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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化中利益主体和谐关系的经济学解释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后,利益主体将呈现显性的多元化。而民营化后,利益主体形成分解,出现了有独立利益诉求的企业与企业员工。论证民营化中的和谐关系可通过揭示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复杂性得出,其复杂性在于民营化涉及的各方利益的调整是有较大难度的。

民营化中利益主体和谐关系的经济学解释——以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为例

陈 明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以城市水务民营化为代表的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期间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中仍存在着许多相当棘手的问题。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操作困境意味着在实践的意义上需要寻求较佳的民营化模式。不仅如此,在理论的意义上也有寻求较佳民营化模式的必要性,并要求这种较佳模式必须考虑与处理好民营化中各主体利益关系的和谐。

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后,利益主体将呈现显性的多元化。不妨认为,在国有垄断经营体制下,城市公用事业的利益主体为政府与消费者。这是因为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以及企业员工不过是政府的附属。而民营化后,利益主体形成分解,出现了有独立利益诉求的企业与企业员工。比如,企业作为利益主体较易理解,企业员工作为利益主体,则是因为民营化为求效率提高而裁除冗员,有“人往哪里去”的缘故,以图1可以表达民营化前后利益主体的分解。

如果用E表示民营化后各利益主体的利益总和,则E=EG+EF+EC+EL,其中EG表示政府利益;EF表示民营企业利益;EC表示消费者利益;EL表示员工利益。当然,民营化前即国有垄断体制下,企业和员工的利益也存在,只是不像民营化后那样显性。论证民营化中的和谐关系可通过揭示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复杂性得出,其复杂性在于民营化涉及的各方利益的调整是有较大难度的。这种难度可通过以下方面予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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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民营化前后利益主体的显性多元化

1.若禀赋不变,民营化初始阶段并非是帕累托改善

帕累托改善是指在禀赋不变的约束条件下,如果不使他人变得更糟糕,使其他一些人获得严格改善[1]。禀赋在此可理解为因效率而导致的可供分配的资源,也俗称为“蛋糕”,可用e表示。如果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初始阶段即意味着帕累托改善,则民营化改革则可能呈现一片坦途。为何讲是“可能坦途”而非“一定坦途”?这是因为有“抵制联盟”的存在。即在一个帕累托改善中,如果有一方即使没有损失,他也可因其同时也没有获利而去抵制。所以,帕累托改善并不意味着民营化改革就一定顺利,它只是民营化改革理论上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但是,即便是帕累托改善,在民营化初始阶段也是不存在的。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探讨:一个方面如果民营化初始阶段的禀赋e不变,帕累托改善一定不存在;一个方面即使民营化初始阶段的禀赋e增加,帕累托改善也不存在。

先讨论民营化初始阶段禀赋e不变的情况下,帕累托改善是否存在?阿罗定理可以给出这个问题的答案。

首先给出关于社会福利函数的阿罗条件。

U.无约束的定义域。F的定义式应当包括个人在X上的偏好关系的一切可能的组合。

WP.弱帕累托原理。对X的每对备择物组合x与y,如果对于一切i,xPi y,那么,xPy。

IIA.不相关备择物的独立性。令R=f(R1,…,RN),~R=f(~R1,…~RN),并设x与y是X中任何备择物。如果每个人i在Ri下可排定x与y的次序,他也会在~Ri下用同样方式排出x与y的次序。那么,在R与~R条件下,x与y的社会排序相同。

D.非独裁关系。不存在这样一个个人i,使得对于X中的一切x与y,xPi y意味着xPy,不管其他一切个人(j≠i)的偏好怎样。

阿罗定理指出:如果在X中至少存在社会状态,那么,没有一个社会福利函数f将会同时满足U、WP、IIA与D四个条件。

以下结合城市公用事业对阿罗条件进行检验:即旨在说明阿罗条件中的U、IIA、D存在时,则WP不存在。

(1)可以认为U是被认为公理而存在。

(2)关于IIA。在民营化前后(初始阶段),不同利益集团的偏好顺序并不改变。这是因为政府总是首先偏好减少财政补贴或获得更大的财政收入而优于其他选择,这种偏好无论是否民营化都不发生改变;企业总是偏好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提高,不因民营化而有所改变;消费者总是偏好价格降低,也不因民营化与否而有所改变;企业员工总是偏好能够保持就业,在民营化前后偏好是相同的。具体而言,可构造表1来表达不同利益集团的偏好顺序。

表1 民营化前后利益集团的偏好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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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表1而言,企业总是首先希望通过涨价而轻松获利,为避免较大的矛盾不得已才会裁员,因此其将提高效率摆在第2位;对于消费者来说,效率提高是好的,涨价对其最不利;对员工而言,最大的利益在于保持就业岗位,效率提高意味着自身更大的努力,即“多干活少拿钱”,因此员工将效率列在第3位。并且,上述偏好的顺序不因民营化与否而改变。

(3)关于D。条件D是一个十分温和的限制。它只是说不应当总会存在这样一个个人,他在形成每一个单一的社会选择上“自行其是”而无视社会上其他一切个人的观点。即一个集团的意志在实践中不可能完全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显然,不仅在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初始阶段,而且在其后续阶段是符合这条假设的。因为,在民营化中的四个利益集团中一个集团的声音,不可能超过其他三个集团声音的总和。即某项政策得到某方的极力拥护而遭到其他三方的共同反对,则该项政策也不会成为社会选择。同时,成为社会选择的政策正好成为一个独裁的社会福利函数,在理论上的可能性接近于零,在实践中则完全为零。

根据上述对阿罗条件的检验,由阿罗定理,自然可推证WP不成立。即证明了若民营化初始阶段禀赋e不变,不会存在帕累托改善,连弱帕累托改善也不存在。

2.民营化初始阶段禀赋增加与帕累托改善并不同时成立

在民营化初始阶段,即便禀赋有所增长,帕累托改善也不成立。甚至可以说禀赋增长与帕累托改善是一组矛盾不可同时成立。关于这一结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从逻辑上分析。帕累托改善要求民营化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变得更糟糕,即意味着价格不能调整[2],不能裁员[3],补贴不变[4]。在这种前提下,禀赋的增长难度是很大的。当然,这里讲的禀赋增长是假设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发生的。如果考虑所有利益集团不变得更糟糕,禀赋的增长在民营化初始阶段只能主要依靠竞争因素刺激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产品成本来实现。而竞争因素在失去规制改革配合的情况下[5],竞争因素独立发挥作用的空间是有限的。尽管城市公用事业具有弱自然垄断性,具备一定的可竞争性,但毕竟其还是属于自然垄断产业,竞争不可能像诸如家电、服装等产业那样充分。因此,在缺乏规制改革配合的情况下,即使有了民营化,城市公用事业的禀赋因竞争因素发生改变也不会有大的增长。这样,较小的禀赋增长显然不能满足民营企业对利润的追求。即在规制不变,特别是价格规制、员工人数不变、政府补贴不变的情况下,即使在民营化中引入竞争所带来的禀赋ec,也小于为满足民营企业可维持所要求的禀赋ee。如此,也就存在一个“不可维持民营化”的问题。

(2)从民营化先行国家的实践经验考察。英、法、拉丁美洲等民营化先行国家或地区的实践经验表明,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确在劳动生产率上取得了明显提高。但与此同时也普遍发生了数量较大的裁员现象[6]。如果说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禀赋增加,那么裁员也意味着员工福利受损,即只要有一方利益受损,帕累托改善就不存在。因此,实践也证明了在民营化初始阶段,禀赋增加与帕累托改善不能同时并存。

总之,民营化初始阶段不存在帕累托改善并不等于民营化无效,只是意味着民营化的复杂性。民营化初始阶段不存在帕累托改善表明,民营化时要求img3同时成立是不可能的,其中img4,分别表示民营化后政府、企业、消费者、工人的利益。

3.卡尔多—希克斯补偿不能自动充分实现

民营化初始阶段不存在帕累托改善。然而,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至少是潜在的帕累托改善。通过民营化及相关配套改革,城市公用事业的效率可以获得提高,可以改变传统国有垄断的低效率。反之,民营化则既无可能,也无必要。

关于潜在的帕累托改善,英国经济学家尼古拉斯·卡尔多(Kaldor,1939)和J.R.希克斯(Hicks,1939)做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著名的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检验理论[7]。按此理论如果一项政策有改善某人状况而不至恶化他人状况的潜力,该政策就应视为增加了社会福利。卡尔多和希克斯(1939)认为,如果获益者在补偿受损者后还有剩余,就该采用这项政策,因为它表示一个潜在的帕累托改善。在构造这个检验时,卡尔多和希克斯假定可以为了经济的目的将效率和平等分离开。他们感到,如果社会不满意由一项政策带来的收入分配,就可以通过多种付费和收费改变这种分配。

卡尔多—希克斯补偿理论既为民营化提供了政策依据,另一方面也凸显了民营化改革的复杂性。这里运用其理论对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做进一步分析。

比如,卡尔多—希克斯补偿能用于讨论民营化中的价格政策(参见图2)。在民营化前(或国有垄断下)城市公用事业实行低价,企业与消费者的效用组合点位于a,表示消费者的效用较大(大于T0),企业的效用较小(小于S0)。民营化后,通过价格调整,民营企业与消费者的效用组合位于b点。价格调整使民营企业的效用得到改善(大于S0),消费者的境况显得恶化(小于T0)。但是随着消费者收入增加,中等或中等收入以上的消费者的效用得到补偿,使这部分消费者的效用组合点移至C1点,达到帕累托改善区域的边缘,表明其实际境况并未恶化(等于T0);对于少数高收入者甚至还可以达到d点,表明其实际境况的改善(大于T0);但是对于低收入者,受到价格上涨的影响,加之其收入并未增长,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其效用组合点为C2,表明其实际境况恶化(小于T0且小于b点对应的消费者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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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民营化中的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检验

以上分析说明,民营化中的价格调整政策提高了民营企业的效用,可以刺激其生产效率的提高。否则,在效用较低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将不愿涉足城市公用事业。因此,该政策符合卡尔多—希克斯补偿理论的效率标准。随着收入的提高——相当于补偿,中等或中等收入以上的消费者的实际境况并未恶化。但低收入者由于没有收入的较大提高,其损失没有得到补偿,其实际境况因价格调整政策更加恶化。这说明,卡尔多—希克斯补偿理论中的补偿标准只是部分达到,尚未完全达到。所以,民营化尽管可以达到收益大于损失的要求,然而,一部分受损者的损失在缺乏相关政策配合的条件下,不能得到补偿。即卡尔多—希克斯补偿不能自动充分实现。

从本质上讲,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检验是以加总的功利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在这个检验中,总收益只是简单与总损失相比较,而无须考虑谁受益谁受损。也就是说,总和就是一切,且与分配无关。从总体的观点看,多总是优于少。然而,以卡尔多—希克斯补偿理论作为民营化的指导准则是不能完全接受的。因为,城市公用事业所提供的是准公共品,毕竟不是私人物品,其一定要满足消费者的基本需求或至少是最低需求。否则,必然遭到低收入者的强烈反对,如果低收入者的比例较大,甚至导致民营化难以继续。

综上所述,任何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方案都必须处理好民营化中各利益主体间的和谐关系。这种和谐关系如果受到严重破坏,则可能导致民营化的夭折。然而,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和谐关系在操作上也是不易把握的。

参考文献

1.杰弗瑞·A.杰里、菲利普·J.瑞尼:《高级微观经济学理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2.余大章:《企业民营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年。

3.[美]乔·B.史蒂文斯:《集体选择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4.陈明:《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政策困境》,《当代财经》,2004年第12期。

【注释】

[1]杰弗瑞·A.杰里、菲利普·J.瑞尼:《高级微观经济学理论》,第172页~173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2]价格调高即意味着消费者利益受损;价格调低即意味着民营企业利益受损。

[3]裁员即意味着员工利益受损。

[4]补贴增加意味着政府利益受损。

[5]如价格规制不变或价格不变。

[6]余大章:《企业民营化》,第133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年。

[7][美]乔·B.史蒂文斯:《集体选择经济学》,第59~62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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