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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时间:2022-12-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应按照不同的检查形式,符合相应的执法工作规定。开展市场准人检查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进行判定,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一是对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资料审查,二是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质量抽查。其中,经监督抽查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更换后还必须实施监督抽查检验。消防产品的检查按照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对消防产品的检查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含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时对消防产品的检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对消防产品的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时对消防产品的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举报、投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应按照不同的检查形式,符合相应的执法工作规定。

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流程

二、消防产品检查形式及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含备案抽查)时对消防产品的检查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时,应当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查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拟使用的消防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核对其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人或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和《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依法查处。

(二)在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时对消防产品的检查

1. 现场检查判定

根据《消防产品现场判定规则》(GA 588—201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对工程所选用的防火防烟分隔、安全疏散、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防烟排烟、灭火器及其他每大类消防系统中随机选取产品,收集核实拟检查消防产品的形式检验报告、购买合同、产品合格证发票、送货(到货)签收单据等材料。随机抽样过程应保存必要的影像、照片等证据,不得抽取被检查方指定的样品。开展市场准人检查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进行判定,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当市场准人检查不合格时,可直接判定不合格。

(1)现场判定为合格的处置方法

被检查单位无异议的,检查结束后,《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及相关证据作为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归档。

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或者消防部门对产品质量仍有怀疑的,在《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注明,五个工作日内按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程序进行。

(2)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处置方法

填发《消防产品现场判定不合格通知书》(范例及制作说明见第四章),在检查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对不合格产品立即予以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在收到《消防产品现场判定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程序执行;决定不受理的,按照本节“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程序执行。

2. 监督抽查检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抽样送检的方式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抽样检验的具体方法和步骤,见本书第二章。

(1)消防部门对经现场判定的消防产品质量有怀疑的;

(2)被检查单位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果有异议的;

(3)监督抽查检验为合格的,查封、扣押的消防产品应当按规定退还。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照“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程序执行。

3. 违法行为处理

(1)对于经现场检查判定和监督抽查检验发现的使用不符合市场准人、质量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不合格产品的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更换合格产品。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违法单位改正,同时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2)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对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应当填写记录。复查程序与首次检查相同。其中,经监督抽查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更换后还必须实施监督抽查检验。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对消防产品的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在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对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作为一项内容进行检查。

对于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时,对消防产品的检查应当参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执行。一是对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资料审查,二是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质量抽查。

(四)消防监督检查时对消防产品的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现场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

1. 选定被检查产品

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随机的方式选定被检查的消防产品,选定的产品在类别、规格、型号等方面应具备代表性。对于新配置和更换的消防产品,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2. 现场检查判定和监督抽查检验

选定被检查消防产品后,应优先采用现场判定检查的方式,收集并核实拟检查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工作程序参照第一章、第二章及本节“在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时对消防产品的检查”工作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判定和监督抽查检验。

3. 违法行为处理

(1)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消防产品监督,对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和监督抽查检验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违法单位限期改正,并应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应当填写记录。复查程序与首次检查相同。其中,经监督抽查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更换后还必须实施监督抽查检验。

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检查发现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违法行为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处理。

(五)举报、投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产品重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详细登记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受理时间、受理人姓名和举报、投诉内容,并根据举报、投诉情况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核查程序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中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处理。消防产品的检查按照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对消防产品的检查实施。

(六)消防产品监督抽查

1.总队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监督抽查计划一般包括:监督抽查的范围、抽查的产品种类(或产品目录)、抽查工作流程、抽查检验细则、抽查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有关工作要求等内容。

2.属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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