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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结构的改革

时间:2022-1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样的税率改革是与“简化税制,降低税率”的国际税制改革趋势一致的。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制,比如,我国针对工资和薪金所得实行免征额为月收入2 000元的,税率为5%—45%的九级累进所得税率。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00元以下按5%征收,500—2 000元按10%征收,而一旦超过2 000元,累进税率的累进性增加很快,如每月5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要面对20%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制固然可以起到调节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但过高的边际税率和过多的税率级次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行之到位,甚至给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国内有学者根据居民收入的样本数据,分别绘制出了美国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累进路线(见图7-1、图7-2)。

图7-1 美国个人所得税累进路线示意图[17]

图7-2 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路线示意图[18]

图7-1与图7-2中的“实际税率增长速度的边际增长率”表示实际税率增长速度的快慢:如果为正值,表示实际税率呈加速累进;如果为负值,表示实际税率为减速累进;绝对值的大小反映出这种加速或者减速的快慢程度。①

通过与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路线情况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由于级次过多,税率级差过小,阵线拉的过长,使得累进路线在整体上呈现平缓状态。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年收入8 000—15 600元之间开始征收5%的税,至最后一档,年收入120万元以上的征收45%的税,之间相隔100倍,而美国则对年收入4 000—28 000美元按15%征税,27万美元以上的即按最高税率征收,前后相差不到10倍。(由于图7-1,图7-2均根据2005年数据得到,因此,此处的分析仍然按照2005年数据进行分析。2005年至今,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使用2005年数据的分析并不影响结论的真实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路线在15%—20%和20%—25%的税率位置上出现较强的波动,这说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处于20%和25%的应税纳税人产生了较强的调节收入作用,但受到整体平稳趋势的影响,局部调节效果也受到了较大影响。而且,从累进路线整体上看,许多级次根本起不到调节作用,也就是说,现行的累进税率模式中许多级次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在我国近来一段时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进程中,税率结构的改革应该保持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即将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实行综合课征的部分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分类课征的部分按照比例税率征收。同时,还必须适当调低边际税率,逐次拉大税率级距,并根据基尼系数设定税率级数。

一方面,我们对分类课征部分的应税收入仍然实行比例税率,可适用20%的税率不变;另一方面,我们对综合课征部分的应税收入统一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而对第一类所得和第二类所得是统一实行一套税率还是分别制定多套不同税率,取决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取向。

如果对第一类所得和第二类所得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则可以设计两套超额累进税率。对第二类所得(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适用原有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第一类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则考虑将原有的9个累进级距档次改为3个,税率调整为5%、15%和25%,如表7-1和表7-2所示。

如果对第一类所得和第二类所得不再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则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我国学者樊纲认为,“在高收入那个层面应该继续高收,低收入继续低收,而在中等收入那块要让出来,即可以在不改变现行起征点的情况下,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00元以下的保持5%的所得税率;500— 5 000元按10%的税率征收。”[19]也就是说,应该统一规定5个累进级距档次,税率合并为5%、10%、15%、20%、25%,以均衡调节不同所得人群的收入水平,如表7-3所示。

表7-1 第二类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单位:元)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index.html。

表7-2 第一类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单位:元)

表7-3 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单位:元)

这样的税率改革是与“简化税制,降低税率”的国际税制改革趋势一致的。而对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实行分类课征的部分仍然按照比例税率进行征收,但是比例税率应该与企业所得税结合起来,提高到25%,因为企业利润和个人所得都属于生产要素所得,对它们按大致相同税率征税,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整个税制更趋于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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