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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明细为何是0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据统计,世界上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不少国家该税已成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1999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与其他国家相比,是比较低的。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开征了这一税种。

个人所得税因为其征收对企业的影响不直接,又能够调节社会收入的差距,而被西方税收理论界称为“良税”。据统计,世界上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不少国家该税已成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在我国,对个人所得征税起步较晚,占税收收入总额比例也很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前身分别由1980年9月10日起实施的适用于外籍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和1986年起实施的适用于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适用于中国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三个法律法规。这三种税的施行,对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法律、法规也逐渐显现出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主要表现在:税负偏重;在征收范围、应税项目、免税政策等方面同现实生活不相适应;三税并存,不够严谨和规范。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完善对个人所得的课征制度,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不尽相同,我国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分项课征

国际上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一是总额征收;一是分项课征,我国采用后者。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采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对各项应税收入的费用扣除,也都采取了分项计算的办法。

(二)税负较低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与其他国家相比,是比较低的。如工资薪金所得1000元按税法规定只要交纳10元钱的个人所得税,而西方一些国家个人交纳的所得税占其收入的一半。

(三)计算简便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课征,分项计算扣除额的办法,而且税率级次较少,征收方法基本上采取支付单位扣缴的办法,既方便了纳税人,也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三、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建立公正合理的社会分配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贫富悬殊现象较为严重,将会危害社会的稳定。这就要求国家在推进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运用税收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个人所得税通过对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实行高低不同的税率征税,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的差距,实现社会财富分配的公正合理。

(二)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低工资高福利的个人分配制度,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但绝大多数人并没有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因而没有养成纳税的习惯,纳税意识淡薄。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来源增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也就日益增多,个人所得税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习惯,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

(三)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我国个人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多,收入水平日益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也日益增多,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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