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险公司产品定价
保险产品定价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依据保险标的所面临风险的规律性(财产保险主要指损失概率,人身保险主要指死亡率等)、保险公司经营费用及经营状况、保险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而确定单位保险金额所应收取的保险费的行为。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是用于计算投保人向保险人转嫁风险取得保险保障所应付出的代价即保险费的依据,也是形成保险人用于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物质基础即保险基金的依据,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科学、公平、合理将直接影响保险供求双方的切身利益。
一、保险产品定价的原则
尽管影响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费率的因素不同,厘定的依据和方法也不同,但在厘定保险费率时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保证补偿的原则
保险人按厘定的保险费率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必须足以应付赔款支出及各种经营管理费用。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通过补偿或给付提供经济保障,而保险费是保险人履行补偿或给付的主要来源,因此,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能充分满足其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需要,以保障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并维持保险人的稳定经营。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收取保费的依据,从实现保险基本职能的角度看,保险费率水平应与提供充分保障的要求相适应。否则,不仅会危害保险经营的稳定性,而且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害。
2.公平性原则
保险费率应当与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和程度相适应。一方面,投保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程度、其所获得的保险保障程度、保险权利等相一致;另一方面,面临性质或程度相同或类似风险的投保人应执行相同的保险费率,负担相同的保险费,而面临不同性质、不同程度风险的投保人,则应实行差别费率,负担不同数额的保险费。
3.合理性原则
即保险费率水平应与投保人的风险水平及保险人的经营需要相适应,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费率过高,虽然有利于保险人获得更多的利润,但同时加重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不利于保险业务的扩大;费率过低,则会影响保险基本职能的履行,使被保险人得不到充分的经济保障。
4.稳定灵活的原则
保险费率一经确定,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信心。但从长期来看,保险费率还应随着风险的变化、保险保障项目和保险责任范围的变动及保险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性。
5.促进防损的原则
保险费率的厘定应体现防灾防损精神,即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降低其费率或实行优惠费率,而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差的被保险人可适当提高费率以示惩戒。
二、保险产品定价的目标
(一)生存导向型目标
如果遇上生产力过剩或激烈的竞争,或者要改变消费者的需求时,保险公司要把维持生存作为其主要目标。为了能够继续经营,继续销售险种,保险公司必须定一个比较低的价格。此时,利润比起生存而言要次要很多。
(二)利润导向型目标
利润导向型目标分为三类,即获得最高当期利润目标、获得适量利润目标和获得预期收益定价目标。获得最高当期利润目标通常以一年为准;获得适量利润是指与保险人的投资额及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平均利润;获得预期收益为预期的总销售额减去总成本。
(三)销售导向型目标
采用销售导向型目标的保险人认为最高收入将会导致利润的最大化和市场份额的成长。收入最大化只需要估计需求函数即可。销售导向型目标又可细分为达到预定销售额目标、保持和扩大市场份额目标、促进销售增长目标。
(四)竞争导向型目标
竞争导向型目标可分为市场撇脂策略和稳定价格目标。一些经营规模大、经营效率高、资金雄厚、竞争力强的保险人,有时喜欢制定高价来“撇脂”市场,而后通过逐步降低价格,将竞争者挤出市场或防止竞争者进入市场,即采用市场撇脂策略。一些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保险人,常以稳定价格作为定价目标,以避免激烈的价格竞争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通过稳定本身产品价格来稳定行业竞争态势,保持其优势地位,获得稳定收益。
三、保险产品定价的方法
保险定价方法是保险公司为实现定价目标而选择的厘定费率的方法。定价方法通常分为3类:成本导向定价方法、竞争导向定价方法和客户导向定价方法,见图17-1。
图17-1 保险产品定价方法
(一)成本导向定价方法
成本导向定价方法是指保险公司制定的产品价格包含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以及服务环节发生的所有成本,以成本作为制定价格的唯一基础。当市场中只有一家保险公司,或者利用该方法的公司是市场的领导者时,成本导向定价方法最有效。成本导向定价方法可分为以下两种。
1.成本加成定价法
成本加成定价法就是在产品成本的基础上,加上预期利润额作为销售价格。成本加成定价法有计算简便、稳定性强、避免竞争、公平合理等优点。
2.损益平衡定价法
损益平衡定价法又称目标收益定价法,是保险公司为了确保投资于保单开发、销售和服务中的资金支出能够与收入相等的定价方法。损益平衡定价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能向保险公司表明获得预期利润的最低价格是多少。
(二)竞争导向定价方法
竞争导向定价法是以竞争对手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保险公司利用此价格来确立自己在该目标市场体系中的地位。竞争导向定价方法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随行就市定价法
随行就市定价法是指保险公司按照行业的平均现行价格水平来定价。这是一种首先确定价格,然后考虑成本的定价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可以避免竞争激化。随行就市是本行业众多公司在长时间内摸索出来的价格,与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比较符合,容易得到合理的利润。
2.渗透定价法
渗透定价法是指保险公司利用相对较低的价格吸引大多数购买者,以此获得市场份额并使销售量迅速上升的定价策略。一般在需求的价格弹性高、市场潜力大、消费者对价格敏感时使用,公司采用低费率可以增加销售收入。
3.弹性定价法
弹性定价法又称可变定价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价格问题上同客户协商。这种方法主要是被销售团体保险产品的公司所采用,它们参与大宗团体保险生意的竞标或提交协议合同。团体保险的销售过程常常以竞标开始,在竞标过程中,竞争对手会逐个被拒绝淘汰,最后客户与成功的竞标者签订协议合同。
(三)客户导向定价方法
客户导向定价方法又称需求导向定价方法,是指保险公司制定分销商或保单所有人双方可以接受的价格,或者是根据购买者的需求强度来制定价格。需求强度越大,则定价越高;需求强度越小,则定价越低。
四、保险产品定价的数理基础
精算学是一门以分析未来不确定事件造成的财务后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特别关注那些大的、不可预测的损失所造成的不利财务后果,并通过设计某些机制来缓解这些损失的不利影响。保险精算运用数学、统计学、金融学、保险学及人口学等学科的知识与原理,去解决商业保险与各种社会保障业务中需要精确计算的项目,如死亡率的测定、生命表的构造、费率的厘定、准备金的计提以及业务盈余分配等,以此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保险精算通常可分为寿险精算和意外精算两类,是现代保险业、金融投资业和社会保障业发展的理论基础。
在精算师所从事的大量工作中,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其中的关键之一,而想要解决保险产品定价的问题,则必须首先研究大数法则等数理基础与保险的关系。
(一)大数定律
1.切比雪夫大数定律
设X1,X2,…,Xn是由相互独立的随机变量所构成的序列,每一随机变量都有有限的方差,并且它们有公共上界,即:
Var(X1)≤C,Var(X2)≤C,…,Var(Xn)≤C
则对于任意的ε>O,都有:
切比雪夫大数定律阐述的是大量随机因素的平均效果与其数学期望有较大偏差的可能性越来越小的规律。从风险的角度看,它表明:如果以Xi表示第i个风险单位的未来损失,则当n很大时,n个风险单位未来损失和以概率1接近它们的期望值。这就是保险人把未来损失的期望值作为纯保险费的主要根据。
2.贝努利大数定律
在事件A发生的概率为P的n次贝努利模型中,令μn以表示A发生的次数,则对ε>0,有:
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决定了保险产品的价格。保险人利用以往的经验数据求得保险标的发生的频率,并以此频率值作为损失概率的估计值。尽管损失频率与损失概率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偏差,但根据贝努利大数定律,损失概率的估计值与实际损失概率之间的偏差随着保险标的数目的增加而减小。
(二)保险定价原理
保险产品的定价是指保险产品价格(即保险费)的确定过程。保险费是保险人为承担确定保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保险费的确定涉及与险种相关的保险标的类别、危险程度、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限等因素。保险人应在全面、科学地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来定价。
保险产品的定价必须遵循充足性、合理性、公平性原则。充足性是指保险产品的费率应该保证保险人足够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给付和相关费用。费率不足将会导致保险公司缺乏偿付能力。合理性是指保险费不应超出保险人的合理支出(费用、利润等)的范围。公平性是指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与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对等。需要注意的是,合理性是针对险种的平均费率而言的,而合理的费率不一定是公平的费率。公平性并不是要求保险人实现绝对的公平,而是要求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不同的类别确定不同的价格,以实现相对公平。
保险费由两部分构成:①纯保险费,即按照保险人未来保险金支出计算所得的部分;②附加保险费,即保险人用于经营业务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的部分。
纯保险费的计算必须在精算等价原理下进行。精算等价原理又称收付平衡原理。对于寿险来说,趸缴纯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趸缴纯保险费=E(保险人未来收取的分期纯保险费的现值)
=E(保险人未来支付的保险金的现值)
对于非寿险来说,纯保费的计算公式为:
纯保险费=E(保险人未来支付的保险金)
这里,寿险与非寿险计算公式的主要差别在于:①由于寿险合同具有长期性,所以必须考虑利息的作用;而非寿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或更短,可以忽略利息的影响。②寿险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可以是趸缴或分期缴纳,而非寿险通常是一次性缴纳。
根据精算等价原理我们可以确定各种险种的纯保险费。
本章小结
1.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保险企业经营除遵循一般企业的经营原则外,还应遵循一些特殊的经营原则。
2.保险产品定价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依据保险标的所面临风险的规律性(财产保险主要指损失概率,人身保险主要指死亡率等)、保险公司经营费用及经营状况、保险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而确定单位保险金额所应收取的保险费的行为。尽管影响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费率的因素不同,厘定的依据和方法也不同,但在厘定保险费率时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3.保险定价方法是保险公司为实现定价目标而选择的厘定费率的方法。定价方法通常分为3类:成本导向定价方法、竞争导向定价方法和客户导向定价方法。
4.保险精算运用数学、统计学、金融学、保险学及人口学等学科的知识与原理,去解决商业保险与各种社会保障业务中需要精确计算的项目,如死亡率的测定、生命表的构造、费率的厘定、准备金的计提以及业务盈余分配等,以此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重要概念
保险经营 保险定价 保险精算 大数定律 纯保费 附加保费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保险商品经营的特殊性。
2.简述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3.简述保险经营的目标。
4.简述保险定价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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