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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问题的供求均衡分析方法

时间:2022-02-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1 制度变迁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是应用现代微观经济学分析去研究制度和制度变迁的产物。作为其中核心理论之一的制度变迁理论,成为解释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有力工具。制度变迁实质是利益关系调整的过程。

2.1 制度变迁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是应用现代微观经济学分析去研究制度和制度变迁的产物(卢现祥,2004:2)。作为其中核心理论之一的制度变迁理论,成为解释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有力工具。

2.1.1 制度均衡与非均衡

制度均衡一般是指一种状态,即在现有制度结构框架中,针对某一具体制度安排,参加博弈的各方都无意、或虽有意但无力加以改变的状态。这种平衡并非代表每个人对该项制度的安排都非常满意,只是因为改变这种状态的相对成本太高,使得改变成为一种得不偿失。如果从制度供给与需求的视角来看,可以假定一个制度市场,它由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构成,当制度供给者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将出现制度供求之间的均衡。

制度非均衡是与制度均衡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人们对现有制度安排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意欲改变而尚未改变的状态。出现这种状态的原因,是存在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这种可能的制度安排的潜在收益要大于现存制度安排的社会净效益,即出现了一个新的盈利机会,这时就会产生新的潜在的制度需求,并且这种潜在的制度需求会大于实际制度供给,于是出现制度供给不足,形成制度非均衡。那么相对于原有的制度安排,就产生了制度供给过剩,这是因为人们对潜在制度需求的增多,必然出现对现存制度需求的减少,从而造成了实际的制度需求小于实际的制度供给,产生制度的非均衡状态。

参与社会博弈的各方为了获取这种新的盈利机会,就会试图努力改变原有的制度安排,选择更有效的制度安排。只是因为外部效应和搭便车等因素,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制度变迁的个别成本和个别收益的关系,使得变迁的动机和力量还不足够强大,或者说只有变迁的动机,而没有变迁的力量,从而产生了“意欲改变而尚未改变”的非均衡状态。这是因为潜在的制度需求虽然能够成为现实的制度需求,但潜在的制度供给却不能成为现实的制度供给(李雪松,1997)。

可见,相对人们的“目标制度模式”而言,制度均衡并不是一种最为理想的状态,只是在现有制度环境下的一种较佳状态。同时,制度均衡是一种即时平衡:一是因为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度创新的潜在收入可能增加;二是组织或操作一个新的制度安排,其成本可能发生改变;三是政治或法律上的某些变化可能影响制度环境,从而为某些集团实现一种再分配或趁机利用现存外部利润的机会创造了可能。于是均衡状态就会被打破,出现制度的非均衡状态。但出现制度的非均衡状态只是制度创新的诱致因素,它只是制度创新的必要条件,故并不一定必然导致现实的制度创新。制度创新的充分条件是一定的制度非均衡状态具有不可持续性。只有在有关的经济主体具有了实际的创新动机和能力时,一定的非均衡状态才具有不可持续性。这种潜在的制度创新动机和能力能否转化为实际的创新动机和能力,取决于制度交易成本的大小(林红玲,2002)。

2.1.2 制度变迁与制度变迁的条件

(1)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道格拉斯,1994)。它是对制度非均衡状态的一种反应,是一个从非均衡状态走向均衡状态的动态过程。也可以理解成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诺斯对制度变迁过程的描述如图2-1所示:

图2-1 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

资料来源: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2)制度变迁的条件。拉坦(1994:336)认为,制度变迁依赖于两个基本因素:知识基础和与收益有关的创新成本。这说明任何一项制度变迁都不可能跨越人们已有的知识基础,制度变迁是否发生、如何发生以及变迁的绩效等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

一是制度变迁的约束条件。

制度变迁的约束条件包括经济约束和非经济约束。经济约束是指成本收益的约束,制度变迁的成本包括制度设计、选择、谈判成本、实施成本、摩擦成本等多方面。其收益也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收益、、政治收益、精神收益等。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约束公式(1):Rn-Cn>Rc其中,Rn为新制度的潜在预期收益,Cn为新制度创新成本,Rc为旧制度下人们拥有的净收益。

非经济约束主要包括政治、观念、传统、风俗习惯等方面的约束。其中,政治约束,首先表现为一定的政治体制对目标制度变革行为的约束,同时受国内外政治势力的竞争对人们变革行为的约束。传统、风俗、观念等方面的约束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约束。意识形态主要表现为人们对社会现象的总体价值取向和评价,它是制度变迁的开拓者,它会制约制度变迁的方向和目标,因为制度变迁的前提是观念的更新。

二是制度创新的条件

制度创新的条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利益关系的调整。

①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度均衡的条件之一是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相对较为稳定,一旦制度运行所依存的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制度稳定就会演化为制度僵硬,与变化的环境不再相互适应。制度安排的某种起始均衡是因为外生因素的变化而受到冲击,僵化的制度均衡由此被打破。正如凡勃伦(1983:138~141)所言:制度必须随着环境刺激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就其性质而言,它就是对这类环境引起的刺激发生反应的一种习惯方式。制度环境影响特定制度的创新和变迁,决定其制度安排的性质和范围。

②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当行为人发现制度非均衡和外部利润时,就会产生制度创新的需求。当制度创新的潜在净收益大于现存制度下人们拥有的净收益时,制度创新的动力会大大增强。也只有满足樊纲所言的成本收益的约束条件,制度创新才会被安排。这种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存在于旧制度安排外的潜在利润内部化,以实现帕累托最优。

③利益关系的调整。制度变迁实质是利益关系调整的过程。如果制度创新能为人们提供一种新的机会、新的可能,使得人们能获得更大的利益,而没有人在此过程中受损,这种制度变迁显然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它是一种比较顺利的变迁,制度创新的阻力是很小的。相反,如果制度变迁总会使一部分人利益受损,没有人受损就没有人受益,或者现在不受损,将来就不会受益。这种改革显然是一种“非帕累托改进”,它必然要受到原有制度既得利益捍卫者的阻挠,改革就不会很顺利。要想消除这种阻挠,就需要通过某种方式补偿受损者的损失,变“非帕累托改进”为“帕累托改进”(盛洪,1994:101)。

但不管是“帕累托改进”还是“非帕累托改进”,都可能形成路径依赖,正如诺思所言: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从而使得制度变迁沿着原有制度轨迹持续下去,可能进入良性循环,也可能锁定在某种无效状态下。要打破无效率锁定状态,必须引进更高级、更权威的政府或集团行为,强制推行新的制度。但两种改革方式形成无效率状态的主因有所不同,引进更高级、更权威的政府或集团的目的自然也不同。属于“帕累托改进”的制度变迁,之所以锁定在无效率的状态下,主要原因是原制度供给主体的创新能力不足,引进更高级政府或集团的目的是增加新制度供给的能力。如我国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与创新,就属于这种情况。

而“非帕累托改进”的制度变迁,锁定在无效状态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因素。因为现存制度既得利益集团对原有制度有着强烈的制度需求,他们为了维持或继续获得隐性制度的收入,就会阻碍进一步的改革,哪怕是新的制度比旧的制度更有效。所以后者引进更高级政府或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利益关系。

2.1.3 制度变迁的模式

从制度变迁的主体和诱因来看,制度变迁方式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卢现祥,2004:174),它们是新制度经济关于制度变迁的两个有代表性的模型。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它实质是一种需求主导型制度变迁。在诱致性改革过程中,政府主要通过说服和利导的方式间接地影响制度变迁。其优点是:具有坚实的组织保障机制和自动稳定功能,具有内在的优化演进机制和广泛的决策修正机制。降低了决策失误率。其缺点是:一是改革难以彻底,核心制度难以突破,或者强制性制度供给长期滞后,制度需求缺口大。这是因为这种变迁方式的推动力相对较弱,路径选择的传统依赖性较强,在无法获得强制性制度安排时,仅靠边际革命和增量调整的改革策略难以解决核心制度供给的滞后性。二是改革时间长,制度供求之间有一个很长的时滞期,制度的供给是在有需求时就会有制度供给,制度供给比较被动。三是改革成本较大,且有向后累积的趋势。四是改革主体可能会出现逐步位移。五是可能导致“双轨制”的存在。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一种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它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而强制实行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林毅夫,1991:371~404),具有激进性和存量革命的性质。但是黄少安等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区别不在于其主体是政府还是非政府,即使是政府的创新活动,如果是某种利益的诱使,也应归入诱致性制度变迁。如果制度变迁不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完全是在外在压力下进行,便可称之为强制性制度变迁,这种变迁的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非政府(黄少安、刘海英,1996)。这就意味着,如果地方政府不是在中央的强制和命令下进行的创新,而是为了获取制度创新的潜在利润而进行自发性变迁,就应归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点是推动力度大,制度出台的时间短,对旧制度的更替作用巨大。其缺点是低效性、搭便车行为不可避免,改革风险高。

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有许多共同点,如两者都是对制度不均衡的反应,都遵循成本—收益比较的基本原则等,但它们之间又存在一些差别,主要表现:一是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一般而言,前者的主体是个人或一群人,或一个团体;而后者的主体一般是国家或政府。二是两类制度变迁的优势不同。前者依据一致性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后者由于变迁时间短,能有效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总之,它们都存在自己的比较优势,它们之间不是一种替代关系,而是一种互补关系。三是两类制度变迁面临的问题不同。前者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外部效应和“搭便车”问题;而后者却面临着统治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局限等问题的困扰。

但在实际生活中,以上两种制度变迁模式很难完全分开,它们往往是相互补充的。一方面,当诱致性制度变迁满足不了社会对制度的需求时,由国家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就可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制度作为公共品并不是无差异的,即制度是有层次性、差异性及其特殊性的,有些制度供给及其变迁只能由国家来实施,如法律秩序等,即使这些制度变迁存在巨额的外在利润,任何自发性团体都无法获取;而另外一些制度,由于适用范围的特定性,只能由相关的团体或群体来完成。此外,在制度变迁的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里,诱致性制度变迁往往或多或少具有强制性特征,同样,强制性制度变迁也常常具有诱致性特征。即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强制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诱致性(卢现祥,2004:177~191)。

从制度变迁的速度来看,又可分为激进式和渐进式变迁。激进式制度变迁是一种突变式、革命式变迁,它经常采取“一步走”的剧变式,在较短的时间内打破旧的制度框架,重新构造新的制度模式(袁峰,1999:34)。即“破”与“立”同时进行,也就是在新制度安排的同时,否认现存的组织结构和信息存量。渐进式制度变迁则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当新的制度安排不适应实际环境时,其修正成本较低,较易实现。它是假定每个人、每个组织的信息和知识存量都是极其有限的,不可能预先设计好终极制度模型,只能采取需求累增与阶段性突破的方式,逐步推动制度升级并向终极制度靠拢(卢现祥,2004: 177~178)。

从现实制度变迁的轨迹加总来看,以上变迁方式可以相互组合,形成多种多样的制度变迁模式。

2.1.4 同一轨迹上制度变迁的特征

当一种效率取向型制度产生之后,在这个重大的制度变革框架之内仍然存在继续修补、完善的一个持续变迁过程。这个变迁过程是依存于主制度的一种从属制度变迁,其目的只是为了进一步挖掘主制度框架所允许的潜在收益,而不是要突破已有的主制度框架。所以从属制度变迁是“同一轨迹上的制度变迁”,同一轨迹上制度变迁的边际效益具有先递增、后递减的特征(黄少安,2000)。所以当这种效率取向型制度产生之后,制度的收益成本可能出现如下变化(图2-2):

图2-2 同一轨迹上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变化情况

注:TR为总收益曲线,TC为总成本曲线,MR为边际效用曲线,NTR为净效益曲线,NTR=TR-TC

在技术边界之内,总收益曲线TR开始上升,达到一个最高值以后就出现下降趋势,这个最高的收益水平是新制度的内在特性以及它与环境的适应性所决定的。在现实社会中,尽管每个制度在它自己的制度环境下可能是最优的,但不同制度之间的效益存在差异。一般而言,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变革总成本和总收益均具递增性,而且变革的总收益必定大于总成本,否则改革不能得以继续。所以在改革过程中,总收益曲线TR一般位于总成本曲线TC的之上(当然在短期内也可能出现TR位于TC之下方,但长期内TR必定位于TC之上方。在此讨论普惠制新农保可持续发展路径正是长期情况)。在A点边际效益MR最高,在B点边际效益MR等于零,但此时净效益NTR达到最大值,取得的改革效果最好。

制度的环境适应性是影响制度绩效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讲,制度的环境适应性呈下降趋势。适应于制度变迁之时环境的制度本身会越来越不适应于环境的变化(黄少安,2000)。不同制度的社会适应性依存于经济体制所面对的历史的、技术的、社会的、经济的环境(青木昌彦等,1999)。当制度环境发生变化时,首先,在制度容量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制度自身具有一定的调整能力;其次,当制度环境的变化超出了制度容量所允许的范围时,要想符合新的制度环境,就得彻底变革已有的制度。所谓“制度容量”,是指制度对环境变化的最大承受能力。一般来讲,成熟制度的制度容量较大,能够适应不同的环境。衡量制度成熟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制度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的互补程度,互补程度越高,制度成熟程度就越高。制度自身的成熟程度会影响制度边际收益递减的速度,较成熟制度的边际收益下降速度较慢,不成熟制度的下降速度则快。尽管成熟制度可以减缓其边际收益的下降速度,并能在其容量范围内进行自身调整,但总体趋势是既定的制度会越来越不适应于环境的变化,制度与环境之间的摩擦成本逐渐上升,当曲线到达B点时,边际效益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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