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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诉讼与内国的诉讼竞合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平行诉讼与内国的诉讼竞合都是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结果,是多重诉讼现象,不同的是平行诉讼是当事人在不同的法域法院进行诉讼,所产生的争议具有涉外性,而内国的诉讼竞合则是纯粹的国内民商事争议在内国不同的法院进行诉讼。第111条第1款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二、平行诉讼与内国的诉讼竞合

平行诉讼与内国的诉讼竞合都是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结果,是多重诉讼现象,不同的是平行诉讼是当事人在不同的法域法院进行诉讼,所产生的争议具有涉外性,而内国的诉讼竞合则是纯粹的国内民商事争议在内国不同的法院进行诉讼。从处理结果和规制方法看,内国的诉讼竞合产生于一国统一的国家管辖权制度下,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司法权威,避免法院裁判的相互矛盾,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减少法院诉累,各国通常对内国的诉讼竞合即多重诉讼是加以禁止的,采取一事一诉的做法。这在各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法中都有规定。如《匈牙利民事诉讼法典》第130条(d)款规定,当有关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未决诉讼,且其诉讼请求和它所依据的事实根据都完全相同时,法院得在没有任何请求的情况下驳回诉讼。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规定,如同一争议系属于两个同级法院,如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后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放弃管辖,由另一个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无此请求时,后受理案件的法院得依职权为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111条第1款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对于平行诉讼,各国的做法不一,但均不是简单的禁止。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对于平行诉讼,我国并不坚持一事一诉的原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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