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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标二级授权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既然《商标法》给予了注册商标极大力度的保护,自然不是任何商标都能获得注册的。《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条件作了相关的规定。第一款的规定是禁止使用的条款,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甚至不能使用。《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从上述法条,笔者归纳出商标注册的条件:具备显著性;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违反禁止使用的规定。

既然《商标法》给予了注册商标极大力度的保护,自然不是任何商标都能获得注册的。《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条件作了相关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此条款是商标禁止条款,凡是符合上述第一款所说的八项情况以及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都不得注册为商标。第一款的规定是禁止使用的条款,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甚至不能使用。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该条款其实从侧面再一次规定了商标需要具备显著性。显著性,是商标必须具备的特性。产品本身的特点并不符合显著性这一规定,但是,该条款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凡是通过使用具备显著特征的,只要具有了识别的功能,便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如“田七”牙膏,田七是一款中药名称,是牙膏的成分,原本是不具备显著性的,但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使其获得了识别功能,具有了显著性。因此,如果本身不具备显著性,只要在使用过程中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自然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此条款首先从正面再一次强调了商标需要具备显著特征;其次,强调不能和其他权利产生冲突。其所说的“在先合法权利”包括著作权、商号权、姓名权等一系列权利。凡是商标的注册和这些权利产生了冲突,则不得侵犯在先的这些权利。

从上述法条,笔者归纳出商标注册的条件:(1)具备显著性;(2)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3)不得违反禁止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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