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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里面收入纳税明细详解

时间:2022-1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需分别不同应税项目进行。工薪所得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该车辆的折旧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产租赁所得按次纳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税率为20%。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租赁收入中扣除。

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需分别不同应税项目进行。这里介绍个人所得税各项目的计算方法。

1.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计算

工薪所得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工薪收入的基础上,减去按省级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免税项目,得出应税收入。在应税收入的基础上,再按月扣除3500元的免征额(符合条件的,再扣除附加减除2800元),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见表5-1),找出适用税率和扣除数,代入计算公式,即可计算出工薪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应交个人所得税=(月工薪收入-3500或6300)×税率-速算扣除数

表5-1 工薪所得适用税率表

(2)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算

①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单独作为1个月工薪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各月工薪纳税时已经按月扣除了免征额,年终奖计税时,不再做任何扣除。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a.将年终奖(如果当月工薪不足扣除额,则用年终奖扣除当月工薪与免征额的差)平均到12个月,按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扣除数;b.应交个人所得税=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或,应交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当月工薪与免征额的差)×适用税率-扣除数。

需注意的是:a.雇员取得除年终奖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薪收入合并纳税。b.年终奖计税方法,每年每人只能采用一次。c.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年终奖计税办法计税。

②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不征税;行权时,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当日市场价的差额,按工薪所得征税;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高于购买日市场价的差额,为二级市场股票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按股息、红利计税。

③企业高管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的计税方法。

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买价低于购买日市场价的差额,按工薪所得征税;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转让认购权取得的所得,并入当月工薪所得征税;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转让已认购的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④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的计税方法。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⑤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的计税方法。

在职人员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去法定扣除标准后,按工薪所得征税。

⑥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计税方法。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按股息、红利征税。考虑到该车辆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可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扣除部分所得。该车辆的折旧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⑦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收入的计税方法。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在计税时,“四项基金”可以扣除。个人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用车补贴和通信补贴的计税方法。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薪所得计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薪所得合并计税。

2.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收入,以取得该收入为一次;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去800元,适用税率20%,公式如下:

应交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适用税率20%;当定率减除20%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000元而小于50000元时,适用税率20%,再按应纳税额加征50%;当定率减除20%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000元时,适用税率20%,再按应纳税额加征100%。

劳务报酬所得的实际执行情况,相当于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5-2),因此,按下列公式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收入×20%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表5-2 劳务报酬税率表

3.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稿酬所得按次纳税,以每次出版、每次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税率为20%。最后,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纳税,以一项特许权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税率为20%。没有加征和减征的规定。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1-20%)×20%

5.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按次纳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税率为20%。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租赁收入中扣除。除此之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但每月修缮费用扣除的最高限额为800元。一次不能扣完的,准予在下一月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财产租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扣除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交个人所得税=[月收入-准予扣除费用-修缮费用-800]×20%

(2)扣除后月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交个人所得税=[月收入-准予扣除费用-修缮费用]×(1-20%)×20%

准予扣除费用指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具体如下:

应交营业税=租金收入×5%(个人出租住房为3%)

应交城建税=营业税×7%(县、镇5%、1%)

应交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应交房产税=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住房为4%)

各种手续费也准予扣除。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税。个人出租经营性房屋,仍适用20%的税率。

国税函〔2009〕639号明确: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6.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按次纳税,适用税率为20%,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财产原值指:

(1)对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费用;

(2)对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对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对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费、安装费及其他费用。

公式中的“合理税费”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其征税规定如下: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标准的房价款、向原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公有住房确定所得额。

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确定所得额。

购房时涉及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中介费、手续费等。

卖房时涉及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中介服务费、交易手续费等。

财税〔2008〕137号明确:①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②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0〕94号明确: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税〔2011〕12号明确:自2011年1月28日起,转让住房营业税规定如下:①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②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③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购房时间的确定以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时间为准,二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较早的时间确定。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的,可以持房产证到地税局申请开具发票

财税〔2009〕111号明确,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①离婚财产分割;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自2006年8月1日起,按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如下: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价格明显偏低的,实行核定征税,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3%)核定应交个人所得税额。

在正常计税的情况下,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审核后,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转让住房可以扣除的合理费用包括: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准予扣除的住房装修费用必须有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且付款人姓名与产权所有人一致,且还要在规定的比例内:①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②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按照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对外再转让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78号文件明确指出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⑦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7.利息、股息、红利、中奖、中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中奖、中彩所得,按次纳税,以每次取得所得为一次,不做任何扣除,适用税率为20%。2007年8月15日起,储蓄存款的利息税税率由20%调减为5%,调整后,国家利息税收入每年由400多亿元减少到100亿元左右。2008年10月9日后,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收入×适用税率

8.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均按年计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表5-3所示。

表5-3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税,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9.间接捐赠的税前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所做的间接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0.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的工薪所得的计税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薪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不论是由中国境内支付还是由中国境外支付。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是指个人实际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不论是由中国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

(1)境内无住所,1年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来自税收协定国适用183日)的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境内支付或境外支付而由境内负担的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境外支付且非境内负担的所得:不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不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2)境内无住所,1年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1年的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所得,均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除董事、高管人员以外,不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境内无住所,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所得,均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境内支付的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境外支付的所得,不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指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个人在1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4)高管人员的纳税义务

境内企业的董事、高管人员取得的由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薪,在境内担任职务期间,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薪,依前款1、2、3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即:境内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境外支付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境外支付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不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的,进一步优惠(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外支付且非境内负担的所得,不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5)外籍人员不满一个月的工薪所得计税

应纳税额=(当月工薪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居住天数÷当月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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