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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基本程序和要领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集体协商的基本程序与集体合同大体相当,基本程序包括协商准备、代表产生、协商要约、平等协商、合同草案、审议通过、报送审查、企业公布、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和变更解除等主要环节。双方搜集、交换政府年度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类企业职工工资、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生产率等情况。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指协商主体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协商约定。

关于集体协商的程序,与集体合同一样,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具体细节没有作过多的规定,只是作了一个原则性安排,。随着集体协商在我国各行各业的深入推进,各地在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中创造了许多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有的省份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了明确,有的省份通过下发指导手册进行了细化。

有关集体协商的基本程序与集体合同大体相当,基本程序包括协商准备、代表产生、协商要约、平等协商、合同草案、审议通过、报送审查、企业公布、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和变更解除等主要环节。需要强调的是,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没有集体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但是,集体协商并不要求所有事项都必须形成集体合同,它的侧重点是行为本身,重在体现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过程。企业通过集体协商,以真心换真情,职工有了尊严、有了归宿感,劳资双方自然拧成一股绳,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也必然大为提升。所以,集体协商的基本程序必须是合法的、平等的、公开的、互利的,也只有将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落实并贯穿于整个集体协商的全过程,切实履行相关程序,集体协商的意义和价值才能充分实现。

参考文本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参考指引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提高工资协商质量,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实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础实际,特编写本指引,供参考。

一、协商准备

1.召开会议。企业行政、工会初步沟通,列入各自工作计划。企业召集行政会议研究安排开展工资协商工作,制度有关计划落实有关人员;工会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对开展工资协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制订当年工资协商工作计划和协商方案。

2.宣传造势。行政、工会通过有关会议、宣传媒介、公开栏等多种方法、途径,向职工宣传工资协商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展工资协商的要求,营造开展工资协商氛围,引导职工通过正常渠道,合理表述对工资方面的意见。

3.搜集信息。双方搜集、交换政府年度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类企业职工工资、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生产率等情况。

4.征集意见。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走访、集体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职工对工资收入和工资协商工作的诉求和建议。

5.制度草案。行政通过对生产经营、发展分析,确定工作协商相关指标数据;工会梳理职工对工资收入的诉求和建议,结合有关信息资料,制度工资协商草案,确定本次工资协商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要求。

工会提示:工资集体协商时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要经企业工会委员会会议认真讨论,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的集体作用;重点加强与企业行政的沟通交流;制度的草案要体现多数职工意愿、兼顾少数职工特殊诉求、符合企业实际。

二、产生代表

1.推选代表。企业方由法定代表人或管理者根据工资协商要求指定协商代表。首席代表有法定发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或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职工方由工会制定协商代表的推选办法、推选条件。而后工会根据条件推荐职工方协商代表候选人,或由基层工作推荐上报代表候选人。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也可以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

2.明确人数。工会与企业应遵循双方协商主体平等、代表人数对等的原则,根据企业规模、职工人数确定代表人数,其中任何一方代表人数不宜少于三名。

3.代表当选。职工方工资协商代表候选人产生后,应经职代会(职工大会)表决确定后,方可当选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保护规定。

4.外聘代表。根据需要,企业、工会均可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如法律顾问、工资协商指导员等担任己方协商代表,但外聘代表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5.代表保护。职工方协商代表任期由工会确定,一般不短于一年。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有关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6.培训代表。工会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有责任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协商方法、策略、技巧等培训,并如实告知本次协商的主题、重点及相关信息。做好代表责任分工。

7.候补代表。双方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其产生的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出缺时,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工会提示:双方代表身份不得互兼。职工方协商代表中要注意吸收不同类别代表;女职工人数多的企业要有女职工代表;在代表结构上要做到知识能力上的互补、岗位类别上的互补、性格类型上的互补、年龄性别上的互补;要着力提高代表的素质和能力。

三、协商要约

1.要约形式。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指协商主体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协商约定。要约一般是以书面形式发出,也可以通过会议、协商等口头约定。

2.要约主体。职工方和企业方都有向对方发出要约的责任和权利。

3.要约内容。要约内容可包括: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代表人数和名单、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4.要约时限。要约发出后,对方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答复,不得拒绝或拖延。企业方应在正式协商会议开始的5个工作日前,根据需求向职工方提供企业涉及工资协商有关的生产经营资料。

工会提示:工会在向企业方正式发出要约前,应注意先沟通再要约、由共识再要约。注意选择要约的有利时机、提出切合实际的协商要求、内容条款。上级工会有责任及时提供指导服务:协助向企业行政宣传沟通、提供协商需求的信息、推荐工资协商指导员、提供对职工方代表的培训等。

四、平等协商

1.协商形式。平等协商主要是以会议形式进行。

2.协商人数。双方人数对等、确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首席代表应有相应的社团法人资格证书或者有关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

3.会议主持。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一方主持。

4.协商内容。(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3)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4)工资支付办法;(5)变更、解除工资合同的程序;(6)工资合同的期限;(7)工资合同的终止条件;(8)工资合同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根据本次要约的具体内容,逐项进行协商。

5.增资条件。出现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为职工提高工资:(1)本单位利润增长;(2)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3)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

6.会议记录。协商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7.协商中止。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会提示:平等协商是工资协商工作的关键,要精心准备、慎秘运作,要依法、依理、依情、依实协商。要讲究策略、注重技巧、坚持原则、守住“底线”,促进协商成功,维护职工利益、符合企业实际。

五、合同草案

1.起草合同。在双方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工作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单方起草,也可以双方共同起草。

2.合同内容。工资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双方协商决定的内容条款,以及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姓名、职务,合同起止时间、违约责任等。

3.合同期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般一年签订一次。

工会提示:合同草案是协商结果的反馈,在形成合同草案时,要体现协商意见的真实性、协商内容的具体性和合同落实的操作性。

六、审议通过

1.材料发放。企业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前,应将合同草案提前5个工作日发给职工代表。

2.收集反映。工会应收集职工代表对合同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如职工对合同草案有较大异议的,由协商双方进一步协商修改后才能提交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

3.大会审议。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工资协议草案时:①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职工代表(职工)出席方可开会;②向职工代表(职工)汇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内容及有关工资协商工作情况,听取意见;③采用票决方式对草案进行表决;④草案经应到会职工代表(职工)过半数同意,既获通过;⑤未获通过的草案,由职代会(职工大会)责成双方重新协商再次提交审议。

4.双方签字。企业方和职工方首席代表当场在通过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

工会提示:职代会审议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工资协商的重要环节,通过职代会审议把关,进一步扩大工资协商影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

七、报送审查

1.报送时间。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必须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后,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工资合同签订后,企业要咋10日内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2.审查材料。企业在报送审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工会社团法人或工会主席合法资格证明材料;④双方首席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⑤双方参加协商代表名单;⑥职代会(中共大会)通过的《决议》;⑦协商记录。

3.审查内容。人社行政部门对工资合同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是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三是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4.审查时限。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合同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后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或组织,并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企业双方协商代表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工会提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是工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程序。要敦促企业按时、按要求报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查进度联系。

八、企业公布

1.时间要求。审查生效后十日内,企业要将合同全文向全体职工公布。

2.公布方式: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厂务公开栏、网络平台、内部报刊等形式公布。

工会提示:工会要督促协助行政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公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全文,使全体职工知晓。

九、合同履约

1.行政负责将合同内容(条款)分解到劳动工资等有关部门执行。

2.合同履行情况应列入对有关责任部门的考核指标。

工会提示:合同条款必须及时转化成具有执行力的目标任务,列入对责任部门的考核。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中,工资分配标准按照不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执行。

十、监督检查

1.人员组成。对工资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企业方和职工方分别派员参加。

2.检查时间。双方人员每半年对工资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一次,必要时可临时组织抽查。

3.问题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4.公布情况。企业每半年向职工公布一次工资合同履行情况。

5.大会报告。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工资合同履行情况。

6.民主评议。可以适时组织职工代表(职工)对企业工资合同履行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会提示:要形成工资合同履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建立相关的制度,充分发挥好职代会(职工大会)推动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的作用。

十一、变更解除

1.条件:(1)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修改或者废止;(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3)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协议有效期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变更工资合同。

2.提出方式。提议的一方,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3.解决途径。按照工资协商的程序进行。

工会提示:合同的履行要根据情况的变化,经协商一致后,及时变更修订有关条款,使工资合同符合实际,保证实效。工资合同的主要条款修订和变更重要内容,应通过集体协商,结果报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

(摘自江苏省总工会民管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参考》)

1.集体协商的内容必须控制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关于适用范围,现行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涉及劳动用工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职业技能培训、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这些内容都是集体协商中可以协商的内容,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内容不在集体协商范围之内。当然,协商的内容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就具体事项,比如工资问题进行专项协商。

2.集体协商需要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通常情况下,开展集体协商,职工一方是通过工会与企业方进行协商的,代表职工的工会理所应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开展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必须倾听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了解职工的真实心声,尽可能依靠职工获取更多有利于职工的素材和理由,以便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做到有理有据。集体协商约定的条款要体现和反映职工的意愿,要保证职工能够分享企业经济发展成果。特别是要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从而推动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提高劳动者工资。

3.集体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要把握好劳动基准与协商约定的融合性。集体合同是最低标准合同,是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的最低标准和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要在强调遵守国家劳动基准前提下,尊重主体双方意愿,尽可能对主体双方可协商、能协商的内容留有充分空间,引导主体双方结合实际就具体事项进行协商。如规章制度的告知形式、职业培训费用的使用方式、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等,都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合意。

4.集体协商需要强化集体合同的引导性和可操作性。集体协商应该朝着高于法律规定、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进行。但是,现实生活中,时常可以看到有的企业存在着集体合同文本“格式化”、内容“空心化”,洋洋洒洒数十页的内容都是法定的最低标准,几乎对劳动者没有任何好处,对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利益实现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完成任务指标多,体现职工自身需要少;原则性条款多,可操作性条款少;内容从法律法规规章中摘抄的多,反映企业和工会谈判成果的少;知道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多,知道进行了集体谈判的少。就具体条款来看,不少企业几乎所有的集体合同都约定,本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地方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结果造成最低工资标准泛化。如果集体合同就是对国家劳动基准的直接复制,集体协商就完全失去了意义。就高不就低应该成为集体协商的一个观念取向,并且要落实在具体的约定上,落实在可操作的具体举措上。如果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流于形式,则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和价值。

案例

有了话语权,工作更安心

【企业概况】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成立于2005年,是专门从事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公司在无锡地区有五个项目工程,分别为阅山花园、宏城花园、奥林花园、崇安区区政府和崇安区党校的安保和保洁项目。公司共有职工243人,其中女职工142人;有农民工51人,其中男性农民工35人。

【协商背景】

物业管理主要以保洁、绿化维护、安保、工程维护和秩序维护为主题,整个行业普遍集中的问题有:一是从业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二是工资收入不高,工作较辛苦;三是工种技术含量不高,从业人员收入提高的空间不大。基于以上的原因,从业人员对工作满意度不高,流动性较大,也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协商过程】

为提高职工对工作的满意度,稳定职工队伍。2005年1月,公司成立工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让职工对自身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有话语权和影响力。

1.开展调研。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物业项目点,发放调查问卷150多份,全面了解职工的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及职工诉求等情况。

2.确定议题。对调查的问题筛选分类,把职工反映较为强烈的工资增幅及福利等问题作为重点协商议题。

3.商前沟通。正式协商前双方进行交流、沟通,就要约书中的协商议题坦诚地交换意见,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达成共识,其余条款提交正式会议进行协商。

4.正式协商。此次对职工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工资增长幅度、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缴纳等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方面进行了约定。按照工资协商的有关规定,公司确定了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为7人。行政方协商代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经总经理办公室讨论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行政方首席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协商代表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工会主席为职工方首席代表。

此次协商中公司行政方对工会方提供协商内容表示高度的重视,同时也提出目前物业公司是以收取物业费为公司收入来源,公司在维持基本的支出外,也存在物业有部分收取不到位的情况,公司方也十分关注员工的收入和福利待遇的提高。

【协商成效】

1.公司方代表提出落实2015年度物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明确了2015年无锡市最低工资为1630元/月。延时加班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节假日按照工资的3倍结算。工程和客服人员的基本工资为2200-2500元/月,双方都一致达成协议。

2.为了进一步提高职工收入,工会方提出增加一线职工的加班机会。把更多的加班机会留给外来务工人员和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个别项目点需要临时加班的也优先考虑这类员工,通过这种变相的补贴来提高一线职工的收入,也能提高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技术证书,让更多的职工可以转向技术岗位,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培训储备力量,对这方面公司方表示认可。

3.工会方在会上也明确表示增加工会活动来增加公司凝聚力,进一步做好职工关爱工作,提出每年评选优秀职工、最美小区项目等奖项,由工会和公司进行奖励;进一步深入开展送温暖工作。

4.此次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不仅为职工的切身利益提供了保障,同时还为企业量身定制了科学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与人才培养制度。

5.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以来,职工的工资收入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得到了落实,进一步激发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职工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的多了,为公司发展出点子、提建议的多了。

(摘自江苏省总工会《2016年协商工资在江苏基层案例选》)

案例

全员参与接地气职企双赢增实效

【企业概况】

徐州金鹰人民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位于徐州市西部商圈核心位置,建筑面积超过3万6千平米,为淮海经济区又一家集“新、特、悦、全”四个特色为一体的综合性时尚百货商场,集百货、超市、餐饮、影院、休闲于一体的时尚购物模式,为消费者打造一个全方位、便利型、综合性的消费空间。公司于2012年1月19日开业,目前拥有员工219人。公司长期坚持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开业至今先后荣获“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徐州市职代会制度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泉山区模范职工之家”等多项荣誉称号。

【协商背景】

随着企业“以人为本,结合优秀人才与企业共同发展”的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的确立,公司工会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点内容。因为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许多商家出现小规模的裁员和自主招聘的员工流动性大的问题,公司行政把商场内引进的200多家品牌代理聚集一起,主动向他们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商议的意义和要求,争取理解和支持。公司工会把品牌自主招聘的员工全部吸纳为金鹰工会会员,改变了以往仅对公司自有员工开展的工资集体商议,实现了按品牌分类开展工资最低标准、工资发放形式和时间、提成比例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参与式工资集体协商。为进一步稳定职工队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协商过程】

1.确定协商主体。该店从对外形象上看是一家独立的实体商店,应当作为单独协商的类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但从职工的构成看,员工是店内200多家品牌代理商独立自主招聘的,与整个商场没有劳动关系,劳动定额、薪酬分配都是由各品牌代理商决定,不受商场的支配。商场只是收取租金,对单个的品牌商职工收入没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开展单个的集体协商显然起不到约束作用,如何确定好双方的协商主体,是该店做好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和关键。根据现状,采取了建实体店工会,把所有员工吸收到工会组织,形成职工方主体,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方进行协商。然后由实体店行政把所有的品牌代理商组织起来,按照经营楼层和经营品种相似的范围,分别选出有代表性和有相应权威的经营者代表,组成企业方协商主体,按照区域或行业协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2.发出要约书。由金鹰购物中心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向企业行政递交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开展协商的方式及企业的经营情况等诸项内容。

3.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产生。企业方组织品牌代理商按照商场楼层从经理中选出5名代理商代表,作为企业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职工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5名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协商代表的产生上,充分考虑到代表既要有广泛性又要有代表性,所选代表有工会干部,有中层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确保代表的广泛性。

4.召开协商现场会。2015年10月20日,双方代表开展了2015年度自有员工职工年度工作增长幅度、最低工资标准协商,各品牌自主招聘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标杆品牌、重点品牌)、工资发放形式和时间、提成比例等内容的工资集体协商,实现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全员覆盖。

【协商成效】

一、徐州金鹰人民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自有员工:

1.2015年度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为7%;

2.2015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月。

二、徐州金鹰人民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品牌自主招聘员工:

1.2015年徐州金鹰人民广场购物有限公司标杆品牌店员工最低工资1800元/月、重点品牌店员工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月;

2.2015年徐州金鹰人民广场购物有限公司工资发放形式和时间为每月15日之前以人民币形式进行发放;

3.2015年徐州金鹰人民广场购物有限公司提成比例标准为经营总额的0.3%,各品牌店海可以根据自身的盈利能力,对提成标准进行二次协商。

【协商启示】

一个商场200多个品牌,各品牌营业员自主招聘自我管理,特别是各品牌之间员工薪资待遇差距大,如果没有一个现对稳定的基础工资做保证,员工心理不平衡、员工队伍不稳定是肯定的。这次开展全员工资集体协商,保证了各品牌之间最基本的工资收入水平,对稳定队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次工资集体协商中,将各品牌下的职工全部纳入公司工会会员,为这些员工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维权途径。而把企业方协商主体确定为各品牌自营商,对协商过程和协商落实的有效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工资协商谈判,员工代表提出了许多关于最低工资、提成分配上的意见,品牌商都能本着共谋发展的原则对职工的要求作出一一回应,双方很快达成了共识。体现了金鹰购物中心关注品牌自聘员工利益的人性化管理理念,说明了只有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协商平台,才能留住员工、稳定员工队伍,实现企业、品牌商和员工利益的共赢。

【专家点评】

徐州金鹰购物中心按照区域、行业协商的程序和规定开展单个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进一步明确双方主体,切实协商增强实效性的有益尝试。改变了过去那种为了追求覆盖面,不分员工的用工结构,不分企业的经营性质和经营模式,只要是单个企业,一个合同模式量到底的做法。改变了工资集体协商只是少数固定员工的协商,形成了实实在在的为各个层次的员工谈工资的局面,让各个层次的员工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享受了“谈的权利”,参与了“谈的过程”,看到了“谈的结果”,形成了凝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共识与合力。

(摘自江苏省总工会《2016年协商工资在江苏基层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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