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也属于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范畴。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对解决民事纠纷同等重要,民事诉讼法是民事实体法正确适用的重要保障。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及其特点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民事冲突,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过程中,在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中,由于人们的观念和利益冲突产生的矛盾。

在法律产生后,民事纠纷一般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或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由此引起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民事纠纷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第二,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第三,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而发生权利义务争议。第四,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求保护,通过何种途径保护,当事人享有决定权。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但纠纷的存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人们在社会实践中,逐渐探索和形成了多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和方法。

1.协商。即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通过相互沟通、相互妥协和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其特点是,纠纷主体依靠自我力量解决争议,无须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

2.诉讼外调解。即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和,其特点是不带有任何强制性,是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制度。如由亲朋好友、妇联、消费者协会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各种民事纠纷。

3.仲裁。即争议双方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其特点是自愿、灵活、专业、快捷、经济

4.诉讼。即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其特点是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各项制度中最权威、最有效的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规范。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对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性规定。

民事诉讼法有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与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民事诉讼法典;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所有法律、法规,除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例如,《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也属于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范畴。

(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我国目前与民事诉讼法联系较为密切的民事实体法有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对解决民事纠纷同等重要,民事诉讼法是民事实体法正确适用的重要保障。

2.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的关系。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和组织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活动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进行的,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必须遵守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的关系。公证法是通过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证明活动进行调整,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民事程序法。它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主要有:第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之一。《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三,人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仲裁法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第三者审理裁决的程序规定。其与民事诉讼法存在以下不同:第一,仲裁法实行意思自治,民事诉讼法则是强制法;第二,程序设计不同,如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则实行两审终审和公开审理制度。但二者存在以下联系: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对裁决有异议,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根据《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5.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规的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必须自愿合法,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纠纷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国家产生后,不允许私力救济,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来调整纠纷的解决,从而产生了诉讼法。早期的诉讼法民刑不分,愚昧落后。经过长期积累,民事诉讼法逐渐独立、完善。1667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民事敕令》,是历史上最早的民事诉讼法的雏形。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民事诉讼法。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完整、严谨,对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影响最大。1910年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根据地政府比较重视诉讼法制建设,各地基本上都有相关的诉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对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较完整的规定,起到了民事诉讼法典的作用。1982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共5编23章205条。1991年4月9日颁布并生效的《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共4编29章270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民事诉讼法逐渐表现出其不足,如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程序设计存在不符合经济原则之处,等等。针对这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并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修正案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2008年4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共4编28章268条。

四、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效力

(一)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具有下列任务: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2.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3.承担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包括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和社会大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发生作用。

1.对时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颁布、生效及修正时间如前所述。

2.对空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域,凡发生于我国领域的民事、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欲通过人民法院解决和处理的,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根据领土延伸原则,凡行驶于外国领海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在外国领空的我国航空器上发生的民事纠纷应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根据外交豁免原则,凡发生在驻华使领馆及取得了豁免权的外交机构内的民事纠纷,除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豁免的情形以外,该纠纷我国法院无权管辖。由于我国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实行“一国两制”,因此,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不发生效力。

3.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于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但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

4.对事的效力。这是指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依法享有审判权。对事的效力详见本书第四章第一节。

五、民事诉讼法学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

1.民事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价值、功能、作用,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的结构、体系及具体程序的设计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进等理论的探讨和研究,从而为民事诉讼立法提供依据。

2.民事审判实践。包括从理论上全面准确地阐释立法,便于法的准确适用;全面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为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提出切实的建议。

3.外国民事诉讼立法与理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各国法律也具有共同之处,一些国家先进的立法和法学理论,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

(二)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在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不仅对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要准确理解,也要对案例进行研究;第二,不能孤立学习诉讼法,要与民事实体法联系起来学习;第三,既要学习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也要了解外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第四,不仅要学习我国现行诉讼法律制度,也要了解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吸取精华,扬弃糟粕;第五,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我们必须研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事纠纷有些什么特点和规律,应当相应地设计出解决纠纷的程序,切忌闭门造车,忽视实际问题的解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