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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价格的调整

时间:2022-10-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限定调价的范围,医疗费、零配件、杂项开支等都明确不予调价,对材料价格的调整也明确限定一定的种类,其他材料涨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或打入投标报价中。三是承包商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7.4 价格的调整

7.4.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是普遍的现象,尤其是某些发展中国家。当物价上涨时必然引起物资、建筑材料及人工价格的增长,往往使工程成本大量增加。

进行价格调整通常采用两种方法,即文件证据法和调价公式法。

1.文件证据法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各方面机制不完善,还没有各方都能接受的官方定期公布的分类物价指数。因此,在许多工程中,对国内材料、劳务等都采用文件证据法进行调价。在使用文件证据法调价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价格调整的范围和基准。采用文件证据法调价首先要仔细研究和明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价格调整的范围,哪些项要调,哪些项不调,采用何种方法调。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合同价格采用固定价格,涨价风险都由承包商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行的。但是如果采用文件证据法,对施工中所有发生的费用都允许调价,也是不合理的,并且也是不可行的。因为价格涉及范围太广,仅上千种不同品种和规格的材料要一笔一笔核实价差和数量,其管理的工作量已是非常繁重,往往使管理单位不堪重负,直接影响对现场施工的管理和监督。所以,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限定调价的范围,医疗费、零配件、杂项开支等都明确不予调价,对材料价格的调整也明确限定一定的种类,其他材料涨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或打入投标报价中。

对于可调的项目,必须明确调价的基准点,即补差的基本价格或原始价格,以及用以计算税费的文件公布日期,材料价格一般均在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开列基本价格,同时招标文件还规定以开标前28天的立法状况或价格水平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以此作为进行价格调整的基准。

(2)价差和补差数量的审核和计算方法。文件证据法调价的基本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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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ΔM——应补偿差价;

P——现行价格;

P0——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投标基本价格;

Q——合同文件中规定允许补差的数量。

P0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以此为基本价格报价,也可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经项目法人认可作为调价的基本价格。P为现行价格。由于市场条件复杂,采购的地点和厂家不一,所以同一种产品可能现行价格差别很大,因此对承包商提交的发票应认真审核,通常只对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发票才予承认。为了对承包商的采购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承包商串通供货商抬高采购价格,从项目法人处多得到补偿,有的项目法人设立了物资和材料价格中心,承包商在进行采购时,其采购价格事先要得到材料价格中心的认可才可予以补偿。如果项目法人认为承包商采购价格过高或采购的地点、厂家不合适,可以要求承包商作出改变。

对于应补价差的最终计算结果来说,对补差材料、物资数量的审核同样极为重要。不能认为承包商采购的所有材料或物资都要补差,因为用于工程不同部位的材料和物资数量的精确计算是很困难的,同时承包商采购数量中还包含损耗和浪费。另外,由于市场现行价格和合同基本价格之间的差价有时很大,这个差价是由项目法人来承担的,这就必须防止有的承包商或雇员见有利可图,增加采购数额,转手倒卖,从中牟利,从而损害项目法人和国家的利益。因此,通常要在合同文件中规定只对用于主体工程,并以图纸或其他容易核实的方法计量的材料或物资才予以补偿,其他则不予补偿。例如对钢材,规定只补偿图纸上标明的受力钢筋数量,而对承包商为自己施工方便而使用的架立钢筋等则不在补偿的范围之内。

2.调价公式法

根据国际惯例,对建设项目已完投资费用的结算,一般是采用调价公式法。事实上,绝大多数情况是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规定了明确的调价公式。

调价公式法的基础是采用物价指数来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价格变化的计算公式,来计算主要由于物价上涨引起的工程费用上涨值。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img28

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付款证书中承包商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于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可以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由于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权重不合理时,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利用调价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的工作程序是监理工程师应做的工作。价格调整的计算工作比较复杂,其程序是:

首先,确定计算物价指数的品种。一般地说,品种不宜太多,只确立那些对项目投资影响较大的因素,如设备、水泥、钢材、木材和工资等,这样便于计算。

其次,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合同价格条款中,应写明经双方商定的调整因素,在签订合同时要写明考核几种物价波动到何种程度才进行调整。一般都在±10%左右。也有的合同规定,在应调金额不超过合同原始价5%时,由承包方自己承担;在5%~20%时承包方负担10%,发包方负担90%;超过20%时,则必须另签附加条款。二是考核的地点和时点:地点一般在工程所在地,或指定的某地市场价格;时点指的是某月某日的市场价格。这里要确定两个时点价格,即签订合同时某个时点的市场价格(基础价格)和每次支付前的一定时间(通常是支付前10天或若干天)的时点价格。这两个时点价格就是计算调价的依据。三是承包商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商的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商的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三,确定每个品种的系数和固定系数。品种的系数要根据该品种价格对总造价的影响程度而定。各品种系数之和加上固定系数应等于1。

7.4.2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商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相关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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