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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机制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特许权机制,是指以特许权协议为依据的一整套涉及石油勘探、开发、销售和利益分配的机制,反映了殖民地国家与国际石油公司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特许权机制给予外国石油公司极大的自治权,通常由国际石油公司自行制定勘探规划,决定生产水平和石油价格。跨国公司认为,特许权与私人之间的契约具有同样性质,除特定情况以外,特许权不容侵犯。

特许权机制,是指以特许权协议为依据的一整套涉及石油勘探、开发、销售和利益分配的机制,反映了殖民地国家与国际石油公司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特许权机制给予外国石油公司极大的自治权,通常由国际石油公司自行制定勘探规划,决定生产水平和石油价格。殖民地政府无法过问本国石油的生产和销售,基本上丧失了对本国石油资源的管辖权。

一、中东特许权机制的建立

西方国家自19世纪以来就控制和管理着波斯湾地区的石油特许权。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和法国划分了波斯湾国家的边界,以确保该地区大部分石油置于西方石油公司控制之下。英国石油公司(其前身是英波石油公司)随后的迅速扩张直接受益于英国针对奥托曼和波斯帝国遗产的继承国所设计的一整套托管和保护制度。1950年轮到美国公司成为中东地区的主要行为体,其他欧洲公司也参加了与波斯湾国家政府之间的合作生产协议。虽然每份特许权都有所差异,但特许权机制有着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1.政府授予石油公司一项排他性权利,在划定区域和规定期限内从事石油的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

2.石油公司对石油拥有所有权和自由处置权,政府不对这些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

3.石油公司承担与石油勘探和生产有关的一切金融风险和商业风险。

4.石油公司同意向政府支付一定税费,如签约定金、表土税、特许开采使用税、生产税,等等。

5.特许权是石油公司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本身并不否定国家有权通过相应立法推翻合同条款。[1]

跨国公司最先进入的是矿产和石油领域,在这方面它们占尽优势。东道国几乎没有资金,没有技术知识,市场信息也很有限。二战以前,协定的典型形式就是土地使用特许权,一个公司或者一个公司财团控制一国的大片领土,有时甚至是整个国家。这种特许权的期限长达50—100年不等。东道国基于开采量而不是基于价格或利润,获得少量的租让使用费。跨国公司认为,特许权与私人之间的契约具有同样性质,除特定情况以外,特许权不容侵犯。在授予特许权的地区,管理公司拥有近似主权的权力,而生产公司通常由几个伙伴公司组成,负责对政策、海关、教育、健康、雇用、石油产量和税收进行管理。[2]

1899年,英国路透社的创始人路透男爵从波斯国王获得了中东地区第一份特许权,因10年内没有发现石油而作废。1901年,一位英格兰商人威廉·诺克斯·达西(D’Arcy),得到了除波斯帝国(伊朗)北部五省之外所有地区的石油独家开采权,面积相当于波斯全国领土的六分之五,特许开采期限长达60年。作为开采权的回报,达西需要付给波斯帝国统治者4万英镑,而后每年支付净利润的16%以及交纳每吨石油4先令金币的矿区使用费,波斯政府不再征收任何税费,包括所得税。这份特许权不仅揭开了中东石油工业的序幕,而且开创了中东特许权机制的先河,此后50多年,中东国家的所有石油开采活动均以该特许权为模版。

1903年,达西第一勘探公司在波斯—伊拉克边界开始钻探并发现石油,由于资金耗尽,达西决定把波斯特许权卖给其他国家。英国海军部为了维护大英帝国对波斯石油的垄断地位,成立了特许权辛迪加有限公司,接管了达西第一勘探公司的全部资产,1908年,特许权辛迪加有限公司在波斯西南地区发现了马斯吉德苏莱曼油田,次年英波石油公司宣告成立。为了保证安全,英国政府从其殖民地印度调遣重兵,护卫马斯吉德苏莱曼油田的钻探工地和英国驻阿瓦士领事馆。[3]1928年,发现了加吉沙朗(Gach Saran)油田,该油田产量规模相对较小。1938年,在胡泽斯坦省发现了阿哈加里(Agha Jari)油田,自发现以来已经累计生产石油100亿桶。经过BP持续不断的勘探,三大油田的总储量超过了美国石油储量的总和。

二、中东特许权机制的扩展

在伊拉克还处于土耳其帝国统治时,德国、英国和荷兰利益集团就开始争夺伊拉克的石油。1914年初,这些国家克服分歧,联合成立了土耳其石油公司(TPC)。在一个亚美尼亚中介古尔班的帮助下,土耳其石油公司从土耳其政府得到了一个模糊的承诺,这就是颇具争议的TPC特许权,它是英美争夺中东石油霸权的导火线,具有特别重要的国际政治意义。总起来说,伊拉克充分利用了欧洲大国、美国和各石油公司之间的竞争,固定收取的租让权税高于委内瑞拉和中东地区的邻国。据估计,伊拉克收取的租让权税相当于当时波斯湾石油价值的六分之一。[4]

1920年,英国金融界组成财团——东方通用辛迪加有限公司,1925年该公司从巴林酋长国取得为期两年的石油开采特许权,这是西方人在阿拉伯半岛获得的第一个石油开采特许权。该特许权曾几经转手,1927年被卖给美国海湾石油公司的子公司东方海湾石油公司,1928年海湾石油公司又将巴林石油开采特许权卖给了加利福尼亚美孚石油公司。但是,根据《凡尔赛和约》,巴林是英国的委任统治地,英国坚持一切外国公司要在巴林取得任何特许权必须经英国政府殖民部的批准,殖民部只允许英国公司开发巴林,同时根据1926年《英联邦国家贝尔福宣言》,加拿大公司可以享受英国公司待遇,于是1929年加州美孚按照加拿大法律,在渥太华注册了全资子公司——巴林石油有限公司(BAPCO),英国政府被迫让步,同意巴林石油有限公司获得巴林岛的石油开采特许权,租让面积10万英亩。许可证使用费及其他税费总计为每吨4先令6便士,以印度卢布支付,无须黄金担保。1932年巴林发现了阿瓦利(Awali)油田。1940年巴林酋长与巴林石油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定,把租让权延长55年,租让范围扩大到164.4万英亩,包括巴林国全部陆地和沿海,加州美孚成为巴林石油资源的唯一拥有者。[5]

1934年,英波石油公司(APOC)和海湾石油公司(GOC)为在科威特取得特许权而展开竞争,最后达成建立合资公司的协议,成立了科威特石油公司(KOC),双方各占50%的股份。科威特石油开采特许权规定,科威特石油公司对科威特全部陆地领土、科威特认为属于它的某些岛屿和沿海3英里领海的油气资源享有独占的租让权,租让期限为75年,随后又延长到87年。1938年发现了超巨型的布尔甘(Burgan)油田。由于科威特油田位于海岸附近,地下石油甚至比地面海拔还高,在压力作用下,石油直接从井口流出,然后经过输油管道输往目的地。1960年,科威特石油的开采成本仅为5美分/桶,而销售价格为1.5美元/桶。[6]

在中东地区,沙特阿拉伯是最早取得主权独立的国家,1924年伊本·沙特征服了麦加的侯赛因部落,1927年英国与伊本·沙特签署“吉达条约”,正式承认沙特阿拉伯为主权国家。当时英波石油公司和加州美孚石油公司在沙特阿拉伯的石油特许权上正在展开竞争。由于美国政府承认了伊本·沙特国王的政权,却没有在吉达派驻外交代表,双方没有外交关系,因此加州美孚通过中介菲尔比转告沙特政府,美孚公司愿意对哈萨省进行初步地质调查,如调查结果证明有进一步勘探的价值,公司愿意与沙特政府进行谈判。伊本·沙特通过菲尔比要求加州美孚支付年租金5 000英镑,外加10万英镑即期贷款,全部以黄金支付。相反,英波石油公司拒绝向沙特提供即期贷款,不仅年租金低于美孚,而且拒不支付黄金,要求支付印度卢布。美英公司竞争的结果,加州美孚击败了英波石油公司,于1933年得到了沙特阿拉伯的石油特许权。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是:

1.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60年,在这期间,加州美孚享有从勘探、生产到出口原油和石油产品的专有权。

2.专有权的适用范围为沙特整个东部,包括岛屿和领海,面积36万平方英里(约合93万平方公里)。这些地区为美孚的专有地区,美孚还享有在沙特其余领土获得租让权的优先权

3.协议生效15天后,加州美孚向沙特交付首批贷款3万英镑黄金,18个月后,向沙特政府提供2万英镑黄金的贷款。

4.加州美孚每年须向沙特政府交付租金5 000英镑的黄金。

5.在发现具有商业价值的石油以后,加州美孚须向沙特政府预付5 000金英镑,一年后再付5 000金英镑。

6.油田开采后,每吨原油须交租让费4金先令。

7.加州美孚每年须向沙特政府免费提供20万加仑汽油和10万加仑煤油。

8.沙特政府同意豁免加州美孚及有关企业的一切直接税、间接税、捐税、关税和手续费等等。

9.加州美孚有权雇用必要数量的警卫队和侦察队,以保卫自己的代表、营地和设备。在这个特许权协议中,最重要的是规定加州美孚为每吨原油向沙特政府缴纳租矿费4个金先令,沙特政府放弃对加州美孚征收一切税款的权利。[7]

随后,国际石油公司在租让地上展开了大规模的勘探,很快就有了一系列重大发现。1938年发现了达曼(Dammam)油田,1940年发现了阿布盖(Abqaig)油田和阿布—哈德里亚(Abu Hadriya)油田,1945年发现了盖提夫(Qatif)油田,而1948年发现的加瓦尔(Ghawar)油田是世界上最大的油田。

在卡塔尔,只有一家公司提出特许权申请,即伊拉克石油公司(IPC)。[8]1935年卡塔尔政府授予伊拉克石油公司的子公司卡塔尔石油公司(QPC)特许权。许可证使用费基本上与巴林相同,大约相当于4先令6便士,以印度卢布支付。石油勘探很快取得成功,1940年发现了杜罕(Dukhan)油田,该油田的开采却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推迟。

美国的石油公司先后深度介入伊拉克、巴林、沙特阿拉伯和科威特等国。二战爆发时,美国已控制中东约250万平方公里租让地的半数,并拥有印度尼西亚30%的探明石油储量和石油开采权。二战结束后,美国向中东大举渗透和扩张,杜勒斯曾直白地说,“我们在中东的政策就是为了保卫大石油公司的租让权。”[9]沙特阿拉伯的石油最初由标准石油公司垄断,科威特和伊朗的石油由BP控制,伊拉克则由埃克森等公司组成的国际财团控制。

在非洲国家中,利比来最早授予外国公司石油开采的特许权。1955年利比亚通过石油法,当年新泽西美孚的子公司埃索国际公司获得了该国第一个石油特许权,随后有三家美国公司,即德士古、加利福尼亚美孚和海湾石油公司都获得了特许权。1965年以前,新泽西美孚是利比亚石油的垄断者,1968年拥有利比亚石油特许权的外国石油公司已不少于37家。

三、西半球的特许权机制

(一)墨西哥的特许权机制

1900年,加利福尼亚石油大亨爱德华·多希尼获得了墨西哥的石油租让权,创办墨西哥石油公司,随即展开钻探,1901年发现了石油。1904年第一口油井年产量达到350万吨。墨西哥石油的发现引起英国的注意,英国建筑承包商惠特曼·皮尔逊从迪亚斯政府购买了一份特许权。1908年发现大油田,创建了墨西哥之鹰石油公司,并且与美孚在墨西哥展开了竞争。1914年,墨西哥石油产量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位居世界第三,以美孚为首的美国石油公司全力以赴,维护它们在墨西哥的石油利益。

(二)委内瑞拉的特许权机制

委内瑞拉是特许权机制的一个特例,原因在于委内瑞拉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特许权机制建立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之上。虽然该国和国际石油公司签订了大量的特许权协议,但委内瑞拉政府总体上控制着本国资源的主权。

委内瑞拉的矿产资源法起源于殖民时代的矿产立法,19世纪下半叶进行了调整。1909年矿业法规定:“特许权确保开采者的安全”,“授予开采者在矿场工作的自由,障碍越少越好”以及“为获得特许权的开采者提供基础设施”。当然,特许权授予后,必须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如果不开发,特许权就会失效。尤其是特许权在法律上被视为“税收不予变更”的合同。考虑到“没有什么风险比矿产资源产权的风险更大”,因此特许权的原则是税收必须“适度且对所有签约方平等”。这项法律实际上对投资者有利。[10]

1907年,皇家荷兰壳牌公司成为打开委内瑞拉石油之门的第一家外国石油巨头。1907—1912年期间,委内瑞拉共对外国公司授予9个特许权,大多数是授予皇家荷兰壳牌石油公司。特许权的面积从5万公顷到2 700万公顷不等。第一个阶段是勘探特许,大约需要2年至8年时间,特许权所有者必须选一块200公顷左右的土地进行勘探。第二个阶段是长达30年至50年的开发阶段,一般是每年每英亩缴纳1银币的土地税,开采税按每吨缴纳2银币或每份特许权1 000银币,其他税费全免。

1917年委内瑞拉首次出口石油,发展部部长古麦辛多·托瑞斯(Gumersindo Torres)临时决定暂停授予特许权。他认为,“直到最近,我们盲目地进行石油勘探,签订开发合同,而国家从石油中得到的利益微乎其微或根本没有获益。”[11]此后,委内瑞拉出台了一系列矿产法,1920年通过了第一个碳氢化合物法(Hydro-carbons Law),实际上只实行了9个月。1922年委内瑞拉颁布一项新的碳氢化合物法,该法将特许权限制在1万英亩的规模之内,勘探期限3年,开采期限40年。

捷足先登的英国石油公司在委内瑞拉确立了巨大的优势,引起美国政府的强烈不满。为了得到委内瑞拉石油特许权,美国不惜使用炮舰政策,把巡洋舰开到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附近,妄图以武力胁迫委内瑞拉政府。1922年,海湾石油公司和印第安纳石油公司终于如愿以偿,相继获得了马拉开波湖的石油租让权。几年之年,就有大约35家美国公司开赴委内瑞拉,从事石油勘探和开采活动。30年代中期,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控制了委内瑞拉一半的石油产量,海湾石油公司控制14%,荷兰皇家壳牌控制35%,美国公司终于压住了英国公司。1936—1937年期间,由于世界范围的国际石油卡特尔的建立,海湾石油公司向标准石油公司和壳牌石油公司分别转让了25%的股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委内瑞拉政府共授予8 500份特许权。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先把特许权授予委内瑞拉公民或特许权交易公司,让他们充当特许权买卖的中介。从1920年到1938年,除了特许使用金外,特许权卖主共赚得现金1.77亿银币及价值3 200万银币的股票。1943年碳氢化合物法终止了特许权交易。[12]

四、特许权机制的特点

特许权体系是现代石油工业发展的必然产物,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国际石油公司的投资活动推动世界石油中心的转移。墨西哥湾曾是世界上最早最重要的石油中心,美国以墨西哥湾石油为依托,建立了世界石油霸权体系。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跨国石油公司挺进中东、北非地区,根据特许权机制勘探和开发石油,在波斯湾取得重大进展,相继发现了许多重要油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波斯湾的石油开发进入黄金时代。1949年,公开估计的石油储量已经达到330亿桶。1953年储量增加到780亿桶。此后每隔4年,中东地区的石油储量就增加230亿桶。[13]波斯湾的石油储量远远超过墨西哥湾,从而使世界石油中心从墨西哥湾转向波斯湾。所有中东石油储量都掌握在西方国家大约10家国际石油公司手中。它们通过特许权机制,控制了波斯湾整个石油产业链。

国际石油公司与产油国之间的相互依赖建立在不公平的相对收益分配的基础之上,国际石油公司获得最大经济利益,而产油国仅获得较小的利益。不仅如此,“七姐妹”在第三世界产油国俨然成为国中之国,凭借对资本和技术的控制,对国际市场的垄断,掠夺产油国的宝贵资源,肆意干涉产油国的内政,使产油国沦为国际石油公司的经济殖民地。

(一)长期剥削产油国

在特许权机制下,跨国公司通过对石油上游产业竞争的严格限制,牢牢掌握了定价权。因为控制上游产业的竞争,国际石油公司就控制了石油资源的“租”,而租是油价的主要决定因素。跨国石油公司利用租在世界石油生产、运输和炼油产业中维持和扩大其统治地位。

但是,跨国石油公司拥有石油价格控制权,却毫不关心能源资源的长期稀缺性。它们只关心短期市场波动,积极地扩大市场需求。正因为出于短期利益的考虑,石油的真实价格一直维持在低水平。[14]不仅如此,从1950年起,七姐妹决定改变价格规则,使石油的标价与市场价拉开了差距,标价低于市场价。原因是50年代初,波斯湾各国以委内瑞拉为榜样,纷纷从英美石油巨头那里争得利润对半平分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石油巨头的盘剥。七姐妹不甘心受损失,决定在标价上做文章。它们以标价作为依据向东道国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和50%石油税,同时以更高的市场价在世界市场上销售石油,这样既可以少交税,又可以操纵供求关系从中谋取更多利润。

由于标价权属于英美石油巨头,产油国政府无权过问。在廉价石油时代,产油国仅获得石油资源价值的极小部分,石油资源价值的绝大部分以石油公司利润、资本积累的形式,落入以美国为首的国际垄断资本手中。中东产油国要么得到16%的利润,要么每吨石油抽取4—6先令。国际石油巨头甚至不通知产油国就任意削减价格,1959年英国壳牌公司决定单方面降低标价,1960年新泽西美孚带头第二次单方面降低标价,导致产油国收入锐减。西方跨国石油公司在把产油国原油价格定得极低的同时,在世界市场上用高于标价几倍的价格出售原油。统计资料表明,1953年至1973年期间,仅仅由原油差价而转移到西方的财富就达2 150亿美元之多。在下游产业,西方国家把廉价原油提炼加工后,以比成本高出10倍或更高的价格出售制成品,获得暴利。在廉价原油时代,西方国家以各种方式掠夺的石油资源价值上万亿美元。事实证明,战后西方整整20年的高速增长和繁荣,是由廉价石油推动的。石油危机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一下子陷入长期的经济增长停滞和通货膨胀状态。[15]

国际石油公司还实行价格欺诈。例如,1960年第二届阿拉伯石油会议上,沙特阿拉伯石油和矿业资源总管阿卜杜拉·塔里基(Abdullah Tariki)在发言中谴责英美石油公司在实施对半分原则以来的七年中,以欺骗手段使产油国损失20亿美元。阿美石油公司通过伪造账目,隐瞒真相,实际上得到68%,沙特只得到32%。[16]欧佩克认为,“帝国主义石油公司几十年不仅对它们进行残酷剥削和压迫,而且成为欧佩克产油国油田上的太上皇。”[17]

(二)秘密瓜分世界石油资源,垄断市场

1928年9月,英荷壳牌董事长德特丁邀请新泽西美孚董事长蒂格尔、英波石油公司总裁卡德曼在苏格兰阿克纳卡里城堡进行会谈,签订了“阿克纳卡里协定”,该协定是资本主义世界石油市场上最大的竞争者协议:承认各大石油公司1928年除美国以外的资本主义石油市场的现状;按产地就近供应原油,防止生产过剩,维护垄断价格,所以又称“维持现状协议”(As Is Agreement)。七姐妹都接受了这些原则。如纽约标准、加利福尼亚标准、得克萨斯公司等,承认市场瓜分现状。

1932年,三巨头又签订了“分配协定原则”,规定以后缔结地区性卡特尔协定的条件,排除外来竞争者的措施。1934年6月,三家签订备忘录,规定了资本主义石油市场原油定价的原则—海湾基价加运费的计价制度。至此,以英荷壳牌、新泽西标准和英波石油公司为核心的世界石油卡特尔初步形成。1945—1960年期间,随着欧洲和亚洲被战争破坏的经济复苏,世界范围的石油消费量骤增,从每天600万桶增加到每天2 100万桶。除墨西哥和苏联的石油为国家所控制外,世界石油储量绝大部分控制在七姐妹手里。

1951年,美国联邦商务委员会发布了一份调查报告,认为由七姐妹组成的“国际石油卡特尔”是“超级石油公司内部秘密勾结而成的迄今为止最可恶的东西。”通过对1928年以来的石油协议的调查,委员会得出结论,超级石油跨国公司人为控制国内外石油贸易,以及美国和全球的石油生产,以垄断石油价格。而且,石油大亨们内部瓜分了世界最重要的市场和产油地区,以抑制竞争。1949年七姐妹控制了除美国和共产主义阵营之外的世界石油储量的82%,世界石油生产的80%,世界石油提炼的76%。[18]1945—1960年期间,随着欧洲和亚洲被战争破坏的经济复苏,世界范围的石油消费量骤增,从每天600万桶到每天2 100万桶。除墨西哥和苏联的石油为国家所控制外,世界石油储量绝大部分控制在七姐妹手里。

(三)肆意干涉东道国内政

国际石油公司的权力是多维的,绝不仅限于它所拥有的经济优势和先进技术,它本身就是母国权力资源的构成部分,同时又从母国那里获得世界性权力的增援,国家是有组织暴力的合法机器,国际石油公司则是国家暴力机器伸向世界范围的爪牙。“国际石油公司可以说是集中了母国各种政治经济技术优势的复合经济体。国际石油公司与母国在国际政治中的权力地位相辅相成,与其他类型和行业的跨国公司不同,国际石油公司必定具有以霸权国作为母国的显赫背景。”[19]因为背后拥有母国政治军事势力的支撑,它们在东道国的行为往往超越了一般跨国公司的能力范畴,以致在第三世界产油国的权势几乎达到了予取予求的境地,它们干涉产油国家内政的行为甚至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在特许权机制下,国际石油公司干涉产油国内政的例子不胜枚举。以20世纪初的墨西哥为例,国际石油公司的利益曾决定墨西哥三届政府的更迭。1911年美孚石油公司因嫉恨迪亚斯政府和英国石油公司的密切关系,暗中资助自由党人弗朗西斯科·马德罗发动政变,美孚石油公司向马德罗提供贷款,资助其购买大量美国军火,颠覆了迪亚斯政府。1913年,由于马德罗实行保护墨西哥民族工业的政策,导致美孚石油公司反目。美国塔夫脱政府向驻墨西哥大使馆运送大量军火,美孚石油公司则收买墨西哥卖国分子韦尔塔发动军事政变,刚刚扶上权力宝座的马德罗政府又被推翻。1914年,英美石油公司在墨西哥再度展开争夺,分别支持墨西哥朝野对立的两派,一方是英国石油大亨考德雷勋爵支持掌权的韦尔塔,另一方是美孚石油公司支持韦尔塔的反对派——宪政主义者卡兰萨。美国政府命令美国舰队驶往墨西哥湾,拦截向韦尔塔政府运送军火的外国船只,英国则派舰队到墨西哥重点产油区坦皮科附近海域游弋,英国因实力不济而最终妥协,美国支持的卡兰萨推翻了韦尔塔政府。

(四)充当母国外交政策的工具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石油公司在中东的石油活动与美国的霸权战略默契配合,成为美国在中东地区镇压民族民主运动和抵制所谓共产主义渗透的利器。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138/1号文件将石油视为重要能源,将其充足供应视为西方经济生存的先决条件。“既然自由世界的石油进口需求只能从委内瑞拉和中东那里得到满足,那么这些资源对维持自由世界现有经济和军事活动来说就是不可缺少的。因而可以推出,任何东西都不能影响到这里对自由世界石油的供给。”这样,国际石油公司扮演的角色就超越了追求纯粹经济利益的范畴,而是扩展到国际政治领域,文件直截了当地提出“英美两国的石油公司在自由世界的一种重要必备物资的供给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的供给对美国及其他自由世界的福利和安全都很重要。因而,对这一活动的维护和避免对其不利的干涉必须是美国政府政策的重大议题。”[20]在1951年伊朗摩萨德政府进行石油工业国有化期间,作为英美两国代理人的国际石油公司果然“不辱使命”,它们联手美国中央情报局和英国情报部门,策划军事政变,推翻了摩萨德政府。1953年,美国曾正式承认遍布全球的超级西方石油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美国外交政策的工具。[21]

当然,国际石油公司与母国政府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当国际石油公司的经济利益与政府的利益一致时,它们在实现利益的手段和方式上就会相互配合。当利益相冲突时,国际石油公司就想方设法游说政府改变外交政策,或者采取变通办法寻求自保。在中东地区,美国政府的巴以政策与国际石油公司的利益存在尖锐的矛盾。美国既要维护石油利益,又竭力支持以色列建国,这两个目标显然存在着内在的冲突。1948年11月,由美国占统治地位的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巴勒斯坦分治决议,规定英国对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应于1948年8月1日前结束,英国撤出军队,巴勒斯坦建立两个国家——阿拉伯国和以色列国。以新泽西美孚为核心的阿美石油公司反对巴勒斯坦分治,主张将其交给联合国托管。加利福尼亚美孚则游说国务院,宣称如果美国扶持犹太复国主义者在巴勒斯坦建国,必然严重威胁美国石油公司在沙特阿拉伯的利益,甚至可能被驱逐出境。结果,当国际石油公司倾向阿拉伯立场的时候,美国外交政策的重点却是反对苏联共产主义向阿拉伯地区的渗透,并且一味地把以色列作为中东民主和反共产主义的唯一据点。[22]

一言以概之,国家是政治实体,追求综合性的国家利益,国际石油公司是经济实体,追求单一的商业利益,国际石油公司的商业利益最终还是要服从美国的霸权政策和战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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