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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强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对于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进行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过程中,应本着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变更工程应根据其完成的数量及相应的单价来办理结算。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工程变更的法律后果是合同造价的变化及由此而引发的索赔。加强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对于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进行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过程中,应本着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所谓合理定价,即应严格按合同条款的造价确定原则来确定变更工程造价; 所谓有效控制,即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带来的造价变化范围,以使工程总造价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特别是要以投资估算为原则。

(一)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二)变更工程的单价确定原则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变更工程应根据其完成的数量及相应的单价来办理结算。其中,变更工程的单价原则有两点: 其一是约定优先原则,其二是公平合理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②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④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三)新单价的确定方法

对于变更工程单价确定原则中新单价的确定工作,在实践中有以下方法:

1. 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

例9-1 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40元/m2。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

5/4×40=50(元/m2)

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 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

仍以上例说明之。

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地反映完成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55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50元/m2)高出5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40元/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某个子目单价偏低)。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下面以示例说明。

例9-2 设某项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工程,其工程量和标底价格如表9-1所示。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或不平衡报价时,其报价结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基于路基工程开工早,适当报高有利于资金周转及提前受益)。现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4cm变更为5cm,则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时会有不同的结算结果。从表9-1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其结算总价为2470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向业主让利(10%),而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并未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2600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预算单价作结算价,使得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作出的让利10%的承诺没有真实执行(承包商的路面报价是50元/m2,预算单价为55元/m2,故让利10%)。

表9-1 变更工程造价分析

如果合同单价是一种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259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标底20%的水平结算,而承包商在投标时并未作此承诺。当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2850万元,结算总价已大大高于预算(标底)总价(270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价和不平衡报价因素使得路面单价偏低的现象被新确定的路面单价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报价偏高的现象仍在继续执行。

3. 加权定价法

以上两种方法均存在不足。合理的定价方法是在考虑路面(5cm)的单价时,在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以此加权确定路面的单价。就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单价应为:

32+50/5=42(元/m2)

上述三种方法中第二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量的定价,而第三种方法适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设计修改(尺寸修改)时的定价。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会比上述示例要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单价变更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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