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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诉讼起诉的限制

时间:2022-09-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起诉的内容中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古代中国的各朝都特别反对、禁止诬告,规定诬告反坐,在《唐律疏议》中第341条规定了,如果明知道不是谋反的,却诬告的,对为首的诬告的主犯,处以斩邢,从犯处绞刑。中国古时的立法者都或多或少的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古代社会法律规定,起诉必须逐级进行,一般不準越级起诉,违者处以刑罚。


由于我国古代是小农经济,因此大多民事纠纷涉及的都是田地,借贷,以及婚姻,继承等方面。这类纠纷的特点均是不能动摇皇权根本的事件,也不会对百姓产生严重的人身威胁,因此古时将这些纠纷分成为“细故”、“细事”,采用一审终审制。即使也存在无限制的上诉程序,但实践中很少会有当事人选择上诉,即使有也在司法者的“刁顽滋讼”的固有观念从而遭到各种刁难,从而导致了厌讼等社会大众心理。

因此,从西周时期开始,直到明清,历朝历代对于我国起诉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诉状的限制

对于诉状必须一告一诉,也就是说一份起诉状仅仅控告一件纠纷,并且格式也被严格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200字,要求起诉书必须请书辅带书,必须指明事发的确切日期,被告确实姓名、住址,否则不予受理 ,对于诉讼的形式要求过于严格,抬高了诉讼的门槛。

2、反对、禁止诬告

起诉的内容中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古代中国的各朝都特别反对、禁止诬告,规定诬告反坐,在《唐律疏议》中第341条规定了,如果明知道不是谋反的,却诬告的,对为首的诬告的主犯,处以斩邢,从犯处绞刑。对于是小事或者事不干己的,无法取证的案件也不予受理。

对于诬告的严格限制比较合理,能够避免冤案,例如民众因为私怨等的报复行为能够得以限制,起到威慑作用,但是对于小事,或者说无法取证的案件不予受理这是不合理的,限制了原告的普通的诉讼权利。

3、原告身份的限制

中国古时的立法者都或多或少的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统治者宣扬以孝治天下,孝道居于法律之上,所以历代的法律都承认亲属相容隐的原则,汉律亲亲得相首匿,立法上既规定了该原则,禁止亲属相告,同时也赋予了亲属可以不在法庭上作证。正是基于古代宗族思想的影响,如果子女告发父母对于父母对自己的生命、财产的侵犯行为是不允许,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果子女坚持告发,那幺告者有罪,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4、起诉期限的设置

由于中国古代重农抑商的小农社会,为了避免诉讼不影响农业生产,因此对于古代起诉的期限有明文的规定,在唐律中进行了充分的体现,其规定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每年的十月一日以后到次年的三月三十日,也就是农閑季节,宋承唐制,规定司法机关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件审理完毕,如果未将诉讼完结,那幺中止该诉讼程序,这一规定也有例外,那就是如果诉讼与农耕的农户无关,就不再适用此规定, 这样的诉讼制度往往不利于解决矛盾,甚至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5、起诉的诉讼费用的限制

统治者通过交昂贵的诉讼费用的方式来达到“禁民诉”的目的,所谓“官府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名目繁多的法定的诉讼费用使一部分百姓对诉讼望而却步。并且在原告其诉讼后也要与被告一样被羁押起来,因此也导致了民众不敢妄自兴讼。

6、禁止越诉

古代社会法律规定,起诉必须逐级进行,一般不準越级起诉,违者处以刑罚。《唐律疏议·斗讼·越诉》:“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 如汉代的“诣阙告诉”、唐代的“邀车驾”、明清的“赴京奏告”,以及元代规定的“陈诉有理,路府州县不行,诉之省部台院;省部台院不行,经乘舆诉之”的规定等,都说明了历代越诉、直诉制度的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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