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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平台社会责任的缺失

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几年来,中国的金融犯罪案件频发,其中大多数与互联网金融平台有关。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起者不是为了向社会提供金融服务,而纯粹是为了骗取投资者的资金。目前,因用户信息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诉讼居高不下,这不仅损害了用户的基本权益,使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形象受损,而且对社会经济运行的秩序与安全产生了负面冲击。

2013年后,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对激活金融要素、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完善金融市场,以及推动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呈现出“鱼龙混杂”和“野蛮生长”的态势,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违规经营、欺骗公众和侵犯投资者权益等不讲社会责任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严重损害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声誉,而且还引发了不少金融风险,甚至危及社会经济的稳健运行。

近几年来,中国的金融犯罪案件频发,其中大多数与互联网金融平台有关。仅以P2P网络借贷的非法集资为例,2015年的非法集资犯罪较2014年上升48.8%,出现问题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增加到896家(图10-2)。(资料来源:网贷之家)截至2016年3月底,P2P网络借贷平台累计达到3984家,其中出现停业、清盘、提现困难、失联关门和卷款而逃的问题平台则高达1523家,约占总数的39%。

这些问题平台无视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违法乱纪和不讲道德底线,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资金运作不规范。按照有关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资金借贷双方的信息中介平台,只能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不能做资金收付和集中投资业务,这要求平台与资金完全隔绝,应该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机构。但在现实中,不少P2P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真正把借贷资金交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而且其资金运作很不规范。一是建立资金池,将平台用户的借贷资金放在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中,平台对这些资金拥有绝对管理权,而且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资金进行其他投资;二是自融,通过虚构借款人和借款标的来骗取投资资金,并把募集来的资金用于关联企业经营,或投资于其他高风险行业;三是借短贷长,对借款标的进行期限拆分,将长期借款拆分为若干短期借款,形成新债替旧债的资金循环。建立资金池、自融和借短贷长这些不规范资金运作模式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和监督管理,容易造成平台挪用和侵占投资者资金的现象。一旦平台所做的投资失败,或关联企业不能及时归还本息,就会造成资金链断裂,导致逾期或坏账,给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

图10-2 2011-2015年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数量

(2)恶意欺诈。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起者不是为了向社会提供金融服务,而纯粹是为了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他们设立虚假的“钓鱼网站”,伪造网站的注册地址、联系方式、高管人员以及项目信息,以高利息和高额现金返还,或是以高档物品和旅游奖励来引诱投资者,并对发展他人加入平台投资的参与者发放推荐奖,进而达到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平台和骗取投资资金的目的。这类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没有实际投资和盈利能力,其运作方式类似庞氏骗局,即借新还旧,利用后来投资者的钱支付前期投资者的利息和本金,以制造赚钱的假象,骗取更多的投资资金。一旦所骗取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平台的资金链断裂,亦或恶意欺诈的行为被识破,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起者就卷款而逃,玩起人间蒸发。

(3)误导性宣传。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吸引投融资双方前来进行交易,以收取较多的信息服务费,或达到获取其他收入的目的,往往采用线上线下的多种手段,大肆进行误导性宣传。例如,为了吸引投融资双方进入平台,他们拉银行、保险和担保机构为平台信用做无实际意义的“背书”,或是将风险保证金的保障与用户资金的安全联系在一起,或是宣称已与著名的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建立了资金托管关系,或是通过举办“高档次”的会议与论坛为平台造势,或是谎称平台拥有一流的风控手段和理财高手。此类误导性宣传没有根据地夸大正面信息,有意识地回避或掩盖风险的存在,以骗取投融资双方对平台的信任。被误导的投融资双方,特别是投资方常常因做出错误决策而遭到重大经济损失。

(4)用户信息泄露。为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互联网金融平台通常会要求用户上传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等。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获得用户的个人信息后却不重视对用户信息的保护,又不愿意为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做必要的投入,网站就很容易被计算机病毒入侵,或遭到黑客攻击,导致用户个人信息大量泄露并被非法利用。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为收取所谓的信息费,将自己掌握的用户姓名、手机号、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打包出售给其他个人或公司。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内部保密与安全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平台客服人员能够比较方便地私自下载用户敏感信息,并在社会上进行公开贩卖。目前,因用户信息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诉讼居高不下,这不仅损害了用户的基本权益,使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形象受损,而且对社会经济运行的秩序与安全产生了负面冲击。

(5)内外勾结。在现实中,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其他机构相互利用,共同谋划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以获取不正当的收益。例如,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明知借款人身份虚假和借款信息不实,仍然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的;或在网站上提供虚假的征信信息,为虚假的借款人和借款标的进行粉饰;或招募兼职的保险从业人员诱骗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融资,然后将所得款项投入平台。内外勾结的非法集资行为比较复杂,而且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其产生的危害往往十分巨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特别是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迟、发展快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平台不讲社会责任的原因纷繁复杂,但主要可归结为:①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诚信文化建设滞后,互联网金融平台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和自觉性,同时不讲社会责任的行为也不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和道德审判。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信息安全技术不到位,以及平台治理和盈利能力低下等,使互联网金融平台难以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③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监管标准和措施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成立不久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尚未制定实质性的行业自律制度,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行还得不到必要的指引和强制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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