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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指数期货合约

时间:2022-11-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沪深300指数期货选择较大的合约乘数,即300元/点,从而使得合约面值达到了100万左右,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除了最后交易日外,沪深300股指期货开盘较股票市场早15分钟,收盘较股票市场晚15分钟。沪深300股指期货最后交易日与交割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防止价格操纵,中金所将非套期保值交易的单个股指期货交易账户持仓限额调整为100手。

(三) 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

表2-1 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基本要素

数据来源: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1.合约主要特点

(1) 乘数较大

合约乘数决定了合约的大小,决定了市场流动性水平,进而决定了参与该合约交易的投资者结构。沪深300指数期货选择较大的合约乘数,即300元/点,从而使得合约面值达到了100万左右,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较高的合约面值客观上提高了参与水平,考虑到交易的稳健性和安全性,避免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中小散户的大量参与,体现了发展和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意图。

(2) 交易时间

除了最后交易日外,沪深300股指期货开盘较股票市场早15分钟,收盘较股票市场晚15分钟。期货作为一个价格发现的工具,比股市早15分钟开盘有利于市场各方对价格的发现;而比股市晚15分钟收盘,也是因为必须有一段时间来消化流动性,并让市场对第二天的价格做出预估,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功能。这一设计更有利于期货市场反映股票市场信息,便于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管理风险。

(3) 涨跌停板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这一涨跌停板幅度与现货市场保持一致。考虑到季月合约的波动性可能较近月合约大,借鉴国内各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在规则中增加“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的规定。

(4) 保证金制度

为加强风险控制,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修订稿的10%提高至12%,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低于50万。同时,为保证单边市下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水平的针对性,修订了单边市下对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限制性规定。

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仓、限制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5) 交割日

沪深300股指期货最后交易日与交割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根据计算,每月的第三个周五基本都在当月中旬,有时甚至会在当月的14号、15号就进行交割,这与国外股指期货通常在月末交割有所不同。

股票市场通常有“月末效应”,而股指期货也有“到期日效应”,许多资金会在到期日平仓,导致价格波动。如果两个市场的波动叠加在一起,会增大市场的波动,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都将产生较大影响。将交割日定在第三个周五,基本就可以在当月中旬进行交割,避免出现月末剧烈市场波动,同时也能够有效规避“五一”、“十一”及元旦等“假日效应”重叠。

(6) 竞价交易

股指期货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这一点与A股市场相类似;但在遇到涨跌停板的极端行情之时,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这是因为股指期货采用双向交易,投资者既可以开多仓,也可以开空仓。

股指期货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撮合成交,正常交易日9∶10~9∶15为集合竞价时间。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

为防止部分会员和客户利用技术优势影响交易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对于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可采取相关措施加以限制。

(7) 结算价格

股指每日结算价格,选择合约最后1小时的加权平均价格。

股指交割结算时,选择现货指数最后两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作为最后结算价,在考虑机构市场交易需求的同时,着重防止到期日的市场操纵。

(8) 信息披露

任何一张股指期货合约挂牌交易后,只要其单边持仓量达到1万手以上,即被视作“活跃月份合约”。中金所每日交易结束后,将披露活跃月份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和持仓量。

为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中金所只公布活跃月份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和持仓量。市场人士推测,基金、保险等大资金未来有望成为与中金所直连的非结算会员,也就是说,未来基金、保险等大资金的股指期货交易头寸可能会被很好地“隐藏”起来。

(9) 持仓限额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防止价格操纵,中金所将非套期保值交易的单个股指期货交易账户持仓限额调整为100手。若以股指3 000点水平计算,每手合约面值100万元、保证金比例15%计算,单个交易账户的限仓金额约在1 500万元左右。

除了对单个账户进行限仓管理,中金所还将对单个结算会员进行限仓。限仓标准将按照每日结算后,某一合约单边的总持仓量计算,但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对大户的监管,中金所规定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不同客户号的持仓及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增加“客户的持仓尚未满足相关大户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大户报告”的规定。

(10) 强制减仓

借鉴国内期货市场处置极端行情的经验,中金所保留了在连续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减仓的制度,即将当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为成交平仓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考虑到这种制度虽然化解风险简单有效,但是对于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不利,因此中金所只有在出现极端行情时才能谨慎使用。

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86条“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的规定,将股指期货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11) 套期保值

为促进套期保值功能发挥,提高套期保值效率,业务规则修订稿简化了套期保值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将套期保值的申请和审批单位由分合约审批改为按照品种审批。

修订稿规定,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分析人士指出,通过这一修订,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可以在各个合约之间进行动态分配,避免因合约到期摘牌而需要频繁申请新的套期保值额度。

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主要的制度创新

(1) 采取股指期货经纪业务专营制度,系统地隔离了业务风险。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会员在存管银行开设专门保证金账户,会员间资金往来只能通过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结算会员为每一交易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记录资金运用状况。

(2) 建立分层结算制度,有效地降低了结算体系风险。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只可以为其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其客户和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非结算会员只可以通过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向中金所结算,不可以直接与中金所结算。

全面结算会员资金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同时,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3亿元,且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5亿元。

交易结算会员资金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 000万元,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8 000万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

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机构才能成为结算会员,而其他不具备结算会员资格的非结算会员必须通过结算会员进行结算,从而形成多层次的风险管理体系。分级结算有助于市场逐级控制和吸收风险,有利于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金字塔式风险控制体系,使很多局部风险在结算会员层面就得到化解,确保金融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

(3) 引入结算会员联保制度,建立起风险缓冲机制。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当个别结算会员出现违约时,在动用完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之后,可要求其他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按比例共同承担该会员的履约责任。结算会员联保机制的建立确保了市场在极端行情下的正常运作。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

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交易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最低为1 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最低为2 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最低为5 000万元。

变动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随着结算业务量的增大,须向交易所增缴的担保金部分。结算会员应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总额×(2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中金所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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