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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制多元到机制多元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一国来说,正确处理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性竞争行为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知识产权促进发展和减少贫困的终极目标。所以,发展中国家抑制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短视之举。例如为金砖四国所普遍采用的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13]借此来弱化知识产权的负面影响,直接提升本国经济发展速度。关于知识产权所引发的药物与健康问题,金砖四国的传统做法是强制许可,但由于缺乏有效地立法和行政支持,导致强制许可难以实施。

随着知识产权全球化的推进,知识产权本身及其功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化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保护内容的多元化,由传统的专利和版权两大体系,衍生出传统知识(TK)、生物基因及地理标识。二是保护创新模式的多元化,由原来单项个体创新发展到系统协调连贯性创新。三是保护手段的多样化。对待知识产权问题历来分为两大阵营,一方是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他们往往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利润抑或公众权益相挂钩,认为知识产权是推进科技进步的基本制度保障。他们希望在更大的范围实施更强有力的保护;另一方是发展中国家及民族企业,这些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将削弱民族工业的发展能力,也是国家科技进步的绊脚石,使本国经济沦为他人附庸。这些人主张降低保护强度、限制保护范围,有必要时将脱离这一体系的羁绊。TRIPs协议的出台,本意是要弥合这种由来已久的分歧,但在客观上强化了双方各自的立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把TRIPs视为实现知识产权“十字军东征”的有力工具,而发展中国家和民族企业则认为TRIPs加剧了经济上的不平等[10]。“在经济全球化的驱使下,知识产权不再仅仅是催生创新的工具,更成为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武器之一。只有正视了我们真正的劣势,充分把握国际制度规则,才能真正‘游刃有余’地保护自身权益。”[11]

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框架和惯例前提下,发展中国家应该如何调整政策使其更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同时,将如何在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中提高影响力,推进国际知识产权框架的完善与合理建设。对一国来说,正确处理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性竞争行为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知识产权促进发展和减少贫困的终极目标。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可以直接促使经济增长并降低贫困,通过知识产权实现的科技转移或创新,直接使后发展国家在很短的时间内,提升产能、扩大市场并吸引投资,间接地提升了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质量。所以,发展中国家抑制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短视之举。另一种观点则旗帜鲜明地反驳,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缺乏人才和技术积累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他人的“嫁衣”,非但没有实现激励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反而收效甚微。另外,相对较低的消费水平也使得发展中国家的贫困人口无法承担得起知识产权产品的价格。第三,知识产权制度在客观上对发展中国家科技模仿力和吸纳力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并会削弱民族企业竞争力。第四,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医疗和农业投入,直接影响到发展中国家贫困人口和农民的切身利益。[12]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工作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有全民教育、促进科研、提高竞争力、保护传统知识以及减少贫困等。

2.2.3.1 知识产权推进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的扩张给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带来丰厚的收益,因此这些国家的政府和企业竭力推进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进程。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问题要复杂得多,一方面知识产权增加了这些国家和民族企业发展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促进了这些地区和企业的技术升级与改良,对经济发展总体上还是起到了助推作用的。在国家层面上,对知识产权如何推动发展中国家本土创新和经济增长的研究尚未深入进行。例如为金砖四国所普遍采用的对实用新型专利(亦称为小专利)的授权,[13]借此来弱化知识产权的负面影响,直接提升本国经济发展速度。对此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不能脱离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和资源,但又不想就此失去控制权,而将专利和品牌等领域加强控制与封锁,一方面拒绝降低价格,另一方面通过组建知识产权联盟,设置“专利池”等方式,在不影响直接投资效果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限制自有知识产权的外溢,同时对发展中国家的专利和品牌实施低成本扩张战略。综上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对中小企业弊大于利,而对于大型企业则是利大于弊。

关于知识产权所引发的药物与健康问题,金砖四国的传统做法是强制许可,但由于缺乏有效地立法和行政支持,导致强制许可难以实施。虽然TRIPs协议允许批准强制许可,但不论从批准频率还是从批准总量来说,强制许可在金砖四国的使用率极低[14],倒是美国以反垄断为目的成为强制许可的积极使用者,此外还有加拿大[15]和英国[16]等发达国家对强制许可也屡试不爽。

2.2.3.2 对“盗版”认识的修正

知名门户网站TechWeb总编弗雷德里克(Fredric Paul)认为“人们接受并使用盗版产品的真实原因就是正版产品的价格过高于真正的市场价值,那些强调因盗版而蒙受上百亿美元损失的提法,与其说是自欺欺人,倒不如说是一种“自我吹嘘”的宣传手段。在市场上,仅凭“强制手段”和“饥饿销售”来保证正版产品的供求关系是十分不明智的,真正满足市场需求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而不是制造“饥饿”、提升价格、牟取暴利等非自由市场的手段。微软推出的价格不菲,即便是世界500强企业也深感价格过高。美国有学者认为:“那种把知识产权归类为绝对财产权的传统观点是一种典型颠倒逻辑和历史的误导。在建国之初,美国为了鼓励创新行为、实现资本主义迅速崛起才吸纳并构建了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政府通过授予发明人有限(规定时间、规定范围)权利;打击盗版产品的加工制造;调和公司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手段保证创新行为获得合法补偿。这些国家行为指导下的分配方式,还达不到财产权分割的要件构成,充其量是一种经济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跟税收制度极其相似。税收制度作为经济与社会的调节工具意义十分重要,但并非简单地越多越好。同理,知识产权制度是经济与科技创新之间的调节工具,也不是越严越好。另外,知识产权对创新者的收益回报也是十分有限的,以微软office软件为例,截至目前,此款软件的销售收益已超过400多亿美元,但软件的真正开发作者获得的收益回报不足万分之一。绝大多数收益被正版的软件中间商抽取,由此可见盗版软件商与正版软件商之间的界限是十分模糊的。跨国公司在利益驱使下,不考虑市场消费者的承受能力而单向度扩大知识产权范围,并大肆推行更新即为更好,这一行为既违背道德又违背创新的本意。总而言之,没有消费或是缺少消费的知识产权产品都是毫无意义的,消费者面对跨国公司强势推动的知识产权只能通过盗版来实现对自身消费权益的保护。”

斯坦福大学巴顿教授认为:“跨国公司以知识产权为武器,牢牢地掌握着全球定价权,使发展中国家消费者比发达国家消费者要付出成倍的劳动成本来换取正版产品的使用权;同时又几乎毫不费力地将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收归自己所有而往往免于承担侵权招致的起诉与罚金,因为跨国公司更懂得如何利用法律和舆论,使消费者在失去利益的同时,还要背负道义上负担。总之,由于知识产权信息不对称,普通消费者很难在某个环节获得主动,正是由于这种制度上的失衡,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功能的异化。”

2.2.3.3 对农业与基因资源的影响

在历史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围绕机械发明(专利)和艺术创作(版权),金砖四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联合国认为金砖四国,特别是俄罗斯与巴西可能成为世界贫困国家重要的粮食供应国。金砖四国的可耕地占全球可耕地总面积的32%,全球40%的小麦、50%的猪肉及三分之一的禽肉与牛肉均来自金砖四国。[17])根据TRIPs协议第27.3(b)条,植物和动物一般不被提供专利保护,因为这类保护将对农业和科研工作使用种子带来限制。金砖四国迫于自身技术能力的限制,农业生物技术方面的专利申请质量不高,甚至对“微生物”的定义没有一个准确的限定范围。对植物育种和动物品种保护缺乏特殊例外方面的法律规范,专利审查还没有延伸到衍生物和复合产物层次。农民在未来很容易身处种子侵权的尴尬境地。

为继续研究和繁育受保护物种,TRIPs协议特别为各国保留了对动植物基因或基因改良不授予专利的权利;同时还保留了各国结合自身实际独立发展植物品种特殊制度的权利,包括农民储存、销售、交换以及重复种植的权利。当前,种子工业的垄断行为愈发严重,各国公共机构和国际组织应在研发和资金投入上加大力度,一方面满足贫困人口对食品消费的刚性需求,另一方面确保公共机构的品种能够与私营机构的品种竞争,以应对种子市场的高度垄断。

2.2.3.4 对传统知识与地理标识的认同

传统知识的一个显著特性是:传递方式以口头表达为主,而非文字方式记载。[18]当传统知识遭遇知识产权时,原有的保护机制则起到了完全相反的作用。这就使得专利审查机构难以对其新颖性或创造性提出质疑。对传统知识传承人而言,政府层面的强力介入,也许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例如,在法律层面上规定可以在专利授权审核期内及授权后对其提出合理异议。前不久,印度政府通过在美国巡回法院的诉讼成功推翻了祛暑剂(basmati)和姜黄的专利。

金砖四国可以通过行政或司法之外的专利异议以及复审程序,宣告专利权无效是切实可行的而且成本较低。如果通过司法程序甚至动用国际司法协调程序,对发达国家或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监督和质疑,举证成本和诉讼成本就要高许多,对金砖四国而言未免得不偿失。

对策,必须加强传统知识的书面化甚至数字化进程,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基于传统知识的专利的不当授予,也有助于传统知识的开发和再生,就这个转化过程来说传统知识(或者说从传统知识成为知识产权的过程)也是一种创新。其中的关键一环,就是转化过程不能损坏或改变传统知识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权力。印度的国家改革基金会(NIF)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改革模式。转化或发掘出来的数据库中所载信息能否得到该组织所有成员的事先知情和同意一直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担忧的问题。对此,即便是发展中国家内部也存在着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数据库只适用于经过整理而被公众知晓的信息,另种声音强调传统知识的传统性或原生性,这样才能使数据保存有历史价值。

2.2.3.5 与软件IT业的互动

版权无疑是知识产权制度中最古老的门类,原来版权的概念仅仅是为了保护书籍作者和出版者,但现在已经扩展到包括其他知识产品,包括软件程序和电影音像。版权的历史可以上溯到18世纪的《安娜女王法》,以及19世纪的《伯尔尼公约》,虽然字面上称“保护作家和艺术家的权利”,但在出版实践中,版权更多地保护出版商的利益,因为很多情况下版权的所有者不是个人而是公司。可以说,版权是现代文化产业的根基所在,版权授予作品所有人在复制和销售方面的排他权,出版、影视及软件领域的商业模式都是围绕这一制度得以开展。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例如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使得无限制、高质量、免费的复制行为成为常态,一方面迅捷信息通信技术使得文化产业的市场迅速扩大,文化产品的价值被充分发掘。但在另一方面,版权制度约束功能被轻而易举地逾越,甚至出版商和软件商更多地依靠信息加密技术来代替常规的版权诉讼。

金砖四国是发展中国家中率先进入信息时代的佼佼者,并积极参与全球知识经济发展。版权保护现在遭到最多诟病的是剥夺了贫困人口实现教育和学习科技的机会,1967年《伯尔尼公约》的斯德哥尔摩会议上尤为明显。几乎所有人都希望版权保护有所改变,但事实上版权保护在全球化的作用和影响下不断加强,即使是发展中国家也是如此,对他们来说如何在保护版权和获取知识方面实现平衡才是问题的关键,如何降低成本,实现“合理使用”或者“合法行为”对金砖四国日后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在这方面中国和印度的经验很能说明问题。在上世纪50年代中国和印度的教育水平相近,两国政府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了截然不同的发展战略,中国将教育的重点放在基础教育上,持续执行了几十年的农民脱盲教育,使中国人口识字率大幅攀升,农村也成为中国改革开发的发端,而印度将资金向高等教育全面倾斜,印度的精英分子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生活方式接轨,这也是印度更重视知识产权,而中国民众对盗版无所顾忌的现实根源。

2.2.3.6 专利的改革

“现代”专利制度是通过有限期限内授予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现的专有权,促进科技和艺术的进步。目前,在很多高技术产业领域,创新不再是跳跃性和偶发性过程,而是更多地体现出累加和迭代的过程。现代技术创新的特点是细化的独立性和整体的系统性高度地统一。许多研究是对现有技术的常规性发展,诸如苹果公司制造的IPad平板电脑以及云计算都是在以前研发成果的基础[19]之上优化而成的,并在市场上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开放源代码运动正是基于这一特点,在改进产品共享的基础上形成替代软件独立开发的程序员网络。研发工作中“不连续模式”无论在效率、成本以及商业应用上都不如“积累模式”研发效果更佳,因此,如果机械地用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下的评判准则来审视现代的创新行为,难免有失偏颇,甚至相互矛盾。如此看来,很多潜在的发明人也是一个潜在的侵权者,也就是说首创者通过知识产权打开一扇门的同时也为改进者关闭了一扇门。我们今天很多知识产权领域的矛盾焦点往往是这一逻辑矛盾所致。因此,要客观地看待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创新之间的微妙关系,在现今条件下,单纯增强保护不一定带来创新能力的提升。这也是在政策分析和制定过程中最容易“本末倒置”的问题所在。从经济的角度看,由于专利授权后,宽泛的保护范围使得专利在客观上削弱了同领域其他人的鼓励,特别是当专利持有者是一个集团的话,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大大阻碍后继创新的进行。如日光灯管的发明和应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更加现实的一个问题是,发达国家占有的大量专利技术很大程度都属于研究阶段,而转化需要在专利研究的基础上继续,这就导致包括金砖四国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不愿也不能进行下游研发。

2.2.3.7机构与国际构架的角色转变

根据TRIPs协议第67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发达国家成员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履行协议所需要的技术和财政援助”。实际上,援助领域需要很多交流和协调。大笔资金通过不同渠道以不同形式支出,但是收效甚微,一是知识产权技术援助项目与被援助国发展实际需求脱节。[20]例如世界银行赞助巴西等国的知识产权机构升级项目。援助的目的是把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纳入到更为深远的国家政治改革和科技竞争力建设之中。但在具体执行上,援助方与受援方之间难以达成共识,协调不顺畅,甚至出现了相互指责与拆台,最后导致整个援助项目事倍功半。二是在知识产权援助顺序和方向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诉求不一。例如发达国家急于帮助(敦促)发展中国家在专利和版权领域严格执行知识产权的国际原则与规定,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加强调对其在生物基因和传统知识等领域的帮助。

目前,知识产权的研究主要通过政府部门、公益组织以及私营企业来完成。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一方面完善和丰富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此外,还要加强对政府间或是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知识产权互动研究,使这一国际制度更具现实性和实际操作性。包括对研究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以便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就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更深层次、更具体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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