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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的跨国诉讼与仲裁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还将围绕“韩国对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东亚地区法院系统的组织原理与审判独立”、“菲律宾的商业利益保护”等问题展开讨论。双方只是单方面认可对方裁判,没有达成任何协议。该协议不仅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实际也涉及行政案件。只要具备该条规定的要件,则不需另外作出判决,即承认其效力。

本章还将围绕“韩国对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东亚地区法院系统的组织原理与审判独立”、“菲律宾的商业利益保护”等问题展开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郃中林主任首先做了题为《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概况》的报告。郃中林主任首先介绍了当前中国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况,中国目前已经和大约六十多个国家签署了百余个司法协助的条约。接下来,郃主任着重讨论了中国当前区际司法互助框架。他认为,在大中华的地理范围内,法律制度差异显著,而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情况又不同。海牙公约对于处于一国两制法律框架下的香港、澳门和内地并不适用,港澳与内地双方需首先进行官方商定(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构和两个特区政府进行协调安排),然后由内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港澳方面则通过制定条例、发布法令加以落实。大陆和台湾长期以来在官方层面并没有法律互助安排,只是通过海协会和海基会转递各种文书。双方只是单方面认可对方裁判,没有达成任何协议。2009年,大陆与台湾通过海协会和海基会签订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这是两岸四地覆盖面最宽、内容最广泛、执行效果最好的协议。该协议不仅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实际也涉及行政案件。这一协助安排在台湾岛内深受民意支持。最后,郃中林主任对中国未来区际司法协助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扩大司法协助的范围,内地和香港在民事领域只解决了文书送达和仲裁裁决执行问题,未涉及调查取证、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内地和港澳之间在刑事司法方面的协助安排也无法落实,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二是涉台司法协助案件量一直都比较大,但繁琐的程序影响了处理效率,同时台湾方面不认可大陆民事裁判的既判力。

韩国延世大学法学院孙汉琦教授以“有关韩国对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的法制概观”为题进行了报告,孙汉琦教授首先指出,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与国际贸易的扩大,国际性民事纠纷也不断发生,迫切需要国际性司法协助。虽然司法协助在各个程序阶段都需要,但是外国法院或外国仲裁机关作出的最终判决、仲裁裁决能在国内获得承认并予以执行显得尤为重要。韩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规定在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只要具备该条规定的要件,则不需另外作出判决,即承认其效力。该条规定了获得承认的四个条件,即:(1)原则上根据韩国法令或条约认可该外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2)败诉的被告收到了被给予根据合法方式进行应诉的必要时间的起诉书或相当于此的文书以及期日通知书或命令(公示送达或与之相似的送达除外),或者虽然没有收到此类文书,但是进行了应诉;(3)承认该判决的效力不违反韩国的公序良俗;(4)存在相互保证。而要执行外国判决则需要获得韩国法院的执行判决。但是在作出执行判决时,不得对外国判决进行实质审理(审理判决是否正确)。此外,有关外国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韩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所以此种情况下,外国仲裁裁决具备第217条规定的要件的,则自动获得承认。而且,外国仲裁裁决要在韩国执行,则与外国判决一样,还需要获得执行判决。孙汉琦教授最后指出,为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并避免敌视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而招致贸易孤立,总体而言,韩国在对待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态度是开放的。

菲律宾雅典耀马尼拉大学法学院的萨尔瓦多教授发表了题为“菲律宾的商业利益保护”的报告。首先,他从经商便利指数、投资者保护、合同履行等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肯定了菲律宾经济保持稳定增长得益于法律制度的健全。首先,潜在投资者决定进入菲律宾从事商业活动之前,他必须了解菲律宾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在菲律宾,投资往往采用合同的形式,在违约发生时,协议的合法性、可执行性,协议的强制执行是潜在投资者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其中,比诉讼快捷的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等,仲裁又分临时仲裁、机构仲裁和专业仲裁。菲律宾刑法对投资者也有保护,主要包括一般的反欺诈法、针对支票的专门法律以及规制商业票据行为的法律。菲律宾与众多国家间存在引渡条约,可以有力打击商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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