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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诉讼告诉的方式

时间:2022-09-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历史上自西周时起对起诉形式已有了较具体的规定。西周时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无论民事还是刑事诉讼,大都由原告或当事人起诉,类似当今之自诉,轻微的案件以口头起诉即可,重大案件则须提交书状,民事案件书状称“傅别”,刑事案件书状称“剂”。西周的起诉制度规定告诉必须有“剂”也就是诉状,但对于诉状的格式并无文献可以考证。


1、中国古代起诉制度的基本形式

中国历史上自西周时起对起诉形式已有了较具体的规定。西周时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说明当时已有民、刑诉讼之划分。无论民事还是刑事诉讼,大都由原告或当事人起诉,类似当今之自诉,轻微的案件以口头起诉即可,重大案件则须提交书状,民事案件书状称“傅别”,刑事案件书状称“剂”。起诉须交纳诉讼费,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束矢”(一百支箭),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钧金”(三十斤铜),如不交纳则被认定“自服不直”,或不予受理,或判以败诉。

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之公诉; 

当事人及其家属直接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之自诉。 

(1)控告

所谓控告,指的是控告人由于自己或亲属受到侵害,由被害人或者亲属向官府或者有权机关提出的告诉,并且这种呈诉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属于私的诉追方式。 

在西周时期,这种告诉均由原告提出,然后司法官以“五听审判法”予以审理,因此,《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西周的起诉制度规定告诉必须有“剂”也就是诉状,但对于诉状的格式并无文献可以考证。 

如果从西周到秦朝的起诉制度是起步阶段,那到唐朝古代的控告制度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主要表现在唐律中专篇设置了“斗讼篇”起诉规定达22个条文之多,在《唐律疏议·斗讼》规定,受害人在受到侵害时,必须向司法机关控告,如果不告诉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自诉在唐代不仅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自唐后基本沿袭唐代的制度。

(2)告发

告发是指除被害人以及亲属以外的第三人向司法机关报告侵害人的犯罪行为,这就是公众追诉方式,此制度也始于西周时期,为了巩固其政权统治,防止叛乱,加强基层政权中的人民不违背国家的法律犯罪,则规定如果知情而不告发犯罪的,必须承担连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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