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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一、科斯的新制度经济学以科斯理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由下面三个关系很近的理论所组成:1.交易成本经济学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专门研究了“交易成本”概念,并用它来解释企业存在的主要原因。

第三节 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经济

一、科斯的新制度经济学

以科斯理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由下面三个关系很近的理论所组成:

1.交易成本经济学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专门研究了“交易成本”概念,并用它来解释企业存在的主要原因。后来,威廉姆逊发挥了科斯的这一思想,并吸取其他理论的某些成分,建立起了交易成本经济学,并使之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产权经济学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考虑到了通过严格界定产权来克服外部性的方案,促使人们对产权制度的关心。后来,德姆塞茨、艾尔奇安和张五常等作了大量研究,形成了产权经济学。

3.制度创新理论

在产权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影响下,诺斯和戴维斯等重新研究了经济史,发现了近现代经济增长的制度原因以及制度变迁的规律——制度创新理论,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第三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交易成本经济学

1.什么是“交易成本”

科斯认为市场交易成本包括发现和通知交易者的费用、谈判费用、签订合同以及保证合同条件的履行而进行必要的检查的费用等。一般认为交易成本包括搜寻费用、谈判费用和实施费用。影响交易成本的首要因素是市场的不确定性。由此可以认为,交易成本是市场机制运行的成本,它使资源配置的效率降低。

2.“交易成本”的节约

威廉姆逊大致沿着科斯开创的思路,认为经济组织的主要目的和效果是节约交易费用。他的主要工作是进一步使“交易成本”概念可操作化,在此基础上系统解释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存在和转化的条件。他引入了几个重要的行为假定:

(1)有限理性,指人在知识、预见力、技能和时间上是有限度的。这意味着面对现实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人们不可能在签约阶段上考虑所有的可能性以及相应的调整方案。

(2)机会主义,即一种狡诈的自私自利倾向。包括投机取巧、见机行事、有意隐瞒、歪曲信息等。在保险的有关文献中经常出现的“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本质上就属于机会主义行为,两者都源于信息的不对称,差别仅在于“不利选择”发生在契约签订阶段,具有“事前”性质;而“道德风险”一般在契约实施阶段出现,具有“事后”性质。机会主义作为一种潜在的行为倾向,只要条件一具备,就会转化为现实的行为,对市场交易产生不利的影响。这里说的条件除了信息不对称以外,威廉姆逊还强调“小数目条件”的重要性。假若市场上参与交易的人数众多,竞争激烈,没有人敢投机取巧,因为一旦发现(事实上很容易察觉),就会被逐出市场,此时市场交易是基本有效的。

(3)资产专有性。即使在契约签订阶段上满足大数目条件,就一次具体的交易来说,并不意味着该条件将一直持续下去,关键要看完成这次交易是否需要专门化的人和物质资产的投入。如果不需要的话,初始的投标胜利者完成交易之后重新开始又一轮投标时,不比那些初始的失败者具有更多的竞争优势。但如果需要的话,情形就大不一样。在开始阶段,每位投标者处于平等、竞争的位置上。在竞争中出现了一位胜利者,他投入专用性资产进行生产以满足购买者的需要,随着知识的推移,他的知识经验也不断积累,到一次交易完成重新投标时,这位初始的胜利者相对于他的初始竞争者来说已经具有了“先行一步”的成本优势。购买者为谋求更好的成交条件,不得不继续与之交易。这样,初始的胜利者在后续交易中处在了一种近似垄断的位置上,大数目条件转化为小数目条件。供应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就成为购买者非常担心的结果,一种对购买者交易利益的潜在威胁,而它又无法在市场契约的签订阶段事前加以防范。可见,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对交易成本和风险的影响是以小数目条件和资产专用性为条件表现出来的,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了交易成本的大小。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强的场合,通过市场组织完成交易的成本就非常高,而通过企业来协调则可以大大减少费用,于是交易从市场上转移到企业内部。

三、产权经济学

1.什么是“产权”

通常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使用的权利。德姆塞茨就说过,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实际上界定人们如何受损或如何受益。产权是指一组权利,根据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完整性或残缺性,可以把产权形式分为私有产权、共有产权以及国有产权。

艾尔奇安也认为,企业的存在及其规模尽管要受到交易成本的制约,但更主要的是考虑企业生产的本质。企业的生产实质是一个生产过程,要联合使用不同的投入而获得的总产品又具有不可分性。因此,在合作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准确计量投入的边际生产并与产出的变动相适应,其次是如何克服合作生产中成员的偷懒动机。在艾尔奇安看来,克服上述难题可以通过产权结构安排来解决。企业的产权结构就是为了克服企业内部各种要素所有者之间在协作群生产过程中的偷懒和搭便车动机而建立起来的制度安排。不同的产权结构就表现为不同的企业制度。

德姆塞茨和艾尔奇安在合著的《生产、信息成本与经济组织》一文中,几乎是首次采纳科斯的建议:交易成本是创建厂商和考察劳资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概念的关键。在他们看来,产权取决于交易成本,后者又取决于获得市场信息的成本。所以,产权理论和信息成本理论是密切相关的,这一点可以用劳动市场中的就业合同来说明,他们把就业关系看作是提供“公平日工资”的雇主和提供“公平日工作”的雇员之间的一种自愿交换关系。

2.产权的安排和效率

产权既然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权利。私有财产权就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其他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

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产权,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产权的主要功能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预期。

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所谓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国有产权,实质上就是将上述权利界定给某一特定的行动团体。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能否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比外部性较大的内在刺激。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督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就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来承担。且有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非常之高,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在国有产权下,由于权利是由国家所选定的代理人来行使,作为权利的使用者,由于他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备充分的权利,就使他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监督的刺激减低,而国家要对这些代理人进行充分监督的成本又很高,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其政治利益而偏离利润最大化动机,因而它在选择代理人时也具有从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考虑的倾向,因而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也极大。相比之下,私有产权下,在私人作出这一行动时,他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利益最大的方式,来作出使用资源的安排,而且他为获取这些收益而付出的成本也是由他自己承担。因此,在共有产权或国有产权下的许多外部性就在私有产权内被内在化了,从而产生了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

3.企业的产权结构

在企业内部有两大问题:一是计量投入的生产力;二是计算其报酬,并使报酬等于其边际生产力。

1972年,艾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提出了协作群生产的假说,从企业产权结构上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他们认为,现代企业的生产关系是各种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协作关系,各个所有者作为一个群体中的一员出现在生产过程中。这是难以观察和计量每个要素贡献大小的技术原因。

如果生产Z需要两种投入X和Y,那么,协作群意味着Z对X和Y的二阶交叉微分不等于零,即2Zaxay≠0

协作群生产的更深一层的含义在于,生产过程中,一个人的活动和行为会影响到协作群中其他人的生产力。于是,就有了一个问题:如何给协作群的成员付报酬从而刺激其工作效率。

艾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给出的答案是,从制度上将企业的产权结构化,形成一种检查监督的结构,尤其是使某些人的职能专业化,专门从事监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工作绩效。为了克服监工和被监视者在动机和利益上的不一致,就要设法使监工的偷懒动机变得对自己没利,从而达到刺激相容性。艾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提出让监工获得扣除工资之后的剩余部分就可以达到这个效果。

该假说与古典资本主义企业内部出现的产权安排十分吻合。从理论上讲,我们可以通过放宽协作群生产假说的某些前提条件,推演出现代企业产权结构的演进过程。

四、制度创新理论

诺斯发展了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他对制度创新的基本因素、制度创新的动力以及制度创新的基本过程进行了研究,并且把制度创新理论用于经济史的研究,被誉为是新经济史学的代表人物。诺斯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家,第一次真正运用经济学理论来分析经济发展史,实现了经济理论与经济史的统一,其分析的基本工具乃是交易成本理论。

诺斯的制度创新理论可以概括如下:首先诺斯指出,制度创新是由于在现存制度下出现了潜在获利机会,这些潜在利益是由于市场规模的扩大,生产技术的发展或人们对现存制度下的成本和收益之比的看法有了改变等因素引起的。但是,又由于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将外部性内在化的困难、厌恶风险、市场失败与政治压力等原因,使这些潜在的利润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内实现。这样,在原有制度下总会有某些人为了获取潜在利润而率先来克服这些障碍,当潜在利润大于这些障碍所造成的成本时,一项新制度安排就会出现。其次,诺斯把制度创新过程分为五个阶段,接着,诺斯又指出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着三种不同层次的制度创新,即由个人、团体或政府担任“第一行动集团”所引起的创新活动,并分析了这三个层次的创新活动的不同特点。比如,个人的制度创新活动并不需要支付组织成本,也不需要支付强制成本。团体创新活动需要支付组织成本,但没有强制成本。政府的创新活动则既要支付组织成本,也要支付强制成本。

戴维斯也提出了与诺斯类似的观点,他们的制度创新理论的主要内容是:

1.制度创新及其与技术革新的相似性

根据诺斯和戴维斯说法,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

诺斯和戴维斯认为,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十分相似,这些相似性是:

(1)技术创新往往是技术上一种新发明的结果,而制度创新也往往是制度上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

(2)技术创新往往需要在已知的几种可供选择的可能性之中进行选择,制度创新也是如此。

(3)正如一个行业的技术创新可能引起另外一些行业的技术创新一样,一个行业中的制度创新也可能引起其他行业的制度创新。

他们认为,制度创新同技术创新不同的地方,在于创新的时间同物质资本之间关系的不同。制度创新的时间不取决于物质资本寿命的长短,而技术创新的时间则依赖于此。

2.促成或推迟制度创新的诸因素

根据诺斯和戴维斯的定义,制度创新理论中所说的制度,是指具体的政治经济制度,而不包括作为背景的社会政治环境。他们假定社会政治环境为已知,是什么因素促使制度创新的呢?总的说来,是成本和收益之比在起作用。诺斯和戴维斯接着指出,如果再作进一步考察,有三个重要的因素对制度创新需求的产生起作用。

(1)市场规模的变动能够改变制度方面一定安排的收益和成本,获得情报的成本和排斥局外企业的成本,并不随着交易额的增加而同比例地增加。

(2)生产技术的发展能够改变现存制度条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从而引起对制度创新的需求。

(3)由于一定的社会集团对自己的收入的预期发生变化,从而引起他们对现存制度条件下的成本和收益之比的看法作普遍的修正。

诺斯和戴维斯提出了制度创新的“时延”问题,这就是获取潜在利润的机会的出现与获取该利润的制度创新的实现,在时间上有一段间隔。造成“时延”的原因有三个:①现存的法律限定的活动范围。②制度方面新的安排代替旧的安排所需要的时间。③制度上新的发明是一个困难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等待这种制度上新的发明。

与此对应的是,诺斯和戴维斯把上述三方面原因所造成的“时延”的全过程,分解为四个部分:

(1)理解和组织的“时延”。

(2)等待新发明的“时延”。

(3)方案选择的“时延”。

(4)开始实行创新的“时延”。

诺斯和戴维斯认为,“时延”的全过程分解为上述四个部分,分别加以考察,是有利于对制度创新的了解的。

3.制度创新过程

诺斯和戴维斯把制度创新过程分为以下五个步骤(或阶段):

第一步:形成“第一行动集团”。这是指在决策方面支配着制度创新过程的一个决策单位,它预见到潜在利润的存在,并认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就可以得到潜在的利润。

第二步:“第一行动集团”提出制度创新方案。

第三步:“第一行动集团”对实现之后纯收益为正数的几种制度创新方案进行选择,选择的标准是最大利润原则。

第四步:形成“第二行动集团”。这是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为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预期纯收益而建立的决策单位。制度创新实现后,“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之间可能进行追加的收益再分配。

第五步:“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努力,使制度创新得以实现。

诺斯和戴维斯提出,在经过上述这些步骤而使制度创新实现后,这时就出现了制度均衡的局面。制度均衡是指外界已不存在可以通过制度创新而获得潜在利益的机会,也就没有制度创新的可能性。

但他们认为,制度均衡不是永久不变的。如果下述三种情况发生变动,制度均衡就会被打破。

(1)由于生产技术方面的变化。

(2)由于制度方面出现新的发明,或发生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等等。

(3)由于法律和政治情况的变化而使社会政治环境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制度发展的过程就是从制度均衡到制度创新,再到制度均衡,又再回到制度创新的过程。

4.三级制度创新的比较

诺斯和戴维斯指出,制度创新可以在以下三级水平上进行,即可以由个人来创新,或者个人之间自愿组成的合作团体来创新,或者由政府机构来创新。其中,由政府机构来创新具有一系列优越性,特别是在以下四种情况下:

第一种情况:政府机构发展得比较完善,但私人市场未得到充分发展。

第二种情况:如果外界潜在利润的获得受到私人财产权的阻碍,那么就必须依靠政府的强制力量。

第三种情况:如果制度创新实行之后所获得的利益归于全体成员,而不归于某个个别成员,那么任何个别成员都不愿承担这笔制度创新的费用,这样的制度创新只能由政府机构来进行。

第四种情况:在涉及居民收入再分配的情况下,需要伴有强制性措施的创新,以政府机构来进行最为适宜。

5.制度创新的趋势

诺斯和戴维斯根据三级制度创新的比较,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美国,各行各业都呈现出这一趋势,即由政府机构进行的制度创新变得越来越重要,从而整个经济越来越走向“混合经济”。

首先,像在运输业这样一种比较特殊的行业中,政府机构的制度创新越来越重要。

其次,以制造业来说,制造业并不具备运输业那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但随着制造业的发展,当制造业的企业面临外国加剧竞争的时候,或者当制造业的企业自己没有力量来有效地进行制度创新的时候,它们必须由政府机构来进行制度创新。

甚至服务业的情况也是如此,但随着服务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服务业也要求实行“规模节约”和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

最后,从政府部门的经济作用来看,诺斯和戴维斯认为,30年代大萧条对美国经济留下了重要的后果。

五、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评说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制度的经济学。正如经济学说史上每次大的经济学革命都会引起争议一样,人们对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地位的评价也不一。一种说法认为,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只不过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某种修正。另一种看法则认为,以科斯、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在经济学领域中掀起了一场革命。无论评价如何,作为一个发展的年轻学科,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远未达到完美的程度,而且以上对该学派的几个主要理论的描述也不一定全面准确,但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中却包含了许多独到、深刻的思想和可取之处。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是在西方国家干预主义衰落,自由主义思潮流行的时代而兴起的。70年代由于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无力解决经济中的滞胀问题,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学派等新自由主义思潮开始流行起来,它们赞扬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主张通过市场的调节实现经济的均衡,并于80年代在一些国家取得统治地位。科斯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就在这时兴起,对新自由主义思潮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适应了现代资本主义和西方经济学的需要。同时它也完善了斯密的“看不见手”的原理,给经济自由主义提供了新的理论武器,开辟了经济学研究新领域。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突出特点就是把制度作为内生变量引入到经济分析中。但这一理论仍然是寄寓于新古典的理论框架之上,它是新古典主义的派生物,它从人们的行为假定和研究领域方面促成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发展,同时把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和方法广泛运用于研究各种制度问题,形成了各种理论观点。但是,这个以特定方法论和假设条件作为前提的新古典框架其实是很难包容制度分析的。如不完备信息、交易成本的存在本身就否定了完备信息和市场无摩擦运行的假设。在这样一种条件下,制度当事人如何进行效用最大化的计算,这一矛盾使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对新古典学派的理论提出质疑,从中得到了深刻的见解。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指出了各种产权制度和市场形式的运行成本都大于零的客观事实,把制度的替代、变迁和市场经济形式的演化视为人们对不同制度成本——收益比较的结果,这在一定意义上是正确的。但是科斯与诺斯等提出的各种制度成本概念还远不足以概括同一社会形态内,尤其是不同社会形态下所实际具有的制度运行成本和制度转换成本。同样,他们也并未找到制度替代、创新与变迁背后更深层的原因,即社会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运动。

科斯论及的产权理论主要是指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内生产组织制度含义上的产权变化。如同不少学者指出,其产权理论是研究非常具体的问题的,还缺乏对宏观经济问题解释能力;诺斯扩展了制度分析框架所含盖的时空范围,但又很少涉及不同社会形态下根本性、突变式的制度变革,因而也缺乏足够的理论深度。此外,出于各种原因,大量制度主义经济学文献所集中研究的还只是私人产权制度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制度,把公有产权制度基本上仍排除在研究视野之外,这就使他们的理论缺乏更普遍的意义。

更重要的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产权、政治法律制度、意识形态与市场交易的联系,意识到价值、价格等制度范畴具有的制度涵义。但是,他们还没有做到用一套市场经济范畴来综合反映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及政治、文化关系,妨碍了他们更为理论化的把制度变迁与市场经济演化的动态发展过程。没有一个自成一家的、以价格为中心范畴的主体理论体系,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重大缺陷。

科斯对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交易成本理论,然而,他们对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企业产权界定的论述,仍然可以作为我们分析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提高企业效率、正常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等问题的理论工具。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是对经济学的一大贡献,其重要意义在于它给了人们一个可供观察的多维镜头,使人们从新古典经济学的“静态”世界中走出来,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转型提供了一个颇具阐释能力的分析框架。

【注释】

(1)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0页。

(2)加尔布雷思:《丰裕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l页、72页。

(3)加尔布雷思:《经济学和公共目标》,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17—219页。

(4)格鲁奇:《比较经济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7页。

(5)格鲁奇:《比较经济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7页。

(6)傅殷才:《现代资产阶级“趋同”理论》,《世界经济》1989年第12期。

(7)格鲁奇:《比较经济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863页。

(8)格鲁奇:《经济学的重构——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基础》,英文版,1987年,第21页。

(9)格鲁奇:《经济学的重构—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基础》,英文版,1987年,第125页。

(10)格鲁奇:《法律、政治和制度经济学》(1973年),英文版,第633页。

(11)格鲁奇:《当代经济思想——新制度学派经济学的贡献》,克利夫顿,1974年,第14页。

(12)格鲁奇:《制度主义、计划和当代危机》,载《经济问题杂志》,1977年7月第11期。

(13)迈耶、西尔斯编:《发展经济学的先驱》,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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