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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的程序

时间:2022-10-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使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迟的工期不予顺延。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人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3.2.2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程序

(1)工程设计变更程序。

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因为发包人是工程的出资人、所有人和管理者,对将来工程的运作承担主要的责任,只有赋予发包人这样的权利才能减少更大的损失。但是,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且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有关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变更。

②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为了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原材料、设备的变更,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使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迟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2)其他变更的程序。从合同角度来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如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变化)、双方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更等。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当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14天后,可以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定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的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定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款项,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某工程部位的施工与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发生干扰,工程师发布指示改变了施工时间和顺序,导致施工成本的增加或效率降低,承包人无权要求补偿。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权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的约定,在颁布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令或要求承包人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前变更。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人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每项变更可包括: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人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修改。

2.工程变更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提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1)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根据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人对进度计划作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2)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3)工程师收到此类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人不应延误任何工作。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人应确定收到该指示。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程序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提出的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应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款项,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①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②确认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③确认工程变更的单价和总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和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6)项目监理机构根据项目变更单监督承包人实施。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该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达成的协议为依据。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人不得实施工程变更。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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