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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国籍国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法委员会二读《草案》第十二条:“在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对股东本人的权利,而非公司的权利,造成直接损害的情况下,这些股东的国籍国有权为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1998年12月28日,几内亚共和国递交“寻求外交保护的诉请书”,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提起诉讼,几内亚在诉请书中请求国际法院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对一名几内亚国民犯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国际法委员会二读《草案》第十二条:“在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对股东本人的权利,而非公司的权利,造成直接损害的情况下,这些股东的国籍国有权为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

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中确认,股东的自身权利受到影响时便有资格得到外交保护,国际法院在该案中指出:“某一只是针对和侵犯公司权利的行为并不包括对股东的责任,尽管股东的利益受到影响。……如果所控行为针对这类股东的直接权利,情况就不同了。众所周知,国内法给予的权利是将股东与公司截然分开的,这些权利包括获得已公布红利的权利、出席大会和在会上投票的权利、股东分享公司清理结束处理剩余财产的权利。无论何时,股东的直接权利如受到侵犯,股东都有独立的行动权。”[137]

国际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在关于外交保护的几内亚诉刚果民主共和国案中,就刚果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作出的判决中也强调了上述规则。

1998年12月28日,几内亚共和国递交“寻求外交保护的诉请书”,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提起诉讼,几内亚在诉请书中请求国际法院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对一名几内亚国民(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先生)犯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据几内亚说,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先生是一位商人,住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已有32年。他由于试图根据与其所拥有的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签订的合同,追讨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在该国经营的石油公司欠他的款项,而“被该国当局非法监禁”两个半月,“剥夺了他数额可观的投资、公司、动产及不动产及银行账户”,然后于1996年2月2日“将他驱逐出境”。

刚果方面:“刚果民主共和国恳请法院裁定并宣布几内亚共和国的诉请书不可受理,理由是,在本诉讼中,几内亚共和国没有权利行使外交保护,因为其诉请书实际上是试图就因侵犯不属于几内亚的公司的权利而受到的损害获取赔偿。”

2007年5月24日,法院就初步反对意见作出了判决:“国际法院,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以本案中几内亚共和国无权行使外交保护为由对可受理性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

“(a)一致

“驳回对保护迪亚洛先生作为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合伙人的直接权利的反对;

“(b)以14票对1票

“支持对在关于侵犯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权利的指控中保护迪亚洛先生的反对。”[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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