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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主体利益行为的假设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主体行为的三个假设是:非财富价值、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类行为的利益动机是双重的,人们同时追求财富和非财富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制度对于塑造主体的行为动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主体行为假定的分析更加接近于现实,从而使得深奥而又精湛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更加具有对现实世界的解释力,使其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得到迅速的发展。

4.1.3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主体利益行为的假设

新制度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学派,不仅包括概念革命(如交易成本的概念),而且还对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前提——“经济人”假设做了重新界定。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个人的行为是建立在理的功利计算的基础上,不受制度安排的影响。而新制度经济学在注重个人偏好和算计的同时,注重外界的制度变量对行为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主体行为的三个假设是:非财富价值、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

1)非财富价值

如果说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将“经济人”的模式应用于政治人的公共选择行为,使这一理论从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领域,那么,制度经济学派的一个主要代表加里·贝克尔(Garys Becker)则将经济人理论的解释范围从以上两个领域,扩展到几乎人的一切选择行为,提出“新经济人”理论。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把人类行为动机界定为追求财富最大化,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人类行为远比“经济人”假设更为复杂(8)。新制度经济学从更加接近现实的角度研究人的行为,提出了非财富最大化动机假设。加里·贝克尔认为人所要满足的“效用”不仅包括物质财富、货币收入等经济利益,还包括个人对社会地位、名誉、声望、尊重等非经济利益的追求。诺斯(Douglass C.North)把诸如利他主义、意识形态和资源负担约束等非财富最大化行为引入个人预期效用函数,从而建立了更加复杂的、更接近于现实的人类行为模型;非财富最大化动机往往具有集体行为偏好,人们往往要在财富与非财富价值之间进行权衡。个人为表达自己的价值和偏好所付出的代价越低,非财富价值在他们所做的决策中就越重要;反之非财富价值只能解释人类很少的一部分行为。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类行为的利益动机是双重的,人们同时追求财富和非财富价值的最大化。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变量能够改变人们为其偏好所付出的代价,改变财富与非财富价值之间的权衡,进而使理想、意识形态等非财富价值在主体选择中占有重要地位。非财富价值假设使得主体行为与制度取得了内在联系,即如果制度产生于人类行为中的非财富价值所具有的集体行为倾向,那么这种倾向就会通过制度改变人们追求非财富价值所付出的代价表现出来。因此,制度对于塑造主体的行为动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有限理性

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将人的行为建立于完全理性的假定上。肯尼斯·阿罗(Kenneth J.Arrow)和郝伯特·西蒙(Herbert Alexander Simon)对这种假定提出批评,引入了人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概念,并提出了在有限理性约束下,人的行为追求的是“次优”或“满意”的结果。这种假定发展出有限理性决策模型,它实际上是建立在西蒙的“行政人”人性假设判定的基础上。在西蒙看来,“经济人”追求最优,追求获得最大利益的方案,而“行政人”是“经济人”的近亲,行政人追求的是“满意”而不是“最优”,他们在做出抉择之前,不需要考虑所有可能的行动方案,也不需要预先确定所有的备选方案(9)

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Oliver E.Willamson)将有限理性的观点引入到新制度经济学,但是由于他引入了制度这个变量,从而发展出人的行为在制度制约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假定。在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Douglass C.North)看来,人的有限理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由于参加者很多,同一项交易很少重复进行,所以人们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无所不知(10)。正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为了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就必须通过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来降低交易过程的不确定风险,弥补不完全的协议、合约或合同所带来的损失。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说明理性决策是有成本的,因此需要设立规章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建立良好的秩序,有限理性是制度存在的基础。因为在完全理性的假定条件下,人们不会因为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而难以应付,也就没必要建立制度。有限理性是新制度经济学分析制度的功能、构成和运行机制的基础。

3)机会主义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主体行为的第三个假定是机会主义(Opportunism)倾向。人们从自我利益的考虑和追求出发,天生具有通过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机会主义”的概念是威廉姆森(O.E.WilliamSon)借鉴美国经济学家富兰克·H·奈特(    )分析保险合同时所使用的“道德伤害”一词基础上形成的。威廉姆森认为“机会主义是指信息的不完整的或受到歪曲的透露,尤其是旨在造成信息方面的误导、歪曲、掩盖、搅乱或混淆的蓄意行为。它是造成信息不对称的实际条件或人为条件的原因,这种情况使得经济组织的问题大为复杂化了”(11)。机会主义倾向建立在有限理性假定的基础之上,机会主义倾向使得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会采用非常微妙隐蔽的手段,会耍弄狡诈的伎俩。机会主义倾向一方面与冒风险、寻找机遇、创新等现象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又会通过将自己的成本或费用转嫁给他人,从而对他人造成损害。人的机会主义本性增加了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增加了社会分工合作的难度,这意味着如果交易双方仅仅建立在承诺的基础上,那么未来的风险是很大的。机会主义倾向是交易成本产生的根源,是制度产生的一个重要来源,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比如通过制度安排将外部性行为内在化。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主体行为假定的分析更加接近于现实,从而使得深奥而又精湛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更加具有对现实世界的解释力,使其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得到迅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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