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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催收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公告催收中断诉讼时效,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法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告催收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另一种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因此公告催收只有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以公告催收中断诉讼时效,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法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告催收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另一种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因此公告催收只有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金融“十二条”、《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司法解释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的不良债权之时、以及受让之后,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这是司法解释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特殊情况下的特别权利,是法律上的一种特别规定,不宜过大适用,一般主体和非特定的事项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的,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法律之所以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殊权利,在于国家成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的就是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和管理的不良资产数量大、笔数多,且很多债务人、保证人停止经营或下落不明,难以查找,即使债务人、保证人能够找到,多数也不配合在催收文书上签字、盖章,因此短时间内难以通过其他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为此,最高院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公告催收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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