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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的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代理理论于20世纪30年代由伯利和米恩斯开创,并在实证研究中提出来的了。斯第格利茨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经营行为,在这里委托人可以设计一个用来激发代理人按委托人的利益而行为的报酬体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产生了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激励和约束的内在要求。

一、委托—代理理论概述

委托—代理理论于20世纪30年代由伯利和米恩斯开创,并在实证研究中提出来的了。它是关于非对称信息下的产权安排和交易的学说,研究在不完备合约的情况下,如何更有效地激励代理人,并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斯第格利茨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经营行为,在这里委托人可以设计一个用来激发代理人按委托人的利益而行为的报酬体系。这种报酬体系其实是一种激励约束机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两者的目标函数也可能不一致,代理人的行为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为了防止代理人偷懒、不负责任和机会主义行为,委托者必须设计出更有激励意义的契约安排,对代理人进行激励与约束。从更深层面来看,这种必要性来自于“非对称性”和“非确定性”两个原因。非对称性是指在代理制下委托人与代理人责任不对称,委托人承受的知识资本的风险,而代理人承受只是职位的丧失和收益的减少。非确定性表现在,委托人缺乏对代理人努力水平的了解与认识,委托人永远无法判断哪一种努力程度是与委托人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对应的。另外,利润目标也是一个不确定因素,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合约中利润目标未必是一个最大的利润目标,无法反映代理人的最佳努力水平。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产生了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激励和约束的内在要求。委托人希望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代理人的责任心和创造性,抑制其不良动机和行为,通过代理人绩效的提高,在抵偿代理成本后,委托人能获得更大的收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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