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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起诉方式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首次审理受理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具有强制性的裁判。执行程序,是行政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三、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

(1)起诉的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起诉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不必经过复议的案件,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起诉期限,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具体法律、法规如规定了起诉期限,应在该期限内起诉;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过行政复议再起诉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对于上述法定期限,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1)

(2)起诉的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起诉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1)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3)是否重复起诉;(4)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7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理与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二审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案件到此为止最后审结,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再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1.第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首次审理受理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是基本的、必经的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的内容主要有:审理前的准备、庭审、审理期限、撤诉和缺席判决、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以及判决等。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与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相类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具有强制性的裁判。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亦称上诉审程序,指在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前因当事人申请上诉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以第一审当事人的上诉为前提,第二审程序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1)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即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2)必须由享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提出,即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的程序有三种情况:(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的,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可以自己审理,也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再审。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根据案件原来的审级不同而不同:已经生效的裁判,原来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也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三)执行

执行程序,是行政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的处罚。(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测绘活动中,如果出现属于行政法律范围内的诉讼,在进行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可以依照上述范围和程序进行。

【注释】

(1)起诉的条件和期限主要参照:行政诉讼程序,http://www.cnlawyer.cn/xz/ys/22153.html,200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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