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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变更的程序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的法院以谈话形式逐一会见各方,各方持授权书和债权转让确认函对转让过程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一般情况下,诉讼主体的变更需要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才能启动变更的程序,而由谁来提出申请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有观点认为,可以由原权利人即出让方申请,理由是金融“十二条”第二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者认为应该由受让人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因为债权转让之后,出让方的债权人地位已消失,在法律关系上已经脱离了债权债务关系,已无权利申请变更。在实务中,更多情况下也是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以裁定变更当事人。在实务中,受让人接收带有生效裁判书的债权后,以自身作为变更主体的申请人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申请时需递交原贷款合同、催收公告、法院曾经做出的裁判书、承继债权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的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执行法院在审查时方式是不统一的,有的法院以开庭形式审查,将原贷款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人(受让人的受让人)、被执行人等召集一起,开庭审理。有的法院以谈话形式逐一会见各方,各方持授权书和债权转让确认函对转让过程予以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1] 编者注: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 编者注:该文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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