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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外籍怎么取消中国国籍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注1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国籍的一致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对双重国籍的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国籍的出生取得之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国籍的出生取得之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

  

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国籍的出生取得之三】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加入中国国籍,丧失外国国籍】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丧失中国国籍之一】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丧失中国国籍之二】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外国人的中国国籍的恢复】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程序】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例题】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75题)

中国公民李某与俄罗斯公民莎娃结婚,婚后定居北京,并育有一女李莎。依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注1

A.如李某为中国国家机关公务员,其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B.如莎娃申请中国国籍并获批准,不得再保留俄罗斯国籍

C.如李莎出生于俄罗斯,不具有中国国籍

D.如李莎出生于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国籍申请的审批及证书】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国籍的效力】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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