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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起诉方式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放在任务的首位,表明了立法者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视。民事诉讼法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也保证人民法院要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能够保证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实体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规范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我国没有制定民事诉讼法典,现行狭义的民事诉讼法特指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迄今为止,该法经过两次修改: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民事诉讼法》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有关公开审判的宪法性规范。又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是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范。广义的民事诉讼法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法适用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规定》)等,这些司法解释是我们学习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民事诉讼法的体例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总的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总则—分则式的四编结构,这种体例的特点是:

1.总则编的设置

总则即一切诉讼程序的通则。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抽象提炼出各种诉讼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共同性规定作为总则编,采用总则编统领分则编的立法体例。这种立法体例逻辑周延、清晰,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重复,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总则编由立法任务、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构成。

2.完备的审判程序编

《民事诉讼法》第二编为审判程序编。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将审判程序编分为通常诉讼程序和特殊诉讼程序。通常诉讼程序是审理诉讼案件的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特殊诉讼程序一般是审理非讼案件的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3.将执行程序编列入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为执行程序编。通常认为,审判程序确认民事权利,执行程序实现民事权利。同时,执行程序中也会遇到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同样需要得到确认。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结合起来立法,有利于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发挥审判权与执行权之间配合和制约的作用。

4.独立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考虑到涉外民事诉讼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物和法律关系等方面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将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性规定列为单独的一编,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编、审判程序编和执行程序编的有关规定。

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它是制定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直接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对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仅是其寻求司法救济的依据,而且是其在诉讼中享有主体地位的依据。诉讼权利的有无、多少,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得到保护的程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放在任务的首位,表明了立法者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视。在立法层面上,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应该以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为首要价值;在司法层面上,人民法院应该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限制、甚至取消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做法,不仅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而且从根本上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二)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也保证人民法院要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与保证的含义不同,保护的对象是权利,而保证的对象多为义务或者职责。具体来讲,民事诉讼法要在三个方面规范、促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人民法院首先要查明事实。案件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情,审判人员对此并不了解。在民事诉讼中,查明事实的惟一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法律规范,即证据规则;除了无需证明的事实以外,当事人的主张必须得有证据证明,并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分清是非,即分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谁是义务的承担者,谁实施了违反法律和义务的行为。显然,分清是非的依据主要是民事实体法。

2.正确适用法律

正确适用法律,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解决纠纷的准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能够保证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实体法。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以正确地理解、适用民事实体法。

3.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在效率上的一种要求,即要求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判活动,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讼累。例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任务是民事诉讼法在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方面的任务,与前两个任务密切相关。没有第一个任务,民事纠纷就得不到司法保护;没有第二个任务,民事案件就得不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之后,最终应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判决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通过民事判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到了第一次的保护。判决生效之后,如果义务人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对义务人进行强制执行,这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第二次保护。

(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与前三个任务不同,第四个任务是社会任务,即民事诉讼以外的任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立法在保护当事人权利和保证人民法院审判的同时,还应肩负社会职能。这些社会任务,其一是教育任务,即通过民事司法活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预防民事纠纷的发生;其二是通过民事审判活动,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消除不和谐的因素,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其三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民事诉讼法的最高任务。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明确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首要问题。

(一)对事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有效,即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以下两大类案件:一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二是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

(二)对人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条规定说明,民事诉讼法不仅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效,也对在中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有效。

(三)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空间范围内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是在我国领域内所发生的民事诉讼,都需遵守本法。这条法律规范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有效,并不否定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有效。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以后,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民事诉讼。所以,不论一个民事纠纷是否发生在1991年4月9日以前,还是案件的受理是否在1991年4月9日之前,只要是1991年4月9日之后进行的民事诉讼,其依据只能是现行《民事诉讼法》。

本章小结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以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和方法体系。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公证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程序中所形成的诉讼关系,以及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规范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总则—分则式的四编结构。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事、什么人、在什么空间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思考题

1.试述民事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3.试述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4.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5.试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2013年1月28日早8时左右,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路口,郝某驾驶的汽车与王某驾驶的汽车相撞。二人因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问题:

1.该纠纷是否是民事纠纷?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延伸阅读

1.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范愉著:《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徐昕著:《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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