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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制要素

时间:2022-02-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一、纳税人1.纳税义务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表中未列举名单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资源状况列举征收或者缓征。

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

1.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2.扣缴义务人

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应税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其他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二、征税对象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征税范围只包括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并不包括一切国有资源,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主要是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其具体的征税对象为以下7个税目:

(1)原油。它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含稠油、高凝油、稀油),不包括人造石油。凝析油视同原油征税,但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为原料经加工炼制的原油。

(2)天然气。它是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它是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选煤以及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它是指上述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原矿,包括宝石、宝石级金刚石、玉石、膨润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等。

(5)黑色金属矿原矿。它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要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产品原矿。它是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岩金矿、砂金矿)以及其他有色金属原矿。

(7)盐。它是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具体包括海盐盐矿、湖盐原矿、井矿盐、卤水。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税率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对资源税的7大类税目规定了相应的税额,如下表所示。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以上的税目税率表只是原则上的规定,资源税税目的具体使用税额须按照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对于在实施细则等文件中没有列举的资源的税额确定,由省一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对上述表中未列举名单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资源状况列举征收或者缓征。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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