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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的焦躁或缺失

时间:2022-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公共生活报道:社会责任的焦躁或缺失(一)社会责任的焦躁1.什么是公共生活所谓公共生活,指的是事涉公共利益,并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非私人事务的生活。有时虽媒体利益和社会责任兼而有之,但最终前者压倒后者,对负面等新闻报道的选取、处理因过多考虑眼球效益及其背后的发行量、广告而不无夸大。此可谓在大出血的伤口施加大剂量止血药品。

二、公共生活报道:社会责任的焦躁或缺失

(一)社会责任的焦躁

1.什么是公共生活

所谓公共生活,指的是事涉公共利益,并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非私人事务的生活。社会主义国家往往只有一个执政党,一般采取立行合一的政体体制,故执政党的决策、施政的活动与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的活动,就和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的联系更加密切,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制约甚至控制着私人生活的性质、规模、结构、方向和水平。显然,执政党的决策、施政活动,国家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活动等,构成国家公共生活的核心。

2.什么是公共生活报道

公共生活报道指的是新闻媒体以公共生活为主所进行的新闻报道。公共生活报道的核心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具体表征是党和国家的社会管理活动,人民群众对公共生活的参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参与主体主要是指普通公民和利益集团[15],故公共生活报道又构成社会主义民主生活的重要路径之一。从外延看,公共生活报道包括公共时政生活报道、公共经济生活报道与公共文化生活报道。一般来说,成就报道、节庆报道、调查性报道、正面报道往往与公共生活报道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互动。

3.社会责任的焦躁或流失:近年我国公共生活报道的主要问题

近年我国公共生活报道的主要问题是社会责任的焦躁或流失。在媒体的新闻报道中,有关媒体在报道公共事务时,有时过多甚至只考虑媒体自身的利益,或畏首畏尾,重大话题失语,导致人民利益受损,舆论宣传工作一时陷入被动;或缺乏大局意识,造成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出现一定的被动。有时也重视报道客体存在的社会意义,但流于表面,抓不住问题要害,偏爱以情绪化替代科学探究和冷静思考,报道趋向煽情而缺乏理性。有时虽媒体利益和社会责任兼而有之,但最终前者压倒后者,对负面等新闻报道的选取、处理因过多考虑眼球效益及其背后的发行量、广告而不无夸大。这类新闻报道对于社会矛盾,往往不是回避或避重就轻,就是过度放大或缩小,无实事求是之意,反倒有哗众取宠之嫌。

1)畏首畏尾,重大话题失语,使人民利益受损,舆论宣传工作陷入被动

重大公共话题上编辑工作的犹疑、胆怯和失语,影响到新闻信息建构和流动的全局。重大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对国家的全局影响重大,是公共生活报道,尤其是重大公共生活报道的重要报道客体之一。近年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尤其是重大矛盾多发,重大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报道已经上升为考验我国主流媒体编辑工作水平的重要领域,一向是重大新闻的发源地。在重大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报道上,我国主流媒体在缴纳并还在缴纳相当多的学费中艰难前行。2003年,是我国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报道的转折点。是年春天,冠状一类“非典”病毒由广州、北京蔓延,快速演变为一场波及全国的肺部感染流行病,成为共和国50多年历史上一桩罕见的公共卫生事件。在“非典”爆发初期,我国的主流媒体对此由于种种原因先是缄口不言,继而极力淡化流行病的社会危害程度。然而,如此新闻信息的媒介世界终和新闻事实的客观世界反差甚巨,并构成如上两个世界的冲突。于是,“非典”流行的事实真相,即新闻事实的客观世界只能转而依赖人际传播、互联网等其他途径并因而迅速扩散,最终演变为一场波及全国范围并产生全球影响的公共卫生恐慌事件。公共卫生恐慌事件爆发时,口罩居然一时供不应求,大家畏惧在公共场所出入,纷纷拒绝接近或远离“非典”流行的中心——广州和北京,一些国家对中国充满猜疑和不信任。其最直接的后果,是我国主流媒体的公信力由此开始滑向破产。好在党和政府随后断然采取措施,通过大众传媒坦诚、及时公布流行病真相及其演变。此可谓在大出血的伤口施加大剂量止血药品。虽然受众对主流媒体的信任开始回升并趋向稳定,整个社会也因而快速回稳,但施救过迟使付出的代价过于高昂。历史经验再次证明,谣言止于公开。2003年“非典”事件终于推动我国新闻界达成如下共识:一旦出现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大众传媒不仅报道,而且要及时和尽可能充分地报道。那么,这样的共识所取得的社会效果如何呢?对此共识的真正检验,是2008年发生在拉萨街头的“3·14”打砸抢事件。面对拉萨“3·14”打砸抢这一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我国的主流媒体出现了可喜的转变,新闻报道迅速、及时,但也留有明显的遗憾,那就是在好的开头之后尚缺乏强大而有力的后续报道,全程中的后延、收口存在瑕疵。这种后续报道的不足虽因拉萨“3·14”打砸抢事件的较快平息而影响有限,却在2010年发生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打砸抢烧杀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中发酵并得到充分暴露。总体来看,在应对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中,我国主流媒体未能将良好的开头延续下去,对事件中后期的局面逆转尚缺乏得心应手的重大韬略与强有力的手段。从乌鲁木齐“7·5”事件媒体报道所造成的社会副作用看,在信息传播,主要是中后期后续报道上缺乏针对性,缺少应对章法,已成为主流媒体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一种不容小觑的媒体不适应,客观上对党和政府的整体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掣肘与干扰。

对于重大政治事件,主流媒体的失语造成国家媒体层面的工作失误。目前,我国的信息交流活跃而发达,互联网的出现与兴盛使官方对信息严加控制的传统局面一去不复返。美国前五角大楼女发言人特里·克拉克说:“沉默就等于承认自己犯了错误。”为此,只有积极参与其间而不是回避方为主流新闻媒体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唯一上策。对重大的时政信息,党和政府控制的媒体若予以回避,不加报道,或等事件告一段落后再报道,都只会为其他媒体的信息传播提供生存、活跃的广阔空间,令人民利益受损,眼睁睁地看着我国媒体信息传播陷于被动局面,极大地降低我国媒体的公信力,削弱媒体背后的终极控制力量,进而影响执政党的正面形象。

2)缺乏大局意识,造成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被动

我国的大众传媒是党的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传媒出现问题所造成的伤害既在媒体自身,又不限于媒体而可以扩展至全局。首先,问题的出现,有时更多的是源自认识的视野限制。20世纪末,亚洲爆发了金融风暴,中共中央、国务院重申人民币不贬值,但个别媒体仍发表与中央精神背道而驰的稿件。[16]如此进行信息传播既不合乎实际,又在一定程度上给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带来干扰,其根源在于媒体未能处理好局部信息与全局工作之间的关系。其次,问题的出现,有时又更多地源自非全局的利益。2004年10月,发生在广东省深圳市的妞妞事件,起因是深圳市五部委下发的一份公文。这份公文通过学校要求全市的中学组织学生自费购票观看电影《时差7小时》。而影片中的女主角“妞妞”后被人们指为深圳市某高级领导干部的女儿。事实真相确也如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当“妞妞”开始被网民关注时,当地主流媒体所采取的对策却是消极的:回避,不介入。不少媒体及其主管误以为面对舆论,只要媒体不吭声、不作为或许就能侥幸躲过“一劫”。这样的认识是不当的。其实,权威媒体越是无声,反越让人猜疑。网民的好奇、怀疑和愤怒,正是被媒体的消极态度唤醒、激发、聚集而成的。主流媒体的失策或放任自流,将一个或许本可以小范围解决的问题放大,最终演变为一场公共生活事件而闹得沸沸扬扬。行动源自认识。在新闻报道中,我们的媒体及其管理者有时由于视野有限或私利作祟而应对不当,最终反将星星之火激化为燎原漫天的公共事件。在社会转型期,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对于问题,畏惧是正常的,而逃避是不应该的,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东窗事发”而想不付一点“学费”是不现实的。真正可怕的是问题出来,矛盾暴露之后的回避。《华盛顿邮报》总编辑布雷德利说:“读者和报纸间信赖感的建立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而且这种信赖感极为脆弱,报社必须尽最大努力去构筑和维持。对报纸来说,再没有比信赖感更为重要的东西了。”回避是无能的表现。对于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有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勇于直面与担当;媒体应实事求是,及时公开。担当和公开表现的是对诚信追求,对公正的建设,有助于将损失减至最小。

3)抓不住问题要害,煽情膨胀,理性匮乏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新闻报道存在脱离新闻事实本身所蕴涵的新闻价值含金量进行议题设置、报道组织的倾向。这种脱离有时是化重为轻,但更多的是化轻为重,即新闻报道过度放大新闻价值含金量本不高的新闻事实。《楚天都市报》2006年3月对武汉出租车女司机王丽被害一事的报道可谓典型,值得思考。

武汉出租车女司机王丽被害一事并不复杂。2006年3月3日下午5时许,有犯罪前科的贺汉跃拦下女司机王丽驾驶的出租车,并假装建筑老板包车远行。贺汉跃在行驶途中不仅劫走女司机王丽的手机、现金、驾照等,而且随后在半夜时分用绳子将王丽残忍勒死。女司机王丽的家人寻人未果后在当天即3日晚8时许报警,翌日又向媒体打出求救电话。5日,警方向全省发出协查通报,武汉市客管处同日要求全市2万多名出租车司机加入寻找王丽的行列。6日上午,凶手贺汉跃将劫来的出租车开到一家油漆店,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拟将该出租车的车身刷成他色,在翌日下午取车时被布控在油漆店周围的警方擒获。凶手贺汉跃没有什么特殊的社会背景,案件也没有特别复杂的社会关系。

对出租车女司机王丽被害一事,《楚天都市报》高度关注,进行了一场高强度的新闻报道。这种高强度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时间长。报社自获取新闻线索后即开始多日连续报道,连篇累牍。二是空间大,版面多。仅报社3月9日投入的版面就多达7块。三是版位重要。该事件的报道上了3月9日的头版,且位据头版第二条。四是人力、物力投入颇大。五是对本地媒体产生很大的作用,影响所及,本地其他同类报纸如《楚天金报》、《武汉晚报》为免处于竞争不利地位而纷纷厕身其间。其中带有浓郁抒情成分的《一个人的命运,牵动一座城市的目光》一稿局部内容如下(对原文略有改动)。

“感觉这几天,连空气里都是关心和牵挂的味道。”昨日,的哥丁刚对记者说。

连续几天,丁刚车上的收音机就没有关过。有关王丽的点点滴滴报道,他生怕漏听一个字。每一位乘客上车,聊不过三句,必定是互相打探王丽的消息。数以万计的的哥的姐们,牵挂着那位名如其貌的俏丽同行,千千万万的市民们,牵挂着那位初为人母的年轻的姐。

从来没有这样一个初春,为着一个人的命运,整座城市弥漫着焦急、期待而又令人窒息的气氛。

——武汉市1.2万余台的士的“娘家”——出租汽车管理处(当地人称之为“客管处”),向全市近3万的哥的姐捎话:拜托你们多留心,帮助寻找这个妹子的下落;在“客管处”老职工的印象中,号召全市的士司机向某一位同行学习,很常见,但“号令”全市的哥的姐寻人,在这个成立了20多年的单位的记录中还是第一回。

——大公汽的司机们也没闲着。几乎是在一夜之间,武汉三镇数以千计的公共汽车上,都挂出了寻人启事,上面,都是那位牵动人心的普通的姐的脸。

那么,《楚天都市报》对于出租车女司机遇害一事这样大张旗鼓地报道是否恰当呢?按照新闻事实所包蕴的新闻价值和宣传价值判断,《楚天都市报》将此事处理得如此浓彩重墨是失当的。

一是小题大做。首先,按照新闻价值的三大基本因素、四个选择因素和宣传价值的五大因素看,出租车女司机遇害一事虽有一定新闻价值,但其报道价值含金量终究相当有限,并未达到让媒体如此兴师动众、强力突出的重要程度。其次,在《楚天都市报》报道如此频密,篇幅如此众多,文图如此多样中,我们实在看不出这一新闻事件有多么重大或深远的社会意义。毫无疑义,出租车女司机被害一事虽然不幸,但并不存在《武汉晚报》的《陶宏开破解上网成瘾难题》、《3000个小考生“妖魔化”妈妈》等社会新闻报道中所蕴涵的关于广大青少年上网成瘾、父母教育孩子唯成绩论等直切“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行教育体制弊端”等那么重要的社会意义。《陶宏开破解上网成瘾难题》见报后还引发18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显而易见,关于出租车女司机王丽遇害这件事,媒体的采编投入与产出是不成比例的。媒体对这一新闻事实当然应该报道,但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动用这么大的力量,使用这么多宝贵的版面。《楚天都市报》的举措并不明智。正是由于小题大做,媒体的这一次报道就不能不构成一次不容忽视的浪费,并对受众、同城的其他媒体形成了误导。

二是有新闻娱乐化嫌疑。个人的生命被剥夺,是个人的不幸,死者的家人也异常痛苦。如果这样的死亡不能构成社会意义的样板,那么私人生活中的死亡就不应该,也没有必要聚拢、组织大家和社会围观。在死者家人遭逢大难、痛不欲生之际,媒体更应该给当事者留下抚平精神伤口的空隙。相反,大众传媒如果如此长时间、高密度地介入死者一家的悲伤生活内,对对方正常处理丧事则不能不生发严重干扰。既然这样,那么媒体为什么一定要如此兴师动众、大张旗鼓报道呢?鉴于时下我国媒体市场竞争的激烈,有关媒体的如上做法则不能不让人质疑媒体是否包含私利的盘算:有无赚取受众眼球之嫌?是否存在和新闻职业道德精神背道而驰的不良倾向?毫无疑义,《楚天都市报》为此要想排除我们对其私心杂念当头办报的质疑是极不容易的。《楚天都市报》对于出租车女司机遇害一事的报道警戒我们:并不是什么新闻,都可以供天下人消闲解闷的。

4.公共生活报道的主要审稿对策

1)审时度势,维护社会公正,讲求从制度、观念的维度把握稿件

新闻报道审稿主体在审稿活动中以把握要点,妥善处理方方面面聚集的矛盾、问题为上。其中,审稿者既要审时度势,把握好度,又要努力维护社会公正,善于从制度、观念的角度打量报道客体,剖析稿件所折射或反映的有关问题。

审稿主体在审时度势地观照稿件信息内容的同时,还应维护公共利益。近年来,我国媒体关于著名体育运动员学习深造的报道,是存在不容忽视的病态趋向的。

案例一 亚洲飞人五年硕博连读 刘翔惊叹:我也是研究生了[17]

“亚洲飞人”华东师大报到 硕博连读将做五年学生

“翔翔终于上研究生啦!”昨天,刘翔官方网站上,翔迷们激动地奔走相告。记得去年10月,华东师大授予刘翔免试直升研究生资格一事还曾在国内引发很大争议,而前天,“亚洲飞人”终于顺利入学了。“这真够神奇的,我现在也是研究生了,好像比我奥运会上夺冠还不可思议。”翻看着研究生手册,就连“神奇小子”自己都觉得“神奇”。

会对得起学生证

前天下午,刘翔一脚跨进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成了攻读该校体育管理学的一名真正研究生。由于前段时间一直征战在国际赛场,无意间也错过了与同班同学一同注册的机会。在迟到27天之后,刘翔终于拿到了那本令他激动不已的研究生学生证。

“不管是在学知识还是做人的道理上,都希望老师能多教点,我多学点。虽然我现在并不知道会学成什么样,但相信只要有信心,什么事情都可以做到。”事业外的刘翔,对学业也是踌躇满志。他告诉记者,自己小时候曾想过当治病救人的医生,后来就只想当个好运动员了。“我的研究方向是体育管理,但现在最想学外语,因为我经常出国训练和比赛。”为了消除许多人对他混文凭的疑虑,刘翔一脸郑重地再三承诺,“虽然我还是以训练第一,学习第二,但我自己会努力平衡二者关系,我会对得起这张学生证。”

培养方向是“全才”

据华东师范大学透露,刘翔此番入学是硕博连读,前三年攻读硕士,后两年攻读博士,期间将学习管理学、体育管理学、体育管理心理学、运动心理学、运动训练学和运动生理学等课程,由体育学院院长季浏亲任导师。

而为了确保刘翔的培养质量,学校特别制定了周密的培养方案,刘翔不必每天到大学课堂和图书馆上课、自修,由8名教授组成的导师团今后将亲自赶赴莘庄体育基地,“点对点”为刘翔定期“开小灶”。

案例二 刘翔读研终圆大学梦想 教练沾光也成硕士导师[18]

2005年9月28日下午,奥运110米栏冠军刘翔赴上海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报到,开始学习体育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作为华东师范大学的一名本科毕业生,他获得了硕博连读的资格,体育学院院长季浏亲自担任其导师。而且他的教练孙海平也沾了徒弟的光,从原先的客座教授正式成为华东师大的一名硕士生导师。由于是硕博连读,刘翔可以免写硕士论文,只要最终完成博士论文即可。

体育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深受国民喜爱、拥戴,党和政府根据运动员的不凡贡献与具体实际提供相应的表彰、帮助,给予一定的奖励,顺理成章,均无可厚非。而运动员进入大学学习,有助于提升运动员本身和我国运动员队伍总体的素养,本是件好事。但是,依据运动员的贡献,党和政府奖励什么,不奖励什么,又应该有原则,有底线。其中,推荐运动员到大学深造必须实事求是,尊重教育规律,尊重体育规律,尊重社会公平。多年来,包括刘翔在内的我国不少著名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接受体育学或非体育学(其中以新闻传播学、管理学最为集中)硕士、博士的学历(一般属于学历而不是在职非学历)、学位教育现象,是存在严重瑕疵的:第一,往往不经考试环节,直接入学获取学历;第二,整个学习过程中用来投入的学习时间非常有限,常未真正达标;第三,毕业答辩环节实际上多形同虚设;第四,经过如此学习过程却可以获取正规的相关毕业证、学位证。这种教育现象的根本特点,是这些运动员拥有包括体育生在内的一般学生所没有的特权:无论教学机构,还是教育管理机关,对这些取得优异体育成绩的运动员往往降低、打破教育常规和基本教育规范、标准,一路绿灯放行,使其并未依照国家所规定的基本教育环节和规范、标准而入学、学习、毕业并获取正规教育证书。毫无疑义,杰出运动员像各行各业作出突出业绩的人物一样理应受到党和政府的奖励,但是这一奖励不应演变为有违教育规律、教育公平的高等教育行为。高等教育是人才选拔、优化层面的教育。前述著名运动员所经历的特别眷顾下的高等教育实际毕业水平,往往名不副实,并未真正掌握相关学科、专业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即便按照自由主义的公平观,公平规则或机会平等仍被视为可赋予人们的最大公平。这种起点公平有三大要点:一是竞争的起点一视同仁;二是进入竞争的门槛高度大家一致;三是开展竞争的规则是同一个。[19]显然,为刘翔等著名运动员打破教育常规和基本教育规范、标准而提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机会、过程与结果,极大地降低了我国相关人才选拔和教育的专业标准,很不严肃,没有遵守教育面前人人平等的高等教育基本原则,是教育单位的自我作践,有悖于教育公平,更有悖于社会公正。这样的社会现象是有问题的:一是揠苗助长;二是弄虚作假;三是有损党和政府形象;四是败坏社会风气。对于如此错误现象,我们的媒体不推敲、抵制、批评,反而认可、欣赏,则不能不向运动员与全社会传递错误的信号和理念。上述报道以丑为美,将错误的新闻事实视为肯定性的新闻事实,很是让人生憾。

2)既坚持以主流社会的价值观为主,又讲求意见报道的多元化

当今我国社会,伴随社会转型的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矛盾的日益突出、尖锐。不过,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一般属于人民阵营,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也常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新闻媒体在反映这些利益主体及其矛盾时应立足于人民内部及其矛盾,既实事求是,坚持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又注意反映不同的利益主体各自合理合法的利益呼声,推动社会矛盾的妥善解决。广州日报的《采编准则》曰:“评论要兼容并蓄,要包容不同甚至对立的观点。”这样的规定立足于人民内部矛盾,百家争鸣,合乎新闻传播规律,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社会进步。媒体这样的主张,是不能止于口头的。2008年4月14日,《羊城晚报》A2“时评”版对上海市级机关拒招应届大学毕业生一事,在介绍新闻事由之后刊发多种意见,有赞同,也有反对。媒体的有关版面由此成为一处意见信息交流、交锋的舞台。

公务员该不该拒招应届生?

根据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提出的要求,今后上海市级机关的公务员将“不直接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选拔”。无独有偶,据湖北省委组织部透露,该省招考公务员越来越倾向于对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在未来的3~5年内,应届生将不能直接报考公务员。

有利于大学生理性就业

瞿方业

上海市和湖北省几乎同时强调公务员的基层工作经验绝不是偶然的,体现出政府用人制度的理性化,也从中暴露出当下公务员招考制度的缺陷:当前公务员招录是以基础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统一考试筛选,没有必要的专业性要求,大学生又都是多年应试教育培养出来的考试能手,招来的当然多是新毕业的大学生了。

在这种情况下,要让公务员整体素质得到优化,就要完善当下的公务员招考模式——让公务员招考具有针对性,需要什么样类型的人才就招什么样的人才,从而保证一些有专长的、有能力的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真正实现公务员队伍知识化、专业化。强调基层工作经验,就是对专业性的要求。仅仅背了几天公务员考试资料就给招进来,无法保证其能力适合机关工作。

强调基层经验,还可以让大学生就业更加理性,通过基层的就业经历检验自己人生的定位,找到更适合的人生道路,而不是一心想着挤进官场,失去了适合的人生选择。这一措施的确立,将为当下大学生考公务员进行降温,对淡化社会上的官本位色彩有一定价值。

拒招有违法、歧视之嫌

冬雪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总不至于属于这“三种人”吧?或许,直接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收选拔公务员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但如此“一棍子打死”,有违反《公务员法》之嫌。同时,公务员招考的设置为何能让“擅长考试者”占据优势呢?反思的应该是教育与公务员招考制度,而不是让本来就业就很艰难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雪上加霜。

退一万步讲,没有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公务员队伍就没有官僚主义作风了吗?相当多的从基层上来的贪官,走上领导岗位之后还不是脱离了群众,最终走向腐败堕落的不归路?其实,大学生的可塑性很强,进入公务员队伍后,自身的短处是可以通过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加以解决的。比如,没有基层工作经历与经验,可以通过下派到基层任职来补上,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让他们深入了解群众的疾苦等。“不直接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选拔”,除了有违法之嫌外,还有以“工作经验”为幌子的就业歧视色彩,不利于公务员素质的提高和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羊城晚报》就同一新闻事实将赞同与反对的意见在同一版面上一并刊发,是有益的。首先,有的新闻事实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理不辩不明,拥护和反对意见并陈有助于拓宽思路,深化、细化思想,直面实际生活,更加近距离地接触真理。其次,政府的规定事涉人民内部矛盾,往往在添加有关群体利益的同时,又触碰了其他有关群体的利益,而肯定和否定的意见共现给了各方表达的机会,对于矛盾的化解、问题的体制内解决而言是利大于弊。再次,此举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又是依托新闻事实打造受众注意力的举措,有益于提升媒体的发行量、接触率。

5.负面公共生活报道的主要编辑对策

(1)一般情况下,公开报道并及时报道,提高信息传播的透明度。公开报道并及时报道的必要性:一是有益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二是有益于下情上达,帮助党和政府较为全面而及时地获取信息,避免决策、管理上的失误。

(2)面对灾难等负面信息,新闻媒体应先报道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天灾人祸的情况,后报道党和政府所采取的解救等调配处置的思路、方法、路径。进入21世纪,我国仍有高级新闻媒体因袭过时思想,有不少新闻报道,尤其是灾难性报道延续旧路,偏爱先党和政府的解救处置,后灾难损失本身。据介绍,某省委领导讲:“抗灾救灾报道的所谓‘恰当’,就是你不要报灾情,报死亡人数,你报党委、政府领导抗灾救灾,报干部、群众在抗灾中舍己为人、舍己为公的事迹和精神。”人民日报社的吴兴华2001年在《找准灾害报道切入点》一文中说:“我们不要去随意报道灾情、死亡人数等,我们要把切入点放在灾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群众抗灾救灾,放在干部、群众在抗灾救灾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和表现的崇高精神上。”这样的认识实际上是将党委、政府与群众置于对立的位置,并让前者的利益凌驾于后者之上,完全违背了共产党人的基本宗旨。而如此观念指导下的报道实际上以官员为中心,为新闻主角,反将作为新闻事实实际主体的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痛苦遭遇放在第二位。近年来,由媒体应对不当而酿成的公共事件时有发生。这些公共事件充分证明,前述传统新闻观念既有碍新闻报道的价值规律,又让新闻报道染上浓郁的官僚主义色彩而不是以人为本,更不是以民为本。其潜意识常常与官本位思想有关。

(3)认真倾听,及时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我国新闻媒体2007年对事发河北的“毒饺子”事件报道,有值得认真总结和汲取的经验教训。2007年年底,由于工厂有人恶意投毒,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天洋食品加工厂所生产的输往日本的速冻水饺最终造成一些日本消费者食后出现中毒症状。日本广播电视协会NHK电视台于2008年年初对此事率先进行报道,一时日本舆情汹汹。其间确有可以理解的过度反应,毕竟我们过失在先。对此,我国的广大网民同样反响强烈。国外一般高度重视官方意见与民意的区隔,并将互联网视作我国内地民意的真正表达渠道。然而,我国的传统媒体对此未能及时传达中国人民的共同心声。当事国中方核心信息的缺少反而为境外媒体提供了活跃和作为的空间,并导致国内的有关新闻信息由境外生产后再转而内销,既不利于国内的舆论引导,又有损了党和政府的公共形象。我国传统媒体的一些既往做法是有瑕疵的,早已不能适应跨文化、跨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局面:一是未能传达主流民意,舆论引导工作中不无短视和过于情绪化的因素;二是助长、推动外国,尤其是偏爱戴有色眼镜看中国的一些西方国家对中国的误判、误断;三是无助于改善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舆论工作思路。其实,由互联网所折射的舆情,党委机关报若因为直接代表党和政府而不便于反映,那么,有关舆论引导任务是可以交给那些面向市场的非喉舌类的都市报、晚报或互联网来适度承担的。

(二)调查性报道:社会结构问题的缺失

1.调查性报道的社会作用

在跨世纪的中国内地,调查性报道呈现了一定的过渡色彩。一方面,我们的调查性报道有自己的传统和惯性;另一方面,中国改革开放带来的重大社会变化和社会转型又推动本源自西方社会的调查性报道与中国社会现实之间生发密切的互动。互动源自中国社会的实际及其迫切需求。这样一来,跨世纪的中国调查性报道,有的偏向传统调查报告,有的基本恪守西方调查性报道的基本要点,也有的左右前后摇摆。因此,考察我国调查性报道的社会作用可以一分为二:一看偏向我国传统的调查性报道,二看偏向西方的调查性报道。

偏向我国传统的调查性报道,内容可以包括揭丑,但又不止于揭丑。有关传媒的自我归纳较为清晰地表述了这样的色彩和变化。中央电视台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电视媒体的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对此专家用三个走向进行了概括:走向娱乐、走向财经和走向调查。而‘走向调查’的标志则是以1996年5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的创办为标志的……1993年5月,《东方时空》的问世是中央电视台新闻改革的第一步,那么1994年4月1日推出《焦点访谈》,则是中央电视台进行新闻改革的第二步。而《新闻调查》的创办则是第三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认为:在中国内地,调查性报道从现实到理想的发展轨迹是:主题性调查—事件性调查—内幕调查。“当时分管《新闻调查》的央视新闻评论部副主任袁正明提出了三步走战略,就是在三年的时间之内,由主题性调查过渡到事件性调查,最后过渡到内幕调查。”所谓主题性调查,就是先宏观立论然后用新闻事实等素材表现或印证。其选题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热点问题,比如《国企改革备忘录》、《明天怎么看病》、《公交能否优先》、《铁路面临重大改革》、《买房:梦想还是现实》等。该栏目后来还触及相对敏感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比如北京公开选拔副局级干部。不过,这样的调查性报道近乎传统的工作通讯,可以揭丑,而且揭丑也基本按照既往的批评性报道的思路运作,也可以不揭丑。总体来看,如是调查性报道接近我国新闻报道的传统,不宜以西方社会的调查性报道标准衡量。

偏向西方的调查性报道,往往被视为标准、地道的调查性报道。西方社会的调查性报道和西方社会相适应,其要点有三:一是揭丑;二是意在公共利益;三是媒体独自进行,不接受政府、政党、企业的经济资助。我国内地的调查性报道无论是否标准、地道,均须和中国社会相适应:唯有成为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维护力量,才会真正为中国的主流社会所接纳。域外调查性报道的揭丑、意在公共利益,完全可以洋为中用,而媒体独自进行这一点只要有一定的补充甚至条件,在我国同样可以畅通无阻。在央视编辑看来,《新闻调查》的任务就是要通过记者的调查揭示真相,要挖掘出被一个机构或被一部分人遮掩的事实真相,挖掘内幕。这才是真正的调查性报道。而这样的调查性报道即为偏向西方的调查性报道,或曰标准的、较为地道的调查性报道。毫无疑义,标准的,较为地道的调查性报道所关注的对象应该是掌握政治权力、经济权力与文化权力的社会势力,而不是街边卖羊肉串、走家串户收破烂的小商贩的不当、不法的社会行为。在我国内地,调查性报道又被视作“舆论监督”。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调查性报道具备特殊的政治功用与社会力量。总体来看,作为揭丑报道的调查性报道,着力于制止掌握政治权力、经济权力与文化权力的强势社会势力的公权私用,揭露上述强势社会势力利用手中的权力巧取豪夺、霸占民脂民膏的事实真相,并撕下那些强势势力用以麻痹民众的文化画皮。

总之,由于信息传播的公共利益所在,我国内地调查性报道就不能不成为公共生活报道的生力军。

2.调查性报道稿件的审读

调查性报道稿件的审读需密切联系中国及其新闻界的实际。首先,它因新闻信息重要和难以生产等而成为一种特别优质的新闻稿。其次,合格的调查性报道对社会进步可以产生较为重大,乃至结构性的影响,又是一种珍贵的稿源。再次,它因很容易触碰社会的有关利益方,尤其是强势群体利益方,而往往遭遇重重社会阻碍,故是一种稀缺而又必须慎之又慎的稿源。

调查性报道稿件的审读应注意把握如下要点。

第一,稿件应有助于维护较为重要的公共利益,而不是让记者、通讯员用来泄私愤。这是调查性报道的严肃性所在。

第二,事实准确、扎实,尤其是关键性的新闻事实,必须有充分的根据和十足的把握,编辑听取作者方——记者、通讯员等的介绍,最好检验一下核心证据。这是调查性报道得以生存和自我保护的关键。邪不压正,事实确凿,是报道主体的底气所在。

第三,坚持平衡报道,不论是否接受采访,一般应给予新闻事实利益攸关各方自我陈述的机会。这是保证新闻事实真实、准确的重要途径。

第四,依据政策、依法进行报道。比如,2005年,国家广电总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宣传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该文件规定:“涉及军队、武警、民族、宗教、港澳台与外国政府和组织等敏感领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广播电视舆论监督节目,要送有关部门审定。”“要维护领导干部形象和威望,不要影响工作开展和社会稳定。”我国的新闻事业是执政党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况且保护国家机密属于世界各国惯例,因此对于领导机关的明确的禁令,新闻媒体编辑部应当自觉遵守。

3.制度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调查性报道虽好,但实际操作难度很高。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介绍,该台“有些编导不太愿意做调查性报道,原因除了是报酬和一般的调查节目比没有特别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调查性报道风险大,节目经常不能播出,摄制组的所有成员就拿不到稿酬。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一个好的调查性报道选题,因为难度和风险比较大,有时候题在题库里放了半年、三个月都没人去领”。对于这样的结构性问题,仅仅依靠教育、道德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中央电视台的实际处理是:“建立了做调查性报道的风险机制。凡是制作完成的调查性报道,经过制片人验收而未能播出的,摄制组可以拿到这个节目正常稿酬的80%,这80%的风险是由制片人承担的。打消了摄制组的后顾之忧。”央视的经验说明:对于调查性报道这样高难度的新闻报道,编辑部除了强化编辑的责任意识外,还不能缺少制度建设。只有善于由制度建设入手,才有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三)公共生活报道编辑人员审稿的意识和权利

1.审稿的三大意识

态度的冷静客观,材料的真实可靠,处理的理性科学,为公共生活报道所看重。公共生活报道,尤其是其间的重大新闻报道,往往与国家、当地的政治生活密切相关,事涉变化中的社会结构、规则,容易触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编辑人员面对以公共生活为中心的时政报道、言论,应该保持态度冷静,立场客观;对于所有事实材料,要力求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对于报道客体的分析、结论,要坚持理性精神、科学信念和专业视野。

为了审稿中态度的冷静客观、材料的真实可靠和处理的理性科学,编辑人员应该具备以下三大意识。

一是质疑意识。此即证伪意识。证伪问题与西方现代哲学相关。证伪主义又叫批判理性主义,源自奥地利裔英国哲学家卡尔·波普(KarlPopper)。波普创立了“突进现实论”与“三个世界”学说,代表作有《猜想与反驳》(1963年)等。波普反对归纳主义,认为归纳法不能为人们提供必然性的知识,断言:经验不能证实理论,只能证伪理论。波普用证伪主义与逻辑实证主义的“经验证实原则”相对抗。[20]波普的哲学观对于如何做好新闻编辑工作有启发性。显然,任何新闻事实在没有证实之前,均有可能失实,可能伤害到现实中有关方面的合理、合法利益。所以,质疑意识对于公共生活报道的审稿编辑是不可缺少的。比如,对受访者所介绍的个人或单位的成就,编辑人员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注意其间可能存在的水分。

二是平衡意识。审稿环节的平衡意识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处理单篇稿件时,稿件内对同一事实或问题存在不同看法,尤其是截然相反看法时,编辑人员要留心新闻稿件是否已让相关各方表达了自己的事实介绍或意见。二是处理一定时期内的传媒版面全局时,要注意让来自不同地域、专业等的信息在媒体版面上保持一定的合理比例。不过,这里的平衡意识主要是指前者。《广州日报》的《采编准则》强调“调查性报道要求特别注意公平性,应避免简单化的描述”。这样的自我规范有助于增强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减少乃至避免伤及无辜。

三是责任意识。所谓责任意识,指的是编辑人员在处理稿件时不仅要对记者负责,对媒体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对国家管理层负责,对被报道者负责,对自己负责,更要对国家、人民的长远利益负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宣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指出:“在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一般不对公民个人做点名批评。对领导干部点名批评,要从严控制,确需点名批评的,节目要送被批评领导干部上一级党委审定,并经广播电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对这里的“一般”需准确领会:一是事件所造成的伤害轻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围,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点名批评,有利于失误方改正错误;二是在报道中对领导干部的点评或批评要更为慎重;三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但从严控制点名批评性报道不能成为某些人员、机构的政治特权。

2.编辑部的审稿权利和被批评者的审稿权利

媒体的新闻批评稿件在刊发前是否要和被批评者见面,有特定的含义。所谓和被批评者见面,主要是指批评性稿件在刊发前让批评客体阅读,而走得最远者还添加规定,要求批评性报道公开发表必须征得被批评者的同意。比如,我国的不少新闻单位长期采取“三见面”的方法,即将批评稿的小样送给写稿者(或见证人)、有关部门的组织和被批评者。新闻批评稿件在刊发前要和被批评者见面,实际上意味着被批评者对本属于媒体编辑部的审稿权力有所分享。2005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委宣传部出台文件颇为极端和严厉,要求本地新闻舆论监督的稿件不仅一律要和被批评者见面,让被批评者接触,而且只有经过被批评者签字的批评性报道在未由值班主任、社领导特批时方有资格刊发、播放。对这一决定,《南方周末》2005年8月4日曾进行了如下报道(略有改动)。

为杜绝虚假新闻,批评稿件未经被批评对象看过,不得见报

本报记者 戴敦峰

1.“我们岂不是就不能发稿了?”

翻看7月27日出版的《南京日报》时,一条新闻引起了记者张荣(化名)的注意:《舆论监督稿件要与当事人见面 我市试行稿件审核》。

张荣是南京市一家市属报社的记者。因为平常工作也会涉及舆论监督报道,所以他对这条新闻格外关心。

报道说,南京市委宣传部近日下发《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稿件审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核办法》)的通知,对舆论监督稿件的审核原则、审核的主要内容、审核的程序和惩罚措施等作了相应规定。

《审核办法》规定,对没有请被舆论监督方阅看的稿件,值班主任和编辑擅自签发,一律作为社、台内部重大差错处理,扣罚当事记者、编辑、主任的当月奖金;对审核不严,造成虚假不实报道稿件播发的记者、编辑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最吸引眼球的是报道中的一个小标题:“没有被监督方签字的阅稿单,稿件不能见报”。

“舆论监督报道多半是批评性报道,如果被监督方死活不肯在阅稿单上签字,我们岂不是就不能发稿了?”张荣喃喃自问。

2.“阅稿单”制度来自经验总结

南京市委宣传部这份《审核办法》来自《金陵晚报》的经验总结。

《金陵晚报》隶属于南京日报报业集团,而《南京日报》则是南京市委机关报。从2001年起,《金陵晚报》就开始实行“阅稿单”制度,至今已有5个年头了。

《金陵晚报》副主编江飞回忆说,当时报社正处在大发展时期,很多年轻记者还是刚刚从事新闻工作,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报社为此特意制作了一张“阅稿单”,所有舆论监督报道在发稿前都必须先交给被报道对象看,对方看了之后,有什么意见都可以在阅稿单上写出来。阅稿单必须和稿件一起交给编辑,编辑和值班主任根据阅稿单上的反馈意见,决定让记者去补充采访或发稿。由于记者二次采访增加了工作量,报社对于有阅稿单反馈的稿件在考评时一般会多算50%的工作量。“但如果记者、编辑未经被监督对象阅稿就把舆论监督报道发上报纸,要按照内部差错处理。”

“舆论监督报道不能听信一面之词。”江飞说,舆论监督报道要指出被监督对象的不足,也要给被监督对象充分的话语权,让他们能够有机会发表自己的看法,“被监督对象提出的不同意见,往往能够帮助记者更加深入地了解新闻事实的真相,避免报道失实和虚假新闻。”

在江飞看来,舆论监督报道的最终目的还是解决问题,让被监督对象更早看到报道,也可以促使他们更早地介入问题的解决。

江飞认为,“阅稿单”的出现不仅没有使舆论监督报道数量减少,反而提高了报道质量。“大部分单位还是理解我们这种做法的。”江飞笑着说,“由于事先沟通好了,也很少再出现被报道对象上门来吵架的事。”

“当然也有少数单位不能够理解和配合我们的做法,拒不在阅稿单上签字。遇到这种情况,记者和编辑会把情况向值班主任说清楚,值班主任根据记者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判断是否发稿,要是主任做不了主,就上报给报社领导,由社领导最后决定。”江飞强调,“发稿权最终还是在我们手里的。”

3.宣传部:试行有不足还会再改

“南京的媒体非常多,竞争又很激烈。”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曹劲松扳扳手指头,数出不下20家媒体,“之前媒体里存在很多问题:稿件不能客观反映事实,片面或夸大新闻事实,稿件里没有被批评和被监督对象的声音等。”

6月上旬全国召开了坚决制止虚假新闻报道的座谈会,要求各地拿出行之有效的措施,杜绝虚假新闻。“我们贯彻会议精神,落实到具体措施,市委宣传部决定在南京市属媒体中推广《金陵晚报》的经验。”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曹劲松说。

《金陵晚报》的“阅稿单”制度运行几年来效果不错,市委宣传部便决定将这一经验在市属媒体里推广,以“减少和杜绝失实报道的出现,最终实现媒体自律”。曹劲松副部长反复强调,这还只是一个试行办法,如果有不足之处会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

《审核办法》针对的对象是南京市所有市属媒体,包括平面媒体的11份报刊和广电系统的8个电视频道、5个广播频率以及一份《广播电视报》。

“现在有了这样的规定,促使记者去跟被批评和舆论监督对象见面,就是要给对方话语权。人家可以不同意记者的报道,但必须要给对方说话的机会。”

《审核办法》里明确规定:对没有请被舆论监督方阅看的稿件,值班主任和编辑擅自签发,一律作为社、台内部重大差错处理,扣罚当事记者、编辑、主任的当月奖金。

这样会不会影响记者正常的舆论监督?曹劲松认为不会:“发稿权掌握在报社手里,而不是在被批评对象和被舆论监督对象手里。”《审核办法》规定,如果确因客观原因没法找到相关单位或部门审稿,记者须向分管主任说明详细原因,由值班总编决定稿件处理的方式。曹劲松解释说,这一条也是参照《金陵晚报》的经验而定的。

媒体的新闻批评稿件在刊发前是否应该和被批评者见面,从中央到地方的有关党委、政府是有一定规范的。

首先,相关规范有一定的历史演变。第一,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政府即规定媒体的新闻批评稿件在刊发前一般可以不与被批评者见面。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出台了第一份关于在大众传媒上开展批评的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该决定说:“今天大陆上的战争已经结束,我们的党已经领导着全国的政权,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很容易危害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由于政权领导者的地位,领导者威信的提高,就容易产生骄傲情绪,在党内党外拒绝批评,压制批评……中共中央特决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是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过去在许多地方曾经实行一种方法,就是把批评党和政府的组织与人员的稿件送给被批评的组织和人员审看,在征得他们的同意后,才加以发表……在现时的条件下继续采取这种办法却是害多利少的,不对的。在今后,报纸刊物的人员对于自己不能决定真伪的批评仍然可以而且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但是只要报纸刊物确认这种批评在基本上是正确的,即令并未征求或并未征得被批评者的同意,仍然应当负责加以发表。”[21]新中国成立后中央第一份关于新闻批评的决定规范明确、清晰,理由阐述充分。第二,新闻批评稿件可以不与被批评者见面即刊发的规定,在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的20年左右的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定的社会副作用。比如,在1966—1976年的“十年动乱”中,媒体的正常批评被“革命大批判”所替代,媒体批评变成政治斗争的“阴谋棍子”。[22]这些副作用对新闻批评稿件的编辑工作产生了影响。比如,因为新闻批评与政治运动的密切互动,媒体批评的空气在1957年反右运动扩大化之后有所减弱。第三,20世纪80年代,党中央重新强调经新闻传媒进行社会批评的必要性。中共中央1981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当前报刊新闻广播宣传方针的决定》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关于“批评性报道的重大突破”。该文件指出:“近年来,许多报纸刊物重视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积极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也提高了报刊和党的声誉。今后还要坚持这样做……事实一定要核对清楚。要事先听取党的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被批评者本人的意见。在报刊点名批评比表扬的影响大得多,所以数量要有所控制,广播和电视则更要慎重。”第四,一般情况下不通过大众传媒来公开批评军队和公安司法机关。1981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报刊新闻广播宣传方针的决定》说:“要宣传人民解放军和公安司法部门对保障人民利益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号召人民和青年积极支援他们的斗争,注意维护他们的尊严和荣誉,非确有必要不宜对他们进行公开的批评。”

其次,规定了新闻批评稿件刊发前和被批评者见面的特殊条件。第一,稿件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则应和被批评者见面。1956年,中宣部《宣传通讯》述评《进一步开展报纸上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说:“应建立批评稿件的调查研究制度和审阅批准制度。凡是准备在报纸上发表而又未经过负责方面调查或编辑部不能确定它的来源是可靠的批评稿件,都必须进行周密的调查,调查写稿的是什么人,是否可以信任;批评的事实和评价是否正确;不仅要听取批评者的意见,而且要听取被批评者所在的党组织负责人和上级机关的意见和周围群众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听取被批评者的意见。”第二,稿件涉及重大问题,则要和被批评者见面。198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新闻改革座谈纪要》指出:“特别重要问题的批评稿,要事先征询有关领导机关和被批评者本人的意见。受征询的组织和个人应尽快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编辑部可根据事实和答复情况决定是否刊登,并对自己的决定负责。”1989年11月25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李瑞环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的讲话》中说:“凡涉及重大问题的批评报道,要同有关上级或主管部门联系,并听取被批评者的意见,核查事实。”

再次,管理机构对新闻批评稿件刊发前和被批评者见面有自己的考虑。第一,为了保证新闻批评稿件内容真实、准确。第二,维护社会稳定。第三,保护被批评者的有关权利。

新闻批评稿件刊发前是否应和被批评者见面,不同时期、不同行政级别的机关出台的有关规范之间,在相同的同时又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对于新闻批评稿件在媒体刊发前是否应该和被批评者见面这一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南京市委宣传部为代表的前述要求,即批评性新闻稿件必须和被批评者见面才可以由媒体刊发的规定,并非空穴来风。按照《南京舆论监督稿件,未经被批评对象看过不得见报》,南京市委宣传部出台如是规定的动机主要是为了保护新闻报道事实的真实性。当然,近年我国大众传媒发展迅速,媒体种类开始向多样化方向发展,新闻舆论监督稿件较之既往在新闻失实上确实出现了有增无减的趋向,稿件中的缺陷对有关当事人造成了不容忽视的伤害。南京市委宣传部的规定对提高舆论监督稿件的准确性、针对性,对抑制部分记者、编辑新闻工作作风的浮躁,有一定的帮助。至于南京市委宣传部的规定中是否存在维稳、“家丑不可外扬”等媒体管理方单方面的考虑,《南方周末》的相关报道对此尚未有所表达。

总体来看,以南京市委宣传部为代表的批评性新闻稿件必须和被批评者见面方可刊发的刚性规定,是弊大于利的。

首先,有碍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由批评性报道所实施的舆论监督,实际上是人民群众通过大众传媒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一条重要途径,在预防、制止公权过度使用、官僚主义,减少管理层施政失误,维护普通百姓合理合法利益,尤其是遏制腐败上,具有其他手段无法替代的特殊而重大的作用。所谓腐败,通常是指党和政府官员违背公约的准则而以权谋私的行为,如权力寻租、权力出租、权力创租。[23]相反,新闻批评稿件和被批评者见面的硬性规定,则体现出审稿权力向新闻批评客体方的分流。对于在转型时期国家公共生活中担当如此特殊角色、起着如此重要功用的新闻批评稿件,强行要求不分条件一律与被批评者见面,势必会因被批评者,尤其是那些掌握着强大政治、经济与文化资源的被批评者的提前介入而极大地加大了稿件采写、刊发的难度,最终会导致众多批评性报道中途夭折。早在1950年3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署长胡乔木在全国新闻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介绍:“报纸的批评稿件常常遇见这样的情况:这个稿件是批评谁的,就送给谁去看一看,他看了以后就把稿子扣留下来,不让发表。”出台规范的管理主体应考虑、预防社会强势势力对规范的可能的不当利用,尽可能防止那些众多对国家、对人民群众有利的批评性新闻稿仅因为规范的副作用而胎死腹中。毫无疑义,新闻批评稿件在刊发前和被批评者见面的规定,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构成了相当大的威胁甚至破坏。

其次,混淆了新闻批评稿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的差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一大不同,是后者由政府全面控制社会公共生活,而前者仅由政府部分控制社会公共生活;政府对社会公共生活的控制,后者没有节制,一切均计划之,前者有节制,并与市场经济的利益攸关方分享这种控制的权力。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大众传媒仅仅是党和政府的机关之一,新闻批评稿件和被批评者见面属于党和政府对社会公共生活全面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被批评者面对批评自己的新闻稿只有作为党和政府的有关局部才享有审稿权力的分流。《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署长胡乔木在全国新闻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指出:“报社是一个大规模的调查机关、研究机关和监察机关。”因此计划经济时期批评性稿件是否刊发、如何刊发的根本决定权在党委及其相关事业管理的机关宣传部。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指出:“被批评者不接受正确的批评或不肯改正错误者,应该继续受到批评,直到他们改正为止”。这样的规定恰恰说明,大众传媒及其批评性报道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不过是党和政府的行政工具及其行政行为而已。相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大众传媒则不完全如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党和政府主要从宏观导向的法规、政策层面和部分需要干涉的微观操作层面控制社会公共生活,不再能够彻底包办一切;新闻媒体有的属于相关党委的“喉舌”,有的则不再直接承担党委“喉舌”职能;有的是事业单位,有的是企业单位,如《辽沈晚报》于2011年转制成为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众传媒,不少有自己的特殊利益甚至市场的扩张冲动。不再直接承担党委“喉舌”职能和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新闻媒体在党和政府规定的底线之上和基本任务之外,其编辑部具有更多的相对独立的审稿权力。由宣传部统一规定媒体的新闻批评稿件在刊发前和被批评者见面,忽视了新闻传媒相对独立的编辑权利,因此所能适应的只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社会而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

再次,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发展规律与新闻传播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允许也提倡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前提下的经济利益主体多元。而这种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必然导致政治利益主体在恪守社会主义方向前提下的多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发展,应尊重市场主体和公共社会的合理合法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闻传播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第二的原则,社会在尊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市场主体的合理合法权利,在恪守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追求公共利益和媒体利益的合一。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定媒体的新闻批评稿件在刊发前和被批评者见面,大包大揽,管理越界,忽视了新闻传媒的市场主体地位及其合理合法利益,忽视市场经济同样存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自发倾向,也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形成妨碍,调控有误,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闻传播规律。

最后,新闻批评稿件在刊发前和被批评者见面的规定,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产生结构性的矛盾。时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期和改革攻坚期。改革攻坚期的攻关方向之一在于进一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为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矛盾多发期的多发原因之一在于人民群众权益维护机制不健全。[24]社会主义社会的新闻媒体,是不同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主体在人民内部矛盾条件下的利益诉求的重大平台。在社会转型期,新闻传媒所具有的这种特殊社会政治功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迫切需要,并因社会矛盾的多发、凸显而显得特别稀缺、珍贵和重要。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当前我国的新闻媒体,还未充分拥有和具备抵制、排除社会强势集团尤其是上级领导部门干扰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社会环境与强大能力。新闻批评稿件在刊发前和被批评者见面的要求,无益于社会矛盾的根本解决,无益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反而有碍社会转型期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保卫,对真正和长远的社会稳定不是在维护而是在添乱、添堵。

对于新闻批评稿中所存在的隐患,可以通过其他得当而不是刊发前必须和被批评者见面的途径来解决。世上很少十全十美的事情。批评性报道在操作中同样存在隐患,如新闻失实、追求新闻轰动效应等。对这样的隐患,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恰当而有力的途径加以排解、消除。第一,给予被批评者在新闻媒体发言的充分机会,以利于弄清真相。《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说得好:“如有部分失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作实事求是的更正。”第二,编辑部发现稿件新闻失实后及时承认、更正并致歉。每一篇批评性报道都做到百分之百准确很难,因此一旦批评和事实存在出入,批评主体就应勇于承担责任,及时通过更正、致歉等方式予以补救。邓拓早在1954年的《怎样改进报纸工作》中就说:“对被批评者来说,批评哪怕只有百分之五的正确性,也应该欢迎。”批评性报道所追求的当属公共利益。我们不能因为批评性报道存在一定的隐患就过分严厉从而因小失大,损害新闻报道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党和国家的长远利益的捍卫。第三,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立法、依法进行批评性报道,有利于批评性报道的长远利益和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

总之,关于媒体的新闻批评稿件在刊发前和被批评者见面这一问题,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期有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时期一般情况下无此必要。以南京市委宣传部为代表的前述关于舆论监督稿件的规定有碍社会发展规律,从根本上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闻传播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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