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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护率与关税结构

时间:2022-07-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效保护率与关税结构_应用型本科规划教材国际经济学三、有效保护率与关税结构一般来说,关税水平的高低大体上可反映一国的保护程度,但两者并不能完全画等号。有效保护率不仅考察了进口制成品关税税率对其价格的影响,而且还考察了本国同类制成品所用进口原材料关税税率对本国产品竞争力的影响。

三、有效保护率与关税结构

一般来说,关税水平的高低大体上可反映一国的保护程度,但两者并不能完全画等号。保护程度还和关税结构等其他因素有关。

(一)关税水平

关税水平(tariff level)是指一个国家的平均进口税率。用关税水平可以大体衡量或比较一个国家进口税的保护程度,也是一国参加国际贸易协定进行关税谈判时必须解决的问题。如在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谈判中,就经常将关税水平作为比较各国关税高低及削减关税的指标。关税水平的计算主要有简单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

1.简单平均法

简单平均法是根据一国税则中的税率(法定税率)来计算,即不管每个税目实际的进口数量,只按税则中的税目数求其税率的算术平均值。由于税则中很多高税率的税目是禁止性关税,有关商品很少或根本没有进口,而有些大量进口的商品是零税或免税的,因此,这种将贸易中的重要税目和次要税目均以同样分量计算的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鉴于简单平均法不能如实反映一国关税水平,因此很少被使用。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用进口商品的数量或价格作为权数进行平均。按照统计口径或比较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全额加权平均和取样加权平均两种。

(1)全额加权平均。全额加权平均,即按一个时期内所征收的进口关税总金额占所有进口商品价值总额的百分比计算。计算公式为:

关税水平=(进口税款总额/进口总值)×100%

在这种计算方法中,如果一国税则中免税的项目较多,计算出来的数值就偏低,不易看出有税商品税率的高低。因此,另一种方法是按进口税额占有税商品进口总值的百分比计算。这种方法计算出的数值比上述方法高一些。计算公式为:

关税水平=(进口税款总额/有税商品进口总值)×100%

但由于各国的税则并不相同,税则下的商品数目众多,也不尽相同,因而这种方法使各国关税水平的可比性相对减小。

(2)取样加权平均。取样加权平均,即选取若干种有代表性的商品,按一定时期内这些商品的进口税总额占这些代表性商品进口总额的百分比计算。计算公式为:

关税水平=(代表性商品进口税款总额/代表性商品有税商品进口总值)×100%

如果各国选取同样的代表性商品进行加权平均,比较各国的关税水平就成为可能。在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就关税减让进行谈判时,各国就是使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选取的504种有代表性的商品来计算和比较各国的关税水平的。

(二)名义保护率与有效保护率

关税水平的数字虽能比较各国关税的高低,但还不能完全表示保护的程度。为了衡量关税的保护程度,本书引入名义保护率和有效保护率两个概念。

1.名义保护率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对某一商品的名义保护率(nominal rate of protec—tion—NRP),是指由于实行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占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

img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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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税水平衡量的是一国关税保护程度不同,名义保护率衡量的是一国对某一类商品的保护程度。由于在理论上,国内外差价与国外价格之比等于关税税率,因而在不考虑汇率的情况下,名义保护率在数值上和关税税率相同,通过关税税则公布的税率表现出来。一般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名义保护率越高,对本国同类产品的保护程度也越高。

2.有效保护率

关税的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ERP)是指关税使受保护产品的单位产出增加值在征税后所提高的百分比,也就是对单位产品增值部分所提供的保护。有效保护率E可以表示为一国征收进口关税后的价值增加额V′与征收进口关税前的价值增加额V之差与V本身之比,即:

E=(V′-V)/V 或 ERPj=(Vj′-Vj)/Vj×100%

上述公式中ERPj表示j行业(或产品)的有效保护率,Vj、Vj′分别表示征收关税前后j行业(或商品)的国内生产附加值

有效保护率不仅考察了进口制成品关税税率对其价格的影响,而且还考察了本国同类制成品所用进口原材料关税税率对本国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因为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会影响本国制成品(最终产品)的增加值。对中间产品或原材料征收关税,会使相关最终产品所征关税产生的保护效应降低。从中间产品或原材料使用者的角度来看,对中间产品或原材料征收关税就相当于对生产征税,会降低国内生产的附加值。关税的名义保护率与有效保护率之间的关系为:

(1)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即关税税则中规定的税率大于其投入的名义税率时,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大于名义税率。

(2)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等于其投入的名义税率时,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等于名义税率。

(3)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小于其投入的名义税率时,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则小于名义税率;而当对进口投入征收的税率过高时,则会出现负数的保护率。

研究关税结构,区别名义保护率和实际保护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要保护某一特定行业,不一定要依靠提高该行业的名义关税率来实现,降低其使用的中间产品或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也同样可以使其获得更高的保护。因此,如果一国的政策目标是保护最终产品部门,则在关税结构安排上,应对中间产品部门和原材料少征或免征进口关税。正是基于提高有效保护率的考虑,发达国家常常采用逐步升级的关税结构,即对原料进口几乎完全免税,对半制成品征收适度关税,但对最终产品,特别是对劳动密集型制成品征收较高关税。发达国家的逐步升级的关税结构对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利的。它吸引发展中国家扩大原料出口,而阻碍制成品、半制成品出口,从而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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