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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建造合同、投资、债务重组中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应分别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根据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五章 披 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

一、收入的相关定义及说明

(一)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理解收入定义的关键是“日常活动”的认定。“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以工业企业为例,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注意: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二)收入、利得和收益的区分

正确区分收入、利得和收益的概念是正确确认收入的重要基础。收入、利得和收益的区分见表14-1。

表14-1 收入、利得和收益的区分

二、涉及范围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建造合同、投资、债务重组中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应分别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三、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确认原则见表14-2。

表14-2 收入确认原则

表中的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中,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

(2)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一)确认收入的时点

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售后回购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售后租回

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六、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条件的应用

(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3)现金股利收入金额,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和持股比例计算确定。

七、收入金额的计量

(一)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

1.收入金额的计量

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例如,某公司于20×6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生产线,合同价格为800万元,分2年于每年年末收取。假定该生产线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时的销售价格为76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该应收款项的收取时间较长,相当于对客户提供信贷,具有融资性质,应按760万元确认收入,合同价格800万元与760万元的差额应当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2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根据1元年金现值系数表,该公司计算得出年金20万元、期数2年、现值760万元的折现率,即为该笔应收款项的实际利率。该笔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额后的差额,即为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的乘积即为当期应冲减的财务费用。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注意: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不应当确认收入。

判断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是否公允时,应当关注企业与购货方之间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

2.销售收入不包括代第三方或客户收取一些款项

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有时会代第三方或客户收取一些款项。例如,企业代国家收增值税,旅行社代客户买门票、机票等收取票款等。这些代收款应作为暂收款计入相应的负债类科目,不作为企业的收入处理。

3.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对收入的影响

企业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销售收入。对于现金折扣应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收入,现金折扣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对于商业折扣应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对于销售折让通常冲减当期收入以及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处理;对于销售退回通常冲减当期收入以及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处理。

(二)提供劳务收入金额的计量

1.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方法可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提供一项劳务取得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有现金折扣的,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2.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做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3.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是收入能否可靠计量。如果收入不能可靠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只有当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时,才能确认收入。企业可以从接受劳务方的信誉、以往的经验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和期限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计量法。由专业的人员对已经完成的工作或工程进行测量,并按一定的方法计算劳务的完成程度。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主要以劳务量为准,来确认劳务的完成程度。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只有可靠计量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即使已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注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的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1)利息收入是由于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收取的金额。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使用费收入是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等,而形成的收入。

注意:旧准则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等”。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删除了现金股利收入部分。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

(一)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

商品销售收入在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与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需要缴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应在确认收入同时,或在月份终了时,按应交的税费金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或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建设税)”、“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例14-1】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元,增值税3400元,款项尚未收到。假定消费税税率为5%,则应交消费税为1000元。

如果该项销售已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4个条件,应确认为收入,确认时应做分录:

如企业售出的商品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的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情况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在采用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时,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例14-2】甲企业于20×6年6月2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70000元,增值税11900元。甲企业在销售时已知乙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但甲企业考虑到为了促销以免存货积压,同时乙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只是暂时性的,未来仍有可能收回货款,因此,仍将商品销售给了乙企业。由于此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甲企业在销售该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应将已发出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假设甲企业就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做该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做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假如2005年12月1日甲企业得知乙企业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企业承诺近期付款,甲企业可以确认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12月1日收到款项时:

(二)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因此应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例14-3】某企业于20×6年9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1000件,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符合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9月1日销售实现时,应按总售价确认收入:

(1)若9月5日付清货款,则按售价50000元的2%享受1000元的现金折扣,实际付款57500(58500-1000)元,应做分录:

(2)若9月12日付清货款,则应享受的现金折扣为50000×1%=500元,实际付款58000元,应做分录:

(3)若买方在9月底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应做分录:

(三)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发生销售折让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一栏。

【例14-4】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的售价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

(1)销售实现时应做分录:

(2)发生销售折让时: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四)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能够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不能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退货期满确认收入。销售退回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要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如企业确认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一并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一栏。但如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除应在退回当月作相关的账务处理外,还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折让。

【例14-5】甲公司20×6年1月1日售出5000件商品,单位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增值税发票已开出。协议约定,购货方应于2月1日前付款;6月30日前有权退货。甲公司根据经验,估计退货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可冲减增值税额。

分析:甲公司销货附有退回条件,且可以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1月1日销售成立:

(2)1月31日确认销售退回:

(3)2月1日收到货款:

(4)6月30日退回1000件:

如退回800件:

如退回1200件:

【例14-6】甲公司20×7年1月1日售出5000件商品,单位价格500元,单位成本400元,增值税发票已开出。协议约定,购货方应于2月1日前付款;6月30日前有权退货。甲公司无法根据经验估计退货率。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可冲减增值税额。

分析:甲公司销货附有退回条件,且无法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1)1月1日发出商品:

(2)2月1日收到货款:

(3)如6月30日没有退货:

(五)特殊销售业务的处理

1.委托代销的账务处理

代销通常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14-7】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5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元,增值税1700元。乙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2000元,增值税为2040元。

甲企业应做分录:

(1)甲企业将商品交付乙企业时:

(2)甲企业收到代销商品清单时:

(3)收到乙企业汇来的货款11700元时:

乙企业应做分录:

(1)收到甲企业商品时:

(2)实际销售时:

(3)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企业时:

第二种,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与第一种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例14-8】承【例14-7】,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乙企业应按每件100元销售给顾客,甲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乙企业手续费。乙企业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A商品售价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甲企业在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企业应做分录:

(1)甲企业将商品交付乙企业时:

(2)甲企业收到代销商品清单时:

(3)收到乙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0700元(11700-1000):

乙企业应做分录:

(1)收到甲企业商品时:

(3)归还甲企业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2.分期收款销售的账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在分期收款的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在每期销售实现时,应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例14-9】某企业2006年5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甲商品一台,售价100000元,增值税率17%,实际成本为6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5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每年收回货款20000元。

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1)发出商品时:

(2)每年5月1日:

(3)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3.售后回购的账务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通常不确认收入。企业销售商品在附有回购协议的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间的差额,在“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不确认收入。企业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按规定应交纳的与销售商品相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计提利息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按购入物资处理;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例14-10】甲公司因融资需要,于20×6年7月1日将其生产的一批商品销售给乙公司,售价为5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销售成本为30000元。按照双方的协议,甲公司将该批商品销售给乙公司后的一年内以55000元的价格购回。乙公司根据协议于20×6年7月1日支付了购货款,甲公司于20×7年6月30日以55000的价格购回了该批商品,款项于当日支付。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20×6年7月1日销售商品时:

(2)假定甲公司对销售价格与回购之间的差额每隔半年平均计入当期损益,则在20×6年12月31日应计提利息费用2500元:

(3)20×7年6月应计提利息费用同(2)。

(4)20×7年6月30日回购:

期末,“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余额,分别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反映。

二、劳务的会计核算

1.劳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提供劳务的收入可能在劳务完成时确认,也可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等确认。劳务收入在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成本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例14-11】甲企业于20×6年11月受托为乙企业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6个月,11月1日开学。双方签订的协议注明,乙企业应支付培训费用总额60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培训期中间,即20×7年2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每期支付20000元。乙企业已在11月1日预付第一期款项。

20×6年12月31日,甲企业得知乙企业当年效益不好,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的培训费用能否收回没有把握。因此甲企业只将已经发生的培训成本30000元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即20000元)确认为收入,并将发生的30000元成本全部确认为当年费用。

甲企业应做如下分录:

20×6年11月1日,收到乙企业预付的培训费时:

20×6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

2.完工百分比法的会计处理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劳务完成程度确认收入费用的方法。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能对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做出可靠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完工百分比法下,收入和相关的费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例14-12】某企业于20×6年10月5日接受一项产品安装任务,安装期4个月,合同总收入120000元,至年底已预收款项60000元,实际发生成本45000元,估计还会发生25000元的成本。

企业应作如下处理:

(1)按实际发生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

实际发生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45000÷(45000+35000)=56.25%

20×6年确认收入=120000×56.25%-0=67500(元)

20×6年结转成本=80000×56.25%-0=45000(元)

(2)会计分录:

实际发生成本时:

预收账款时:

确认收入时:

结转成本时:

3.特殊劳务交易的会计处理

(1)安装费收入。如果安装费是与商品销售分开的,则应在年度终了时根据安装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如果安装费是商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则应与所销售的商品同时确认收入。

(2)广告费收入。宣传媒介的佣金收入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予以确认。广告的制作佣金收入则应在年度终了时根据项目的完成程度确认。

(3)入场费收入。因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应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4)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应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出版物,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5)特许权费收入。包括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及专门技术等方面的收入。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应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应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6)定制软件收入。定制软件主要是指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不包括开发通用软件。定制软件收入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

(7)定期收费。有的企业与顾客签订合同,长期为客户提供某一种或几种重复的劳动,客户按期支付劳务费。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8)包括在商品售价内的服务费。如商品的售价内包括可区分的在售后一定期限内的服务费,企业应在商品销售实现时,按售价扣除该项服务费后的余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服务费递延至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企业应设置“递延收入”科目,核算所售商品的售价中包含的可区分的售后服务费。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会计核算

1.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按未收回的存款或贷款等的本金、存续期间和适当的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科目。

【例14-13】某银行于20×7年7月1日向某企业贷款200万元,贷款期为2年,年利率为6.5%。假定该银行按季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则应在每季终了按该笔存款的本金、已存期限和利率计算并确认收入。

20×7年7月1日贷出款项时:

每季末应确认利息收入=2000000×6.5%÷12×3=32500(元)

20×9年7月1日到期收到贷款时:

2.使用费收入的账务处理

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时间和收费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收回一笔固定的金额,如一次收取10年的场地使用费;有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回的,如合同、协议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笔固定的金额;有分期不等额收回的,如合同、协议规定按资产使用方法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

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使用费收入在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例14-14】A企业向B企业转让某项软件的使用权,一次性收费50000元,不提供后续服务。该项交易实质上是出售软件,应视同销售处理。

【例14-15】A企业向B企业转让商标使用权,合同规定B企业每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A企业使用费,使用期5年。假定第一年B企业销售收入1000000元,第二年销售收入1200000元,这两年的使用费按期支付。

A企业应确认收入:

第一年末应确认使用费收入=1000000×10%=100000(元)

第二年末应确认使用费收入=1200000×10%=120000(元)

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1)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①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企业确认收入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反映企业是如何具体运用本准则确认收入的。

②是否有采用分期付款法确认收入的情况。

③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所采用的方法。

(2)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的金额。不同企业的收入项目不同,工业企业可能主要是商品销售收入,金融企业主要是利息收入等。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营业范围,披露每一项重大收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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