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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有关平行诉讼的观点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我国学者有关平行诉讼的观点我国学者对待平行诉讼,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一事两诉为主,一事不两诉为例外”,另一种观点是“一事不两诉为主,一事可两诉为例外”。该条是为了克服平行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额外费用,实现诉讼的经济,并维护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稳定,而确立我国平行诉讼规则。

二、我国学者有关平行诉讼的观点

我国学者对待平行诉讼,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一事两诉为主,一事不两诉为例外”,另一种观点是“一事不两诉为主,一事可两诉为例外”。这两种观点的争论主要体现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和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过程中。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专家认为应以“肯定式”的立法模式表述平行诉讼条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外国法院对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进行的诉讼已做出判决或正在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仍可对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专家认为应以“否定式”的立法模式表述平行诉讼:“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外国法院对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进行的诉讼已做出判决或正在进行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一概不行使管辖权。”两种观点争论很大。[46]经过多次讨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6稿对两种观点进行了折中,在第54条对平行诉讼进行了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在外国法院对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进行的诉讼已经作出判决或者正在进行审理的情况下,若预期该外国法院判决能够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不行使管辖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在先,或者不行使管辖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对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该条是为了克服平行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额外费用,实现诉讼的经济,并维护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稳定,而确立我国平行诉讼规则。从各国立法和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采取了拒绝裁判管辖权或者中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平行诉讼,只是理论依据不同,包括不方便法院原则、受诉在先原则和承认预期原则等等,我国学者、专家们在示范法第6稿就采用了承认预期原则和内国法院受诉在先原则。

示范法第6稿虽是学者和专家拟定的学理性规范,但对我国司法实践有借鉴意义,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相比,在平行诉讼问题上作了较大的改进,应予以肯定。不过,仍有学者认为示范法第6稿需要完善几个问题:其一,如何判断我国法院受案在先,这涉及受案概念的界定,可以参考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的相关规定;应明确对当事人权益保护与否的判断标准。其二,示范法第6稿第159条第5项规定,中国法院对相同当事人之间基于相同事实就同一标的进行诉讼的案件正在审理的,应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判决。这与第54条的规定不协调统一。其三,中国法院不行使管辖权应包括拒绝管辖权和中止诉讼两种情形。[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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