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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及确认条件

时间:2022-11-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存货基本概念的界定,是对存货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企业要将某个项目作为存货加以确认,则该项目首先要符合存货的定义,在此前提下,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存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要予以确认,也必须能够对其成本进行可靠地计量。例如,企业承诺的订货合同,由于并未实际发生,不能可靠确定其成本,因此,不能确认为购买企业的存货。

第一节 存货的概念、内容及确认条件

一、存货的概念

对存货基本概念的界定,是对存货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前提。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将存货定义为: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可直接供出售,还是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出售),而不是自用或消耗,这是存货最基本的特征,这一特征使存货明显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

二、存货的内容

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1)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2)在产品,是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生产物,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但不包括从一个生产车间转给另一个生产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以及不能单独计算成本的自制半成品,这类自制半成品属于在产品。

(4)产成品,是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5)商品,是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主要作用是盛装、装潢产品或商品。

(7)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基本不变。

(8)委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其价值分次进行转移,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企业的特种储备以及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也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而也不属于企业的存货。

生产制造业和商品流通业存货流转的基本程序分别如图3-1和图3-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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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生产制造业存货成本流转示意图(永续盘存制)

图3-2 商品流通业存货成本流转示意图(永续盘存制)

三、存货的确认条件

企业要将某个项目作为存货加以确认,则该项目首先要符合存货的定义,在此前提下,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从资产要素的定义可以看出,资产最重要的特征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某一项目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存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因此,对存货的确认,关键是判断其是否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存货的所有权是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通常,企业根据销售合同已经售出(取得现金或收取现金的权利)、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存货,因其所含经济利益已不能流入本企业,因而不能再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例如,企业已经售出但实物尚未运离企业的商品,由于其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购买方,所以,虽然该存货实物尚未运离企业,也不再属于本企业的存货。又如,企业委托外单位代销商品,由于委托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所以,仍应是委托方存货的一部分。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存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要予以确认,也必须能够对其成本进行可靠地计量。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必须以取得的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该证据具有可验证性。相反,如果存货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则不能确认为一项存货。例如,企业承诺的订货合同,由于并未实际发生,不能可靠确定其成本,因此,不能确认为购买企业的存货。又如,企业预计发生的制造费用,由于并未实际发生,不能可靠地确定其成本,因此,不能计入产品成本。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通常,在委托代销商品情况下,由于受托代销商品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委托方,不属于受托方,因而仍应算作委托方的存货。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受托代销商品的管理和核算,我国的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受托方应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而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将“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与“代销商品款”科目互相冲销。因此,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并没有包括受托代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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