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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的费用索赔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索赔事件中,工程变更的比例很大,而且变更的形式较多。则它的算法与该工程量增加相同。3.对上表中所列的第三种情况,FIDIC施工合同规定,应根据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后确定价格。1.在许多国际合同中规定,当整个工程的工程变更使最终有效合同额增加或减少超过合同总价格的一定数量时,允许对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格中的管理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节 工程变更的费用索赔

在索赔事件中,工程变更的比例很大,而且变更的形式较多。工程变更的费用索赔常常不仅仅涉及变更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到由于变更产生的影响,例如所涉及的工期的顺延,由于变更所引起的停工、窝工、返工、低效率损失等。

一、工程量变更

工程量变更是最为常见的工程变更,它包括工程量增加、减少和工程分项的删除。它可能是由设计变更或工程师和业主有新的要求而引起的,也可能是由于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作量表不准确造成的。

1.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工作量作为承包商的风险,一般只有在业主修改设计的情况下才给予承包商以调整价格。

2.对于单价合同,业主提供的工程量表上的数字仅为参考数字。而实际工程款的结算是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单价计算的,所以对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直接作为月进度款列入结算账单中。

3.按照FIDIC合同规定,业主可以删除部分工程,但这种删除仅限于业主不再需要这些部分工程的情况。业主不能将在本合同中删除的部分工程再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商,否则承包商有权对该被删除工程中所包含的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提出索赔。

二、附加工程

附加工程是指增加合同工程量表中没有的工程分项。这种增加可能是由于设计遗漏,修改设计或工程量表中项目的遗漏,业主要求的变化等原因造成的。

附加工程索赔的关键问题是工作量的确定和相关单价或费率的确定。

(一)合同内附加工程

通常合同都赋予业主(工程师)以指令承包商实施附加工程的权利,但这种附加工程通常被认为是合同内的附加工程。有些合同对工程范围有如下定义:“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和供应,同时也包括工程量表中未列出的,但对本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和高效率运行所必需的供应和工程”。

对合同内的附加工程,承包商无权拒绝,而且它的价格计算以合同报价作为依据。工程量可以按附加工程的图纸或实际量方计算,单价通常由表10-5确定。

表10-5 附加工程的费用索赔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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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上表中“相同”的分项工程是指附加工程的工作内容、性质、工作条件、难度与合同中某个分项工程相同。则它的算法与该工程量增加相同。

2.对上表中第二种情况,调整时必须考虑某些对变更的费用有直接影响的因素,而且这些变更不是在承包商风险范围内的,如工程的难度增加、工作效率降低等。

3.对上表中所列的第三种情况,FIDIC施工合同规定,应根据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后确定价格。由于本合同报价中无法提供参照指标,则可以采用如下方法:

(1)参考其他参加竞争的投标人提出的报价。

(2)套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相同或相似工程单价。这要取得市场价格资料。

(3)按实际消耗进行价格分析。在实际直接费(合理分析的,而不是实际消耗)基础上加上合同报价中确定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

在我国有比较完备的预算定额,附加工程的单价可以按定额确定,其工作量由附加工程的施工图确定。

(二)合同外附加工程

合同外附加工程通常指新增工程分项与本合同工程系统没有必然的联系。通常承包商对于附加工程是欢迎的,因为增加新的工程分项可以降低现场许多固定费用的分摊。但常常由于如下原因,使承包商随着附加工程的增加,亏损加大:

1.合同单价是按工程开始前条件确定的,工程中由于物价的上涨,这个价格已经与实际背离,特别当合同规定不许调价时。

2.承包商采用低价策略中标,合同单价过低。

3.承包商报价中有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变更工程仍按合同单价计算,业主通过附加工程增加工程范围,同时减少支付。

对合同外的附加工程承包商有权:

1)拒绝执行。

2)要求重新签订协议,重新确定价格。这种重新确定价格常常又是承包商新的机会,因为:

(1)它是以现时的市场价格状况为计价依据,承包商有权要求按照当时公平的价格支付。

(2)它是在无竞争状态下进行的报价,即对新增的工程业主不可能再招标,所以承包商可以报高价。

对于合同外附加工程,通常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

①在变更前双方商讨,采用总价形式包干。这简单易行,不容易引起争执,而且变更的后果是确定的。

②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这样效率较低,承包商成本控制的积极性低,业主必须对实施方案和承包商的成本开支过程进行控制。

③以合同工程量表报价和费率为基础调整计算。由于原合同价格是在竞争状态下产生的,这样估价对业主有利。但当有些附加工程可以预见时,承包商投标时可能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方法,则合同中的单价和费率可能较高,会对业主造成损害。

三、工程质量的变化

由于业主修改设计,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或工程师对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不满意”,指令要求承包商提高建筑材料、工艺、工程质量标准,都可能导致费用索赔。质量变化的费用索赔,在单价合同情况下,主要采用量差和价差分析的方法调整单价,典型的案例可见第13章案例13-3。

四、工程变更超过限额的处理

1.在许多国际合同中规定,当整个工程的工程变更使最终有效合同额增加或减少超过合同总价格的一定数量时(例如FIDIC土本工程施工合同第四版规定为正负15%),允许对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格中的管理费用进行适当调整。这里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这里的正负15%是指整个工程的变更之和,而不是指某一分项工程工程量的变更。

《案例10-15》 某工程合同总价格1000万元,由于工程变更使最终合同价达到1500万元,则变更增加了500万元,超过了15%。这里增加的500万元是按照原合同单价计算的。

(2)调整仅针对超过15%的部分,即:

1500万-1000万×(1+15%)=350万元

(3)仅调整管理费中的固定费用。一般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固定费用分摊会减少,反之由于工作量的减少,固定费用的分摊会增加。所以当有效合同额增加时,应扣除部分管理费。例如在本工程中,按照合同报价中管理费的比率,350万元增加的工程款中含固定费用约62万元,经合同双方磋商,扣减一定的数额。

(4)这个调整仅针对价格而言的,并没有包括由于变更引起的其他影响,如工期拖延、劳动效率降低等情况。这些索赔另外计算。

2.有些国际工程合同规定,当某分项工程量变更超过一定范围时,允许对该分项工程的单价进行调整。新FIDIC施工合同规定,对非“固定费率项目”(即该分项不是采用固定价格形式),在如下情况下,应对相关的费率或价格进行调整:

工作量的变化量超过工程量表中所列数量的10%;

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

这种调整主要针对合同单价中的固定费用(主要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的部分费用项目)。因为固定费用总额并不随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化。所以一般工程量增加,该分项的固定费用的分摊减少,则单价降低;反之,工程量减少,则该分项的单价上升。

新单价也仅适用于超过部分的工程量。

《案例10-16》 某分项工程量为400m3混凝土,合同单价为200元/m3,报价中的管理费为30元/m3。合同规定,单项工作量超过25%即可调整单价。现实际工作量为600m3,则

调整后单价中管理费=30元/m3×400m3/600m3=20元/m3

则调整后单价应为:

200+(20-30)=190元/m3

在工程量增加25%范围以内用原价,即

200×400×(1+25%)=100000元

超过部分采用新价格:

190×(600-400×1.25)=19000元

则该分项工程实际总价格为:

100000+19000=11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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