1.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上的产品。另外,由于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特殊性,它们被排除在该法所称的产品范围之外,另由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但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对产品所作的技术规定,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我国现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允许适用其他标准,但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国家鼓励企业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3.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产品质量的定义是,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所谓总和,是指在标准中规定的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其中,根据产品标准进行检验,产品的质量状况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具体指标,达到了质量要求的,才是质量合格产品。

二、 产品质量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需要说明的是,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相关却不相同的概念。二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详见后文阐述)。

2.需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情形

(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默示担保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它要求生产、销售的产品应该具有安全性和普通公众期待的使用性能,因此是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基本要求。违反该义务,无论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这些方式,如订立合同,体现于产品标识及说明书中,展示实物样品,进行广告宣传等。一旦生产者、销售者以上述方式明确表示产品所依据和达到的质量标准,就产生了明示担保义务。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承诺的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凡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即为缺陷产品。在各国法律中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的核心标准。而合理的危险是不可避免的危险,不是产品缺陷,但要如实说明,如香烟、酒精类饮品都存在合理的危险,因此,各国法律都要求在此类包装上明确注明“吸烟有害健康”或者“禁止酒后驾车”等字样。

三、 产品质量监督

通常所说的产品质量监督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类型。

(一)产品质量的政府监督

产品质量的政府监督是指政府质量监督行政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的宏观管理监督活动,具有强制性、全面性的特点。

1.产品质量行政监督部门

在我国,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里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及地方各级技术质量监督局;有关部门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商品检验部门等,它们依相关法律授予各自的职权,对某些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质量监督部门的职权

《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①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②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③ 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④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上述职权。

3.产品质量政府监督的主要制度

(1)产品质量抽查制度。这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制度之一。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对产品进行检验。抽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对抽查的要求,《产品质量法》规定为:为检验的公正,法律规定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为防止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也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督抽查部门或者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为避免重复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2)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为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开、透明,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产品质量状况,引导和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政府质量信息发布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要求,也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该项职责。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由独立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能力所作的综合评定,它是由企业自愿申请,由认证机构依据国家颁布的标准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由独立的认证机构确认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对认证合格的企业和产品,认证机构发给相应的标志和证书,企业可在产品标志、包装或广告宣传中使用,使产品对消费者更具竞争力,并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通行证。

(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是指由公民个人、社会公众或者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的各种监督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和分散性的特点。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公民个人以及社会团体相应的监督权。

1.公民个人的监督权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查询,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2.社会组织的监督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众的检举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四、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专门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法定技术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法设置的县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产品质量检验所;另一类是经授权依法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如由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等。

2.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应由专门的机构进行,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是由专门的认证委员会完成的。认证委员会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以独立于生产者、销售者的第三方身份开展认证活动。

3.对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认证机构还应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可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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