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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的范畴

时间:2022-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我国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中,工程变更并不是以业主和承包商的协商一致为前提。其中,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事故引起的工程变更属于承包商的责任范围,承包商应承担由此而增加的全部费用。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通常指合同文件中“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

工程变更是造价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工程变更与一般的合同变更相比有自己的法律特征。主要如下:

(1)工程变更具有强制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工程变更(合同变更)应建立在合同双方(业主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没有业主或承包商的事先同意是不能进行工程变更的。但在我国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中,工程变更并不是以业主和承包商的协商一致为前提。只要工程变更在客观上需要发生,监理工程师就可以(在业主批准后)提出,而承包商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后必须执行。只有变更工程的造价问题承包商才可以在执行变更工程的过程中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并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下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造价确定原则协商解决。

(2)工程变更令是工程变更有效成立的前提。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达成的变更协议是执行合同变更的依据,没有变更协议的合同变更是一种无效变更或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变更中有所不同,其特点是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程变更令是工程变更有效成立的依据,而没有监理工程师变更令的变更是一种无效变更或擅自变更的行为,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有权不予签证。

(二)工程变更的基本类型

1. 需要工程变更的情形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条款(如无特别说明,本章所提到的条款均指此合同条款)的第15条的第一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 工程变更的基本类型

工程变更按其引发的原因不同又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因设计不合理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2)业主想扩大工程规模、提高设计标准或加快施工进度而出现的工程变更;

(3)为满足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不进行的工程变更;

(4)为优化设计方案而出现的工程变更;

(5)因雇主风险或监理工程师责任等原因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6)因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事故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其中,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事故引起的工程变更属于承包商的责任范围,承包商应承担由此而增加的全部费用。

(三)工程变更的产生原因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来自业主对项目要求的修改、设计单位由于业主要求的变化或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设计变更等。由于这些方面变更,经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业主与承包商在执行合同中的争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主观原因,如勘察设计工作深度不足,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程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 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致使工程变更不可避免。

(四)注意事项

(1)工程变更的范畴不能随意扩大或改变。工程变更主要涉及的是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文件的变更。因此,超出这一范围,就不应该视为工程变更,而只能作为其他形式的合同变更去处理,即不能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去处理。

(2)工程变更到底有哪些类型应以合同文件中的规定为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

(3)工程变更通常伴随工程数量的改变,但工程数量的改变并不意味着一定有工程变更的发生。例如,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不一致的现象,如果设计图纸不发生修改,则这种现象完全是由于估算误差造成的,这时的工程量增减并不属于工程变更的范畴。

(4)承包商在执行工程变更前,必须以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变更令为依据,即使紧急情况下执行监理工程师口头指令的工程变更,也应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尽快予以书面确认,否则这样的变更行为是无效行为,即使对业主有利,也不一定能得到补偿。工程变更的提出可能是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但不管属于何种情况,最后须归口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

(5)尽管工程变更类型很多,但变更工程一般应是原合同中已有的同类型工程。例如,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是可以考虑的,反之,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因为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资源使用效率降低,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五)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条合同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六)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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