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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国籍国的定义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股本由几个国家的股东所拥有,其中比利时国民持股达到公司股份的88%。比利时政府则于1958年在国际法院对西班牙提起诉讼。国际法院规定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国籍国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依该国法律成立,并且在该国设有注册的公司办事处。

国际法委员会一读《草案》第九条:“就公司的外交保护而言,国籍国是指公司依照其法律成立并在其领土内设有注册办事处或管理机构或某种类似联系的国家。”

上述关于公司国籍国的界定标准,显然是受到国际法院对“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判决的影响。巴塞罗那公司是于1911年在加拿大成立的并在那里设有总部,但在西班牙经营其业务,发展电力生产和分配系统。公司股本由几个国家的股东所拥有,其中比利时国民持股达到公司股份的88%。西班牙当局后来采取了若干行动,致使该公司业务停止。1948年2月,西班牙法院宣布巴塞罗那公司破产。根据西班牙法,该公司失去了管理其财产的能力,而在加拿大它仍有其董事会。加拿大法院不承认该公司在西班牙的破产诉讼,英、美、加拿大和比利时就此事对西班牙政府提出抗议。比利时政府则于1958年在国际法院对西班牙提起诉讼。西班牙反对说,巴塞罗那公司不具有比利时的国籍,拒绝比利时保护其股东的权利。

国际法院对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的判决指出,国际法将“公司实体的外交保护权授予公司按照其法律成立并在其领土内拥有注册的办事处的国家”[122]

国际法院规定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国籍国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依该国法律成立,并且在该国设有注册的公司办事处。国际法院还表明,两项条件都必须满足,它指出:“长期实践和众多国际文书已经确认了这两项标准。”[123]

国际法委员会一读《草案》第九条遵循了国际法院上述判决的原则,但一些国家对此提出批评。

萨尔瓦多提出:“萨尔瓦多想知道的是,如果一个公司在某国成立,但在另一国设立注册办事处或总部,这会导致怎样的情况。这样的公司是否就不可能得到外交保护?”[124]

危地马拉提出:“公司在某国有注册办事处或管理机构或某种类似联系,但却是根据另一国法律成立的。在此情况下,似乎没有国家可为此公司行使外交保护。”[125]

摩洛哥提出:“本条草案未具体说明,对于在一国成立,但把注册办事处转至另一国的公司,哪个国家有权行使外交保护。”[126]

意大利提出:“意大利政府怀疑,为外交保护的目的,向公司提供国籍,应受注册地点和所注册的办事处地点或者其管理地点或一定类似联系的限制。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的裁决中——这是委员会所提到的唯一的案例——确实同时考虑到两个相连的因素。然而,国际法院所处理的这一案件,实际上是两个相连的因素碰巧在一起。……政府所忧虑的是一公司在一国注册、然后将其所注册的办事处或管理处迁至另一国的情形。……毫无疑问的是,如果公司注册所在的国家不是公司按照第九条草案所述其他相连因素而相联的国家,那么,同时采用注册国标准和其他标准,结果就不会有任何外交保护。”[127]

法国提出:“草案第九条……对其注册办事处设在另一个国家,而不是成立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提供保护的情况仍然不明朗。”[128]

国际法委员会二读《草案》第九条:“为对公司行使外交保护的目的,国籍国是指公司依照其法律成立的国家。然而,当公司受另一国或另外数国的国民控制,并在成立地国没有实质性商务活动,而且公司的管理总部和财务控制权均处另一国时,那么该国应视为国籍国。”

国际法委员会评注指出:“第九条草案接受了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中的基本前提:公司的成立使公司具有了就外交保护目的而言的国籍。然而,该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例外,即公司成立地国与公司本身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重要的联系,而是与另一国存在某些重要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就外交保护目的而言,该另一国将被视为国籍国。无论是政策还是公平性都要求这样的解决办法。不宜将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排他权利赋予公司具有最薄弱联系的国家,因为这样的国家很少愿意保护这种公司。

“第九条草案规定,在第一种情况下,公司成立地国是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籍国。然而,如果情况表明公司与另一国具有较密切的联系,而公司的管理总部和财务控制权均处该另一国,则该国应视为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籍国。然而,这还须先满足某些条件。首先,该公司必须是受另一国国民控制。其次,公司必须在成立地国没有实质性商务活动。第三,公司的管理总部和财务控制权均须在另一国。只有在全部满足这些条件之后,公司的管理总部和财务控制权所在国才是就外交保护目的而言的国籍国。

“将外交保护权赋予一个公司具有联系的多个国家也可能造成类似混乱。第九条草案不允许这种多重诉讼。具有行使外交保护权利的国籍国要么是公司成立地国,要么,如果符合所需条件的话,是公司的管理总部和财务控制权所在国。如果管理总部和财务控制权在不同的国家,则公司成立地国仍应是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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