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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赔偿

时间:2022-10-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消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是指消防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因此,消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应当包括实施侵害行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实施侵害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民法院在审理消防行政案件时一并解决赔偿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消防行政赔偿诉讼,是指消防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

第三节 消防行政复议、诉讼与赔偿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就其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时,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机关或上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制度;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消防行政行为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如申请制止有关消防违章行为或组织扑救火灾等;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在规定范围之外加收各种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原因认定、鉴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鉴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认定,申请重新认定、鉴定期间应保护好火灾现场。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重新鉴定或者认定为最终鉴定或者认定,有关部门可依据认定、鉴定结果对火灾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理。

三、消防管理活动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要求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活动中采取的消防行政措施,如果当事人(委托公民、法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消防监督管理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可暂缓执行。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依照规定将保证金退还申诉人。如果找不到担保人或者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

四、消防行政赔偿

消防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行政赔偿责任。

(一)消防行政赔偿的法定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消防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两种行为。

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在消防行政实践中,侵犯人身权的违法消防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拘留违法。如主体资格违法,即没有拘留权而越级行使拘留;或者有拘留权而违法行使,如事实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处罚显失公平等。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如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检查、强制隔离或者搞错了对象等。

(3)使用警械违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如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中违反规定使用警械不当致人伤亡等。

(4)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行为违法。

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行为违法。

(2)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消防行政赔偿的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1.消防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犯而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范围主要包括:

(1)公民(自然人)。主要包括受害的公民本人和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及其他具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以及其他具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如叔、姑、舅、姨和妻弟、妻妹等。

(2)法人。在我国,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联营法人五类。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那些不具备法人条件,但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如法人联营或个人合伙组织等。

2.消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是指消防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消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包括以下四类:

(1)实施侵害的消防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消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应当包括实施侵害行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实施侵害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共同实施侵害的消防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里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而不是指同一机关内部两个以上的职能部门。

(3)经复议的消防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有维持原裁决、撤销原裁决、变更原裁决和责令原裁决机关重新裁决四种。对复议机关维持原裁决的,一裁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原裁决的,如果减轻了损害则一裁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如加重了损害则一裁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只承担加重损害的赔偿责任。

(4)被撤销的消防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请求消防行政赔偿的途径与要求

1.消防行政赔偿的途径

(1)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其方法是,消防行政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前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行政先行处理。如果行政先行处理未能解决纠纷,赔偿请求人方可提起行政赔偿的申诉或诉讼程序。

(2)在申请消防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复议后,如果确认该行政行为侵犯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可以在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复议决定的同时,对造成损害的,可以责令实施侵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予以全部或者部分赔偿。

(3)在提起消防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诉讼提起人在提起消防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消防行政案件时一并解决赔偿问题。行政诉讼提起人既可以在直接提起消防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经过消防行政复议后提起消防行政诉讼时再一并提出赔偿要求,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通过消防行政赔偿诉讼解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消防行政赔偿诉讼,是指消防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消防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先行解决为前提。请求人只有在“被请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要求赔偿申请书后两个月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这两种情况之一的,方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救济。

2)必须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行为违法而起诉。如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合法的,即使造成损害,也只能进行补偿,此时的赔偿诉讼是不能成立的。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如果请求人在消防行政处理后的三个月内不起诉,其赔偿诉讼权利则自行消失。

4)起诉人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即必须只有如前所述的“赔偿请求人”的法定条件。

2.消防行政赔偿的特殊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请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赔偿义务时,可能会遇到两个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侵权共同赔偿的情况,或者受害人在一个侵权行为中受到数项损害的情况。为了便于受害人请求赔偿,《国家赔偿法》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作了两项特殊规定。

(1)共同赔偿要求的先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方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就是说,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需要共同侵权的行政机关共同履行赔偿义务的特殊情况时,赔偿请求人有权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被要求赔偿的义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有义务先予赔偿。至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是否分担以及如何分担赔偿责任,则应在事后通过协商解决。

(2)数项赔偿要求的同时提出。《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就是说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同一事务中发生的同一侵权行为造成数种损害的特殊情况时,赔偿请求人可以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一并解决全部赔偿问题。

(四)消防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赔偿额的计算标准

1.消防行政赔偿的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的方式赔偿。

(1)金钱赔偿。即以货币支付的方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数额的赔偿。

(2)返还财产。即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行使职权占有的未灭失的财产返还给享有所有权的受害者的赔偿形式。如返还消防行政罚款或所没收的财物等。

(3)恢复原状。即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意愿和要求,将违法行使职权损坏的财产进行修复,以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但要恢复原状,首先要有恢复的可能,如果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恢复便无从谈起;其次要有受害人的请求,如果受害人没有主动请求一般不采用此种赔偿方式;再次要有可操作性,如果恢复原状难度较大,而且情况比较复杂、具有风险性,则应考虑采用金钱赔偿方式。

2.消防行政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行政赔偿的标准应当具有惩罚性、补偿性和慰抚性,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采用了慰抚性的赔偿原则。

(1)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下列方法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主要包括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应以就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单据以及其他收据为凭;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的五倍。误工日一般应以就诊医院开具的休假日期证明为准。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的内容如上所述。残疾赔偿金要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同时,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应当支什到被抚养人18岁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为止;对被抚养人属于其他无劳动能力的特殊情况的,生活费应当支付到被抚养人死亡为止。生活费的支付标准以国家民政部门掌握的职工月救济标准为准。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计算方法如上所述。

(3)侵犯财产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侵犯财产的赔偿,能够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的,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财产已被损坏、灭失或拍卖的,以及由于扣留、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于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而造成的损失,则应按照一定标准给予金钱赔偿。

1)财产已被损坏、灭失或拍卖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1至5项的规定,对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而无法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应付相应的赔偿金;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已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已经拍卖的,应当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2)违法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方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6项的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有关企业或公共文体、营业性场所等在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期生存的基本费用开支。如职工基本工资、水电费、房屋租金等。

3)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7项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赔偿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4)精神损害的补偿方法。精神损害是指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1、2项规定的“非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由此可见,消防行政的精神补偿仅限于公民人身自由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的情况下;精神补偿的内容仅限于受害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精神补偿的适用空间只限于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精神补偿的内容只适用于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五)消防行政赔偿的法定时效。消防行政赔偿的法定时效是指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赔偿请求,就丧失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的法律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消防行政赔偿的法定时效有两种情况:

1.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申请人赔偿请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应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由于受害人在被羁押期间难以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所以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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