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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时间:2022-12-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实施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其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应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履行以下义务:

1.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对需上报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重组,接受上市公司委托,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申报

3.配合上市公司对证监会反馈意见进行书面回复。

4.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5.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人应聘请的财务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1.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2.应收购人的要求向收购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帮助收购人分析收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就收购方案所涉及的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项提出对策建议,并指导收购人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报文件。

3.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4.对收购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及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5.接受收购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协调收购人及其他专业机构予以答复。

6.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董事会向股东提出的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提出专业意见。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其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

3.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4.根据《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针对本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受让价格、对本单位及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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