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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零容忍”的政治文化

时间:2022-03-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 婷 王世茹 本文旨在探讨一个研究文献中较少注意的问题——对腐败“零容忍”的政治文化。香港具有丰富有效的反贪经验,被各国政府视为反腐败的成功典范。笔者于2010年至2011年间在香港一千余名大学生中进行了腐败容忍度的问卷调查。本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于,它不仅说明香港为何成为全球最廉洁的社会之一,同时也揭示社会参与对遏制腐败的重要作用。现有文献对贪污腐败的原因和防范措施提出不同的见解。
腐败“零容忍”的政治文化_以香港为例_公共管理的未来十年

公 婷 王世茹(2)

【内容提要】 本文旨在探讨一个研究文献中较少注意的问题——对腐败“零容忍”的政治文化。笔者认为,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反腐败的成效。在对腐败容忍度较低的社会,由于腐败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成本太高,人们一般较为自觉地遵守法律,拒绝贪腐。相反,如果社会氛围偏向容忍腐败,就可能为腐败者营造安全感,使其无所顾忌。香港具有丰富有效的反贪经验,被各国政府视为反腐败的成功典范。除了拥有一个强大的和独立的反贪机构以外,社会对腐败的低容忍是其反腐败成效卓然的另一重要原因。笔者于2010年至2011年间在香港一千余名大学生中进行了腐败容忍度的问卷调查。统计数据表明,受访者对腐败容忍度普遍较低。分析结果同时也显示,非正式制度对于容忍度的影响较之正式制度更为明显。本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于,它不仅说明香港为何成为全球最廉洁的社会之一,同时也揭示社会参与对遏制腐败的重要作用。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als with an under-studied issue in the current literature of corruption: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zero tolerance for corruption.The authors argue that whether people tolerate corruption or not has a decisive impact on anticorruption effectiveness.In a society where there is little tolerance for corruption,people are less motivated to engage in corruption due to its high legal risk and considerable moral cost.On the contrary,if the general social atmosphere is more tolerant of corruption,it may give corrupt officials a feeling of security,thereby enhancing their audacity and propensity to commit corrupt acts.A culture of low tolerance for corruption contributes greatly to Hong Kong's success in curbing corruption,in addition to its powerful and independent anticorruption agency,the ICAC.Drawing on original survey data collected in 2010-2011,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levels of tolerance of corruption among university students in Hong Kong.Evidence confirms the existence of low tolerance for corruption.It also reveals a more significant impact of informal institutions than formal ones on corruption tolerance levels.As the very first study of zero tolerance of corruption,this research adds considerable depth to our understanding of why Hong Kong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corruption-free societies in the world and of the importance of civic engagement in deterring actual and potential corruption.

【关键词】 腐败、零容忍、观念、制度

【KeyWords】  corruption,zero tolerance,values,institutions

腐败问题一直被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关注,因为它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如延缓经济增长、破坏法治、导致社会分配不均、扭曲社会道德等等,是国家社会发展的巨大障碍(Lederman,Loayza,and Reis Soares,2001)。“香港的经验”被视为一个成功的反贪缩影。根据国际透明组织每年公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报告,香港长期被列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地区之一。然而在70年代,香港社会腐败成风,贪污现象盛行于公共权力机关(Lethbridge,1985)。香港政府在1974年成立的独立运作机构──廉政公署,扭转了当时弥漫整个社会的贪污风气,对建设廉洁政府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Scott,2011)。香港廉政公署采取的“三管齐下”策略──执法、预防和教育──被广泛认为是控制腐败的有效途径,廉政公署的体制则被各国政府视为反腐败的重要制度保障(Heilbrunn,2004)。

现有文献对贪污腐败的原因和防范措施提出不同的见解。有些学者集中从正式制度角度展开研究,强调贪污腐败受到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影响(Klit-gaard,1988;Rose-Ackerman,1999;Johnston,2005;Gong and Ma,2009)。另一组学者则相信,社会文化环境是塑造个人行为的主要因素(Lambsdorff,2005;Barr and Serra,2006;Fisman and Miguel,2006;Kofanova and Petukhov,2006)。文化可以独立于正式制度而产生影响。多国比较研究揭示,贪污腐败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Smith,2007),腐败的社会性是跨越国家制度界限的(Larmour,2009)。因此为了预防腐败,所有国家都有必要制定反腐败的社会文化战略,有效地降低公众对贪污腐败的容忍度。

多数有关香港经验的研究,偏重其反腐败体制和政策的作用,而忽视了从社会文化角度的探讨。从而无法得知香港广大市民对贪污腐败的看法,亦无法了解除了拥有强大和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以外,还有什么因素导致了香港的成功。腐败是一个社会问题,要深入全面地理解香港的反贪经验必须从社会层面着手了解。香港人对贪污腐败的看法和态度,尤其是对腐败的容忍度。

那么,应该如何分析市民对贪污腐败的容忍度呢?新制度主义认为,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能够有效塑造和约束个人的态度和偏好(North,1990)。正式制度包括高效的反贪污腐败机构、完整的道德培训计划、定期的反贪腐检查等等,都有助于建立廉洁的社会氛围,降低一般公众对贪污腐败的容忍度。与此同时,人们日常生活、社会环境也能塑造公众对腐败的认知,从而影响反腐败的成效。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来看,人们的观念是在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Barr and Serra,2006;Fisman and Miguel,2006)。所以在某个程度上,对贪污腐败的容忍度,反映出人们如何受社会环境的影响。

为了测量和解释对腐败的社会容忍度,我们于2010年对1049名香港大学生,进行“大学生廉洁观念”的问卷调查。我们试图通过对统计调查数据的分析回答以下问题:香港的年轻人在多大程度上容忍贪污腐败?为什么人们对腐败的容忍程度不同?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和解释这种差异?

本文首先确定测量腐败容忍度的基本原理,然后介绍和解释调查数据。我们旨在说明香港反腐败的成功可以归结于其自下而上对腐败的“零容忍”文化。这项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它不仅有助于说明香港为何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社会之一,同时也显示公民参与在遏制腐败上所起的重要作用。

对贪污腐败的“容忍度”,指在多大程度上,人们可以接受贪污腐败。从广义上讲,对腐败的容忍度还应包括人们如何理解社会道德规范,以及他们如何对行为偏差作出反应。对腐败的零容忍是指人们不仅自己拒绝参与各种贪污腐败行为,同时也认为别人的腐败行为是不道德的和不可接受的。零容忍可从以下特征来衡量:不同情贪污腐败的行为、愿意举报贪污腐败的行为、支持对腐败行为严格执法和惩处,等等。

海登海姆(Heidenheimer,1970)鉴于人们如何对腐败作出反应,将贪污腐败分为三个类型:黑色腐败、白色腐败和灰色腐败。黑色腐败是指那些公众都希望予以惩罚的腐败行为。灰色腐败则指大家都认为是腐败行为,但只有部分人希望违法者受到惩罚,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可以接受。最后,当一种行为被视为腐败,但没有人认为当事人应该受到惩罚,这可以被称为白色腐败。根据海登海姆的理论,对腐败的界定取决于社会的容忍度。对腐败的容忍度因社会规范和环境而异,对贪污腐败的接受程度也会根据社会价值观念变化而变化。

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反腐败的成效,在腐败容忍度较低的社会,人们会自觉地遵守法律,拒绝贪污腐败,因为这样做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成本太高,被逮捕和惩罚的可能性很大。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容忍度低可以降低腐败发生的频率。如果社会无法接受和原谅贪污者的不法行为,将大大降低人们介入腐败行为的动机。相反,如果社会氛围偏向容忍腐败,就可能为腐败者营造一种安全感,使他们无所顾忌地从事腐败。

在给腐败容忍度下定义以后,还必须确定如何来测量它。由于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和缺乏相关数据,腐败问题通常缺乏直接衡量方法;由于腐败的实际程度难以精确描述,又使得对反腐败的成效也难以直接测量。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一般会利用已公开的腐败案件作为研究腐败的数据。例如,郭(Guo)通过分析官方展开报道的594个大案要案,来探讨转型期中国产生的腐败的特点。Ko和Zhi采用纪律检查委员会、检察院及国土资源部报告的腐败案件的官方统计数字,研究地方财政自由裁量权对腐败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在中国采用这种研究策略,是无可厚非的。然而,这种研究策略也会受到质疑。麦卡锡(McCarthy)等人指出两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其一是选择偏差,即事件和案件被有选择性地加以报导。其二是描述偏差,即报道的准确性问题。两者相比,前者可能更严重,因为报道案件的数量会直接影响对腐败程度的判断。当研究数据由官方渠道获取时,选择偏差就更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另一些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则倾向通过原始调查和访谈收集第一手资料来评估腐败程度。拉兹芬德拉科托和鲁鲍德(Razafindrakoto and Roubaud,2010)提出,人们对腐败的看法是测量腐败程度的一个替代性指标。由‘透明国际’制定的贪腐印象指数、全球贪腐趋势指数和行贿指数,便是很好的例子。但由于感知和实际腐败之间存有差距,所以这种方法也备受批评。兰布斯道夫(Lambsdorff,2006)指出,对腐败的感知可能只反映人们对腐败问题较高的道德标准,而并不反映腐败的真实程度。很多实证研究显示,感知和实际腐败的相关性偏低(Mocan,2008;Razafindrako to and Roubaud,2010)。

只要我们谨记两点,还是可以利用主观数据来探究腐败问题的。首先,我们必须使用主观信息来测量主观的事项,如衡量公众认知、情感、态度和意见。因此,在本研究中,我们主要观察个人对贪污的主观容忍度及他们接受腐败行为的程度。其次,我们不应将对腐败的看法和腐败的事实混淆。人们的态度可能只表明腐败的风险,而无法显示腐败的实际程度。

本研究的数据全部来自对大学生的调查。传统的观点认为,大学生过于理想化,对现实生活缺乏经验。但我们相信,大学生个人性格已经趋于成熟,而且具有政治知识。实证研究也表明教育程度和政治成熟呈强烈的正相关(Cassel and Lo,1997)。有关发达民主国家的政治社会化的研究指出了形成公民意识的重要因素包括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水平的提高、信息量的增加等(Dalton,2009)。现在的香港年轻人正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中长大,他们见多识广,关心社会,热心参与与政策制定有关的各种活动。在香港进行的政策咨询中,也反映了大学生勇于表达个人看法,高度参与社会活动,关心政治和社会问题的趋向。截至2011年8月中旬,在香港注册的选民人数达到了355万,是十年来的高峰,约占全港总人口的一半。报导显示,青年大学生占选民人数的一大部分(Oriental Daily,2011)。更重要的是,大学生在社会未来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未来十年,他们将会在社会各界起主导作用。因此,他们的意见在不同程度上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我们以这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为研究主体具有长远的意义。

我们的数据来自香港7所大学所作的课堂问卷。我们以完整的学年课程表作为抽样框,采用分层抽样的办法,在每所大学选择一定数量的课程,以确保在每所大学有足够的学生参与。在得到有关课程导师的同意后,我们进行了课堂问卷调查。总共在7所大学39门课程中收集了1049份问卷。详细报告见附录1。

我们用三个指标来衡量对腐败的容忍度:自我测定的容忍度,特定情况下的容忍度和反映在行动上的容忍度。

我们先比较抽象的衡量受访人对腐败容忍度的自我评价。调查要求所有受访者以0至10分对政府、商界和学术界中腐败行为的容忍程度作出自我测定。然后,将三个层面中的得分相加,得到由0至30分不等的总分数。研究结果表明,对该问题的990个有效回答中,约28%的人对政府、商界和学术界的腐败容忍度为0,表明受访者对贪污腐败行为零容忍。平均评分为3分(总分为30分),这表明大多数受访者有非常低的腐败容忍度。只有5%的受访者的容忍度在总分的一半(15分)以上,显示他们倾向容忍腐败。

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包括各种表现形式的不当行为。为此,我们设定了有关腐败可能被容忍的五个情景,作为腐败容忍度的第二个量度,包括:(1)在腐败盛行时,别无选择时的腐败行为是可以谅解的;(2)如果请客送礼可以带来好处或机会,就可以接受;(3)腐败问题是政府官员的事情,与青少年/学生无关;(4)只要腐败现象不影响到我个人,就无所谓;(5)如果腐败者是我的亲友,就睁只眼,闭只眼。每个情景为1至6分,受访者需要选择一个最能代表他在此情景中对腐败接受程度的分数。将五个情景中的评分相加后,若得出最低总分是5分,表明对腐败容忍度低,最高总分为30分,代表对腐败容忍度高。我们从实证数据中得到一些有趣的发现:当腐败问题以抽象的方式呈现时,它很容易被视作一件坏事;在上述这些特定情况下,一些受访者就比较容易接受腐败行为。例如当被问及“你是否同意,在腐败盛行时,别无选择时的腐败行为是可以谅解的”,约49%的受访者选择“非常同意”,“同意”或“稍微同意”。但是总趋势是明显的:受访者对腐败的容忍度普遍很低。例如,64%的受访者不同意:如果腐败可以带来好处或机会,请客送礼就可以接受。91%的受访者不认同腐败是政府的问题,“与青少年/学生无关”。87%的受访者不同意“只要腐败现象不影响到我个人,就无所谓”,而接近70%的受访者指自己不能容忍朋友或亲属参与腐败。这综合说明了受访者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低。在这个指标上,数据显示受访人的腐败容忍度的平均值在5到30之间的13,属较低。

为了准确衡量一个人的腐败容忍度,除了以上两种态度测试,我们还采用了第三个指标,测量行动上所表现的容忍度。研究表明,未来行动意图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测量指标(Sun and Shek,2010)。因此,我们询问受访者在遇到腐败行为时举报腐败案件的可能性。我们假设如果人们对腐败持零容忍态度,他们很可能会向有关当局举报腐败。在调查中,只有2%的受访者明言,他们不会举报腐败活动,而27%的受访者则表示,他们会举报。约66%的受访者表示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举报。当调查员进一步询问,“如果你发现腐败会损害您的利益,你会否举报腐败活动?”三分之二受访者表示,他们将举报腐败行为。

上述数据表明大学生对腐败的容忍度较低。这符合香港作为廉洁社会的国际形象,亦是香港能成功控制腐败的原因之一。我们也观察到受访者的容忍度有差异。因此,需要探讨究竟是什么决定容忍度。按照新制度主义的观点,人的行为受社会环境的制约(Rhodes,Binder&Rockman,2006;Heclo,2006)。这不仅指正式的制度和政策,也包括通过各种渠道传播的道德价值观。

首先,体制及法律环境会影响人们对腐败的容忍度。在“正式制度”的范畴内,我们主要关注政府在反腐败方面的政策举措。我们尝试评估廉政公署举办的培训计划和公众教育活动对市民腐败忍容度的影响。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出现,有助强化反腐败意识,鼓励人们拒绝腐败行为。而参与一些具体的反腐败活动,如咨询廉政公署或报告腐败行为等,都与对腐败的态度和日后的反腐败行动息息相关。同时,我们也评估市民对香港廉洁状况的满意度。一方面,如果民众对政府的反腐败工作成效上有正面评价,可提升个人反腐败的意向,建立对反腐机构的信任,从而吸引更多人加入反腐败斗争。另一方面,如果对廉政状况不满,也可能会引发对腐败更不容忍。然而数据表明,后者的可能性不大。一项在内地进行的类似调查显示,对比香港的学生,更多的内地学生(65%的内地学生对比25%的香港学生)认为中国政府执行的反腐败措施有所不足;但他们似乎比香港的学生更容忍腐败。若腐败容忍度满分为10分,中国大陆的平均腐败容忍度为3.1分,而香港则是1.6分。(3)因此我们推测,受访者接触反腐机构和参与有关活动的机会越多,越会对腐败持低容忍态度。而对当前的反腐败成效满意程度,将会在态度和行为上,进一步强化治理腐败的信心,影响不容忍腐败的幅度。

除了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如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亦可以对腐败构成重要约束(North,1990)。斯科特(Scott)指出:“我们之所以会依照规章程序办事,是因为我们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2001,p.57)。事实上,认知对个人行为的影响无所不在。政治科学家统称这种过程为政治社会化,儿童和青少年通过经验、学习或模仿获得政治认知、态度和行为(Powell and Cowart,2003)。阿尔蒙德(Almond,1960,p.31)提出政治社会化不仅使人们发现和理解社会政治文化和次文化的互动方式,而且还可以帮助形成具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

我们相信,现时的社会伦理规范直接影响人们对腐败的容忍度。香港因廉政公署有效的反贪措施和清廉的环境而闻名。在这种环境中长大的市民,较长时间接受社会主流道德价值观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就是廉洁诚信的政府。这一价值观念决定一个人对腐败的容忍程度。由于社会化的过程通常具潜伏性并且以渐进的方式形成,所以我们推测,在香港居留得越久,就越有可能受到这一价值观念影响,从而形成较低的腐败容忍度。

除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影响,我们还需要考虑其他重要的变量,才能充分认识和解释零容忍。首先,我们要明白人们对腐败概念的理解。究竟在大众眼中,腐败指什么。腐败最简单和被广泛接受的定义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利”。这基本上与大多数社会科学学者所理解的腐败(Heidenheimer and Johnston,2002),及公众看法大体一致。然而实践中,人们可能对腐败有不同解释。有些人对贪污腐败有一个狭义的界定,这可能会导致他们把某些违反诚信的情况排除在外。有些人则对贪污腐败持更严格的道德标准。因此,如何定义腐败,成为影响容忍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推测,对腐败的定义越宽泛,它被认为存在越多的社会领域中,人们就会对腐败抱更不容忍的态度。

第二个方面涉及民众对腐败的社会功能的评估。学者们一直就腐败对社会的影响有所争议。不少学者认为,腐败是一种社会病。它标志着道德的堕落,应该受到谴责和纠正。然而,在另一些学者眼中,腐败具有积极作用。因为它“润滑”了低效率的官僚体制(Waterbury,1976),把资源从消费转移到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发展(Leff,1964),并有助于取代暴力式的政治参与(Nye,1967)。我们认为,如果人们相信腐败是会带来好处的,那么他们会更愿意容忍腐败行为。

我们在数据分析中,设置了一些控制变量,如年龄、性别、学科和教育程度。年龄范围是从13至63岁之间。两位最年轻的受访者(13岁)分别于本科和授课式硕士就读;而极少数50岁至60岁间的受访者,全都在修读授课式硕士或博士课程。为了测试这些可能的离群值是否会引起统计偏差,我们暂时把他们从统计模型中剔出,然后比较省略模型与完整模型的统计结果。我们没有发现证据显示任何统计偏差。我们的统计模型还包括教育背景。受访者的教育背景分别由不同序号代表:序号1代表就读于学士或以下项目、序号2代表就读于授课式硕士项目、序号3代表就读于哲学硕士项目、序号4代表就读于博士项目。无可否认,教育本身可以影响一个人对腐败的理解和容忍度。但是,受教育的内容也可能会影响对腐败的理解和容忍度。例如,主修社会科学或法律的学生或许会比修读其他专业的学生更加关注腐败问题。所以,我们利用虚拟变量统计,测量受访者的主修科目。我们设定修读社会科学或法律的学生为1,其他主修科目为0。在我们的样本中,40%的学生主修社会科学或法律。在性别方面,我们的样本包括42%的男性和58%的女性。所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请见附录二。

数据分析结果见表1。三项测量腐败容忍度的指标,即自我测定的容忍度、在特定情况下的容忍度和反映在具体行动上的容忍度,将会回归到以上列出的同一组解释变量。报告结果分别记录在模型1、模型2和模型3中。由于对腐败的态度可能会影响容忍的行动,我们又将首两项腐败容忍度指标设置为解释变量,分析结果记录在模型4中。我们将采用普通最小平方法(OLS)的回归分析研究模型1及模型2,使用逻辑回归分析(Logistic Regression)模型3及模型4。抽样设计结构也在统计分析中加以控制(见附录)。根据F-tests,以上的模型总体上有显著的解释能力。三个模型的回归分析结果,均没有表现出正式的反腐败机构会对腐败零容忍发展有直接影响。

数据表明,正式的反腐败机构只能间接地通过受访人对他们工作成果的主观评价,影响腐败零容忍度。那些对政府反腐败成效感到满意的市民,会倾向举报腐败行为。我们在模型中,用受访人是否出生在香港和在这个环境中居住的时间来衡量主流社会规范对他们的影响。香港廉洁的主流价值观对反腐败态度和行为作用明显。但是,如果个人认为腐败具有正面作用,腐败容忍度会因此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对腐败的容忍度与定义可疑行为为腐败的可能性呈负关联。

我们用三个虚拟变量衡量反腐败机构以往举行的反腐败活动。三个虚拟变量分别是:(1)与廉政公署的工作人员在线或面对面咨询;(2)参与由廉政公署举办的反腐败培训项目;和(3)自己或朋友向廉政公署举报涉嫌腐败的行为。此外,我们调查了受访人对政府的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以评估正式制度的影响力。从分析结果看到,尽管腐败在香港相当罕见,大学生也很少遇到腐败行为,但一般人不会轻易对腐败放松警惕。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样本中27%的学生都参加了一些由廉政公署举办的反腐败培训课程或活动,7%曾亲自或通过互联网向廉政公署人员咨询,5%左右的学生甚至曾汇报自己或身边的人接触的疑似腐败个案。我们相信这些活动已经培养了他们的对腐败的低容忍度,提醒他们对腐败保持警觉。

然而这三个虚拟变量的调查结果,未具统计显著性。只有对反腐败的主观满意度这项变量具有统计显著性。受访者被要求指出在多大程度上,香港政府的反腐败工作足以遏制腐败。受访者可以从“非常不足”到“非常充分”五个等级之间选择。正的统计系数表明满意度与零容忍度呈正相关。模型3和模型4回归分析结果揭示,对香港反腐败工作的评价每增加一个级别,举报涉嫌贪污的可能性会分别提高约51%(根据指数型系数,exp(0.41)=1.51)与57%(exp(0.45)=1.57)。这间接表明了正式制度的正面影响,从这个角度看,越多人满意政府的反腐败工作,人们就越有可能向当局举报疑似腐败个案,参与建设一个更廉洁的社会。我们可以预期,一旦反腐败建设获得强力的体制支持及得到进一步制度化,它将吸引更多人加入反腐败行动。这个发现再次表明,对腐败的零容忍并不是来自对腐败现象普遍存在的不满。

香港因素的影响在回归模式中较为显著。约三分之二的受访者在香港出生和长大,其余的受访者中有一半移居到香港不到3年,移居是为了在香港接受高等教育。因为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日益融合,所以来自内地的学生占非香港出生的样本的绝大多数。样本中有266位来自内地的受访者。在数据分析中,香港居住的年数是一个独立变量,用作测量非正式制度的影响。我们发现,在香港居住时间愈长,也即接触低腐败的社会环境愈长,就愈有可能对腐败持较低容忍度。同理,这些人也更倾向于向当局举报腐败案件。模型1表明每在香港生活10年,会降低自我测定的容忍度0.8(0.08*10)分。模型3和模型4结果显示,每在香港生活10年,举报贪污的可能性会分别增加49%(EXP(0.04*10)=1.49)和65%(EXP(0.05*10)=1.65)。

可是,在模型2的特定情境下,容忍度与居住时间没有明显的关系。但是模型2中又发现,在所有其他变量固定不变的情况下,年长一点的人往往对腐败有较低的容忍度。绝大多数人在香港出生长大,年长的人已经在香港生活较长时间,更多地接触了香港主流道德价值观念。而一些年轻人,在一些比较不明朗的腐败情景中,似乎会感到困惑,对腐败持有相对不确定的态度。

调查结果不但显示香港人对腐败的容忍度,也说明如何界定腐败影响人们对腐败的容忍度。在调查中,我们分别列出了10个涉及政府官员、大学教授、足球裁判、警察、商界人士、学校的招生人员、导游,和医生涉嫌腐败的情景。我们要求受访者表明,在什么程度上,他们同意这些是腐败的表现。我们将腐败的界定以李克特式六点量尺进行测量,其中1代表非常不同意,6代表非常同意。我们发现实际得分在25至60之间,中位数为47,这表明大多数受访者有较高的道德标准。

具体来说,绝对多数的受访者认为以下行为是腐败的表现:(1)政府官员利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或使用公款出国旅游;(2)警察因从违规者获得利益,而对违规者从轻处罚;(3)商人为了得到采购项目,为政府官员提供个人利益;(4)大学教授抄袭;(5)学校录取人员透过操纵入学程序,招收不符合资格的学生;(6)足球裁判员从足球俱乐部收取贿赂后作出不公正的裁决;和(7)制药公司向医生支付回扣等情景。受访者只有两种情况感到不确定:(1)导游透过引导游客购物收取佣金和(2)政府官员在婚礼或葬礼时接受金钱和礼物馈赠,分别只有44%和50%的受访者认为这些是腐败行为。

那些认为社会各个领域都有腐败发生的人,对腐败有较低的容忍度。因为他们认为腐败就好像传染病一样,已经传播扩散到社会各个方面。具体来说,腐败囊括的领域每增加1点,自我测定的容忍程度会减少0.15点。但由于阈值未达统计学上的意义,因此未能解释在特定情况下容忍程度的改变。而模型3显示,腐败的认识与举报腐败之间的统计显著性水平为0.059,与阈值0.05非常接近。

调查结果亦证明我们的假设──认识腐败的积极作用会减少对腐败的负面看法。在调查中,我们要求受访者表示他们对“贿赂有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这项陈述的认同程度。其中1代表非常不同意,2代表不同意,3代表少许不同意,4代表少许同意,5代表同意,6代表非常同意。研究结果显示,73%的受访者选择非常不同意及不同意,只有14%选择少许同意、同意以及非常同意。这明确表现大多数受访者对腐败抱负面态度,认为其道德上是不可取的。

然而,我们也有有趣的发现。相信腐败某种程度上有益的受访者,对腐败往往有较高的容忍度。愈相信腐败可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人,愈倾向接受腐败。我们分别在三项衡量指标上发现相同结果。模型1和模型2说明,认为腐败有益的观念每增加1度,对腐败的容忍程度会分别上升约1至1.3度。在模型3中的负系数说明,认为腐败会带来正面效用,便会减少举报腐败的概率。具体来说,相信腐败带有正面作用每一个额外増幅点,会减少40%左右(EXP(-0.51)=0.60)的举报几率。当自我测量的腐败容忍度和特定情况下的容忍度作为自变量加入模型4时,对腐败正面看法与举报腐败可能性之间的显著关系就消失。这表明相信腐败有正面作用,是通过改变对腐败容忍的态度而间接影响到反腐败行动的。

最后,从调查结果中,我们清楚地看到观念如何影响行为。如模型4所示,在特定情况之下腐败的低容忍度,会增加受访者主动举报腐败案件的可能性。在特定情况下的容忍程度每增加1级,举报腐败的可能性会下降约11%(EXP(-0.12)=0.89)。此外,在表1的结果可见,性别、教育和主修学科,并不影响腐败的容忍度。这间接证实了我们的论点,即腐败零容忍是在社会环境中培养的。换句话说是社会中的反腐败氛围,而不是正式制度,使腐败零容忍的思想渗透到社会每一个角落。这也进一步支持了我们选择大学生作为受访人的合理性,因为正规教育只会对腐败容忍水平产生有限影响。

表1 多元回归统计结果

注:*p≤0.05;**p≤0.01;***p≤0.001

#由于某些受访人未回答个别问题而造成一些数据缺失,四个回归模型包括的样本数不同。

本研究是第一个对腐败零容忍的研究。我们得出两个主要结论。首先,在我们样本中的香港大学生一般都对腐败持较低容忍度。我们认为,样本数据具代表性,足以代表在香港的青年人口。调查结果与香港反腐的成功和廉洁形象一致。其次,我们发现社会环境对个人的腐败容忍度有重大影响,其中非正式制度比正式制度更具决定性。它证明了我们强调社会对控制腐败的作用的切入点是正确的。正式制度的影响必须通过道德规范的社会化来实现。香港能成为全世界最廉洁的城市之一,廉政公署功不可没。同样地,我们不能忽视对腐败零容忍的政治文化对廉政建设的影响。

我们的研究对于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控制腐败的有效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全球反腐败举措不胜枚举,但成功的案例较为罕见。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和开放型市场固然重要,但我们研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确定零容忍社会的文化对遏制腐败的积极作用,而零容忍的态度又是公民参与的关键因素。零容忍不但阻止实际的和潜在的腐败活动,亦间接决定未来社会腐败的趋势。

本文的贡献也在于采用量化的方法来研究腐败。尽管腐败研究一直被认为是难以量化的。考夫曼和克雷(Kaufmann and Kraay)提出,“客观的数据几乎是不可能获得的”(2004)。然而,我们发现对一些代理指标的测量,也可以得出有用的结果。因此,我们使用代理指标来测量腐败容忍水平,从中得到受访者的自我测定的数据,查探他们将如何应对一些具体的腐败情形。我们亦能知道,在多大程度上,他们愿意采取反腐败行动,举报疑似个案,从中显示他们对腐败的容忍程度。这些测量结果都有很高的一致性,合并成一个能有效说明腐败容忍度的综合指数。我们谨慎和理性地使用这些主观数据,得出了有意义的研究结果。

本文研究大学生这个重要的群体对腐败现象的看法。然而,在方法论上,我们不能排除各类社会群体在腐败容忍度上的差异。我们的回归结果也表明,年龄对三项测量中的一个有显著影响。我们将需要新的数据来探索其他社会群体的腐败容忍度。但可以确定的是,选择研究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的态度,对预测社会的未来发展更有意义。

由于预计调查回应率会偏低,我们选择了一个比较大的样本。我们预见到可能影响回应率的两个主要因素。首先,因为我们早于在2010—2011学年开始之前进行抽样,我们从大学取得的课程可能不是最新的,并可能包括一些不再提供的课程。其次,导师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拒绝我们进行调查的要求。考虑到所有的可能性,我们在每所大学各随机选取了100个课程。我们在取样前,已经排除了不会在普通教室设置的课程,如独立研究、实验课、实习,等等。我们在取样后,取得有关导师的联系资料,其中大部分是电子邮件地址。我们对有关导师发出了电子邀请函,要求取得对学生进行课堂问卷调查的许可。如果在几个星期后都没有收到回应,这些信件将会重新发送。

导师获得许可后,我们在预设时段向课上所有的学生分发问卷。问卷调查采用匿名方式由受访者自行填答,以保障受访者隐私。最后,我们从39个课程中收集了1049份问卷。总体而言,这个抽样方式,是一个能有效取得合理,具有代表性,又易于管理的调查策略。在7所大学的课程总数在565和3862之间不等。来自不同大学的受访者,各有不同的采样几率,并可以在数据分析中调整。对于一些学生出勤率不到100%的课程,我们在数据分析时,也根据学生实际的出勤率进行调整,以避免设计上可能引起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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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作者感谢香港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研究资助局(CityU 143210;RES-000-22-4407)及香港城市大学人文及社会科学学院给予的资助。

(2) 公婷,香港城市大学公共及社会行政学系教授;王世茹,香港城市大学公共及社会行政学系客座助理教授。

(3) 我们将在另一篇文章中分析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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