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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制度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的人。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比,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时,应遵循以下特殊的程序,以保证诉讼的公正。人民法院受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后,为了使当事人的人数确定,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的人。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是指十人以上。十人以上众多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必定会给他们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审理、解决民事案件带来麻烦。例如,有的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有一千多人,这些人全部到法院参加诉讼恐怕再大的审判庭也容纳不下;即使能够容纳,他们每个人都亲自在法庭上实施诉讼行为、与对方进行辩论又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民事审判的经验和实际情况,规定了诉讼代表人制度。

诉讼代表人制度,是指由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制度。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建立,为多数人进行诉讼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既做到了诉讼公正与诉讼经济,又简化了诉讼程序。

(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

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诉讼代理制度有密切的联系。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同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一些机能。诉讼代表人制度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为解决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这个问题而建立的,前者不能离开后者这个基础。如果一个诉讼既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也不是普通共同诉讼,在这个诉讼中就不能实施诉讼代表人制度。诉讼代表人制度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一些机能,是指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这又是诉讼代理制度的一个特征。

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也存在着重要区别:(1)在诉讼活动的参加上,共同诉讼制度要求共同诉讼人亲自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诉讼代表人制度则不要求众多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诉讼活动由他们推选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代表人代为进行。(2)在诉讼行为的效力上,共同诉讼制度中,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需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根本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在诉讼代表人制度中,由于经过了推选或者指定这个程序,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一般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只有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这些诉讼行为需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代表人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也存在着重要区别:(1)在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上,诉讼代理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诉讼标的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而诉讼代表人是从本案一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之间推选或者指定的,与本案的诉讼标的存在利害关系。(2)在实施诉讼行为的目的上,诉讼代理人是为了保护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为了保护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在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上,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代理的当事人;而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仅归属于其所代表的当事人,也归属于他本人。(4)在代为进行诉讼的人数上,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诉讼代表人的人数应为二至五人,并且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的诉讼代表人,由其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的制度。提起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这里所说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十人以上。

(2)在起诉时当事人的人数已经确定

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起诉时特定化,即明确地记载于起诉状中。如果在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处理。

(3)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只要它们在起诉是能够满足人数确定的条件。前者如共同所有的财产受到侵害,众多的共有权人提起诉讼;后者如物业公司起诉100户业主,请求给付物业管理费。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法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概述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诉讼代表人,由其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的制度。提起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条件是: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此处所说的人数众多,同样是指十人以上。

(2)在起诉时当事人的人数尚未确定

在起诉时当事人的人数尚未确定,是指发生纠纷的一方主体是不特定范围的人,在起诉时客观上无法确定其具体人数。

(3)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从性质上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审判。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者共同的义务,只有确定了他们的人数,人民法院才会受理起诉。如果在受理以后发现一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追加。只有普通共同诉讼,一部分共同诉讼人才有权先提起诉讼,因为普通共同诉讼的标的不是相同的,而是同一种类的。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代表人的产生方法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比,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时,应遵循以下特殊的程序,以保证诉讼的公正。

1.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后,为了使当事人的人数确定,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这里所说的权利人,是指对诉讼标的享有种类相同的权利的人。公告可以采用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或在纠纷发生地的主要媒体上发布的方式。公告的期限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30日。

2.登记

登记的目的在于使人数不确定的诉讼转变为人数确定的诉讼。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这里所说的证明,是指形式上的证明,因为案件还没有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如果登记的权利人证明不了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则人民法院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选择另行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3.裁判

经过了公告和登记这两个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诉讼进行实质审理,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产生两个方面的效力:其一,对于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其二,对于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由于其仍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他们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可以作出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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