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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并依法进行检查。

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部门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是由国家授权、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当竞争行为的检查、限制、制止、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实践当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的公平交易司、处、科、室负责。其他职能部门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等也可依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与职责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各级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权

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查询复制权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权

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以市场混淆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也可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禁止其转移、隐匿和销毁该财物。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四)行政处罚权

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处以罚款等。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并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至第32条,对违反该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按不同情况分别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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