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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国籍国的定义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草案》第四条规定国籍国的定义:“为对自然人行使外交保护的目的,国籍国指该人根据该国法律通过出生、血缘、归化、国家继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不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获得了其国籍的国家。”美洲人权法院表示,给予国籍属于一国国内管辖范围的原则必须符合“国际法对国家权力施加某些限制的深一层原则,这些限制与国际保护人权制度规定的要求相联系”[58]。

国籍国是对自然人进行外交保护的一般主体。《草案》第四条规定国籍国的定义:“为对自然人行使外交保护的目的,国籍国指该人根据该国法律通过出生、血缘、归化、国家继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不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获得了其国籍的国家。”

该定义表明:

(1)由国籍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谁有资格取得其国籍

菲德罗斯说:“国际法对国籍的规定并不是指国际法要把全体人类分配给各国。完全相反,国际法在原则上让各个国家按它们的裁量,自己发布关于取得和丧失它们的国籍的规范。”[55]常设国际法院在对于取得波兰国籍案的咨询意见中指出:“一般地说,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决定谁应被认为是它的国民,这是正确的。”[56]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第一条:“每一国家依照其本国法律断定谁是它的国民。”

(2)国籍的取得不得违反国际法

第四条强调:必须以不违反国际法的方式获得国籍。一国有权决定谁是它的国民,但这一权利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特里派尔指出:“如果没有国际法的界限,那么每个国家都可以主张所有的人是它的国民,从而可以在它的领土内单方面废弃国际法上关于外国人地位的全部法律了。”[57]

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公约》第一条虽然规定“每一国家依照其本国法律断定谁是它的国民”,但这类法律只有“符合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一般承认关于国籍的法律原则”,其他国家才必须予以承认。

目前尤其是人权领域的各项公约均要求各国在给予国籍方面遵守国际标准。美洲人权法院关于哥斯达黎加政治宪法归化规定修正草案的咨询意见强调了这一点。美洲人权法院表示,给予国籍属于一国国内管辖范围的原则必须符合“国际法对国家权力施加某些限制的深一层原则,这些限制与国际保护人权制度规定的要求相联系”[58]。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条第1款规定:“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相同的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婚姻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干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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