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方式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践,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方式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接受举报投诉以及专项检查等形式。它是世界各国劳动监察机构通行的工作方式,也是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采取的最主要方式。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有效形式。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践,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方式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接受举报投诉以及专项检查等形式。前两种形式是针对普遍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即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接受举报投诉是根据举报投诉对有违法嫌疑的用人单位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不定期开展的集中对某类用人单位或某些监察内容的检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接受举报投诉都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常规性检查,但也不排除采取专项检查等其他形式实施监察。

1.日常巡视检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人员按照制定的规划,以一定的周期和频率主动巡视用人单位及劳动场所,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的过程。它是世界各国劳动监察机构通行的工作方式,也是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采取的最主要方式。通过对用人单位及其工作场所的巡视检查,与劳动者的交谈,可以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在该用人单位得到实施,有效地向用人单位提供信息与咨询,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及存在的缺陷。其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主动性和经常性,其基本要求是巡视检查时至少应有两名监察员;保证巡视检查企业的数量,一般要求专职监察员年巡视用人单位不得少于50户;应根据工作重点确定巡视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检查的企业范围。做好巡视检查工作,有利于监控和准确掌握劳动关系动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订立劳动合同、落实各项劳动标准,促进企业依法管理。

2.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有效形式。采取这种形式,变用人单位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一方面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便于劳动保障部门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与监察执法工作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

书面材料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有关签订劳动合同、遵守有关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书面材料。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的时间由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可以每年固定时间集中报送,也可以针对违法行为随时要求某个用人单位报送。

对集中报送书面材料的审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组织、准备阶段。通过发文件或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机构公告,通知各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有关表格和资料。二是自查阶段。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审查的文书和表册。三是审查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真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资料,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经审查合格的,办理有关手续;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结合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报送书面材料的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如对认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连续三年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可授予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称号,除有举报投诉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通过这种方式,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用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接受举报投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以及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权益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劳动保障监察采取的重要形式。劳动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接受群众对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害劳动保障权益的举报投诉并予以查处,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同时,举报投诉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掌握违法行为线索、监控劳动关系动态的重要渠道,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4.专项检查。除上述三种调查、检查措施外,劳动保障监察还采取专项检查的形式,即为了集中解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集中一定时间和人员,对一定范围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实行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是针对每年特定时期劳动用工特点而开展的专项检查,如年初外来务工人员集中进城找工作,各地针对非法职业介绍开展的清理劳动力市场专项检查。突击性检查是针对一定时期或某类行为、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问题比较突出,需要开展专项检查集中进行整治,如对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情况,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等。

在专项检查的组织方面,主要采取劳动保障部门独立开展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两种形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独立开展的专项检查,主要是不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内容,如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技术工种岗位职业资格证情况等检查。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专项检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开展的联合检查,如近几年联合公安、工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开展的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及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检查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